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茂方:
本院受理黄乔彪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984民初48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黄茂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黄乔彪支付货款823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23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30%计算,自2021年2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分水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罗峰、张宁宁:
本院受理原告张照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依法判令被告罗峰、张宁宁5日内向原告张照永偿还借款700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豫1627民初749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赵二军:
本院在执行赵得位与鲁山县宏业耐材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今朝实业有限公司、赵二军、段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豫0423执恢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赵二军所有的位于鲁山县向阳路中段路东(鲁山县紫金城商务大厦有限公司)2层41号商铺【不动产权证书号:鲁阳房字第00021905号】的房产一处作价239496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赵得位抵偿其垫付的案涉房屋评估费3000元、公告费600元、案件执行费21500.6元、司法拍卖辅助服务费3000元、代被执行人赵二军缴纳案涉房屋相关税费59.87元及抵偿〔2014〕鲁民初字第24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债务中的211335.53元。上述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赵得位时起转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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