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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2日法院公告

时间:2026-01-07      新闻来源:正义网

破产清算公告

靖江市人民法院根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靖江市苏睿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睿劳务”)破产清算一案,案号:(2025)苏1282破53号,指定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请苏睿劳务的债权人于2025年10月9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地址:江苏省靖江市江洲路89号;联系人:张智元,电话:15896027893),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需的费用。二、苏睿劳务的法定代表人或物品持有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将各自占有和管理的财产,行政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营业执照(正、副本)、网银U盾、财务金税盘、各种权证照、各种文书类资料等移交给管理人。未能移交的,对未移交的证照类、印章类、网银U盾、财务金税盘等均自2025年8月25日起声明作废。三、苏睿劳务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苏睿劳务的投资人、实际控制人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苏睿劳务的债权人会议时间另行通知,本案适用快速审理。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高成:

本院受理原告曾荣姣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10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分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洪凤:

本院受理原告邹墩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分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冯艳华、黄维斌:

本院受理原告李纪林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分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应彪彪:

本院受理原告张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豫1627民初403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易涛: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家家福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984民初25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易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湖北家家福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支付货款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新堰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