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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3日法院公告(线上)

时间:2026-02-03      新闻来源:正义网

戴居易:

本院受理的原告聂荚诉被告戴居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11民初2548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4月7日14点30分在本院合肥法务区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丁现伟:

本院受理原告李芬诉丁现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602民初1764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简转普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年03月24日09时3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双沟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刘进才:

本院受理原告陈云与被告刘进才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217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刘进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云20118.93元【陈云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开发区支行账号:62177883183071988021;二、驳回原告陈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云负担21元,被告刘进才负担279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刘进才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戴金林:

本院受理原告李文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602民初1139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04月03日15时0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十八里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王亚新:

本院受理原告丁欢欢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602民初1358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03月27日09时3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五马法庭(亳州市谯城区文化巷1号薛阁街道办事处院内人民法庭二楼)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张彪、张迎全、张红玲:

本院受理原告牛赛赛、李小威、徐海振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602民初755号,采取其他方式向你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03月26日09时0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五马法庭(亳州市谯城区文化巷1号薛阁街道办事处院内人民法庭二楼)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朱英豪:

本院受理原告郭昊诉朱英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602民初1973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简转普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年03月24日11时1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双沟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袁飞跃:

本院受理原告赵春燕与你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602民初1357号,采取其他方式向你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03月24日15时4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五马法庭(亳州市谯城区文化巷1号薛阁街道办事处院内人民法庭二楼)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孙营坤:

本院受理原告曹亮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602民初1281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03月27日09时2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五马法庭(亳州市谯城区文化巷1号薛阁街道办事处院内人民法庭二楼)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李创业:

本院受理原告郭红岩与你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602民初1445号,采取其他方式向你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03月26日15时0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五马法庭(亳州市谯城区文化巷1号薛阁街道办事处院内人民法庭二楼)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张星星:

本院受理原告苏发征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602民初1710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03月27日09时4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五马法庭(亳州市谯城区文化巷1号薛阁街道办事处院内人民法庭二楼)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李超、怀俊平:

本院受理原告董波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602民初1693号,采取其他方式向你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保全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03月26日09时4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五马法庭(亳州市谯城区文化巷1号薛阁街道办事处院内人民法庭二楼)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马文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诉马文英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602民初1911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简转普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6年03月26日10时2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双沟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李超:

本院受理原告王鹏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602民初1116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保全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03月24日09时2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五马法庭(亳州市谯城区文化巷1号薛阁街道办事处院内人民法庭二楼)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深圳市万永星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陆祥山与你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26552号,采取其他方式向你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03月24日15时0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五马法庭(亳州市谯城区文化巷1号薛阁街道办事处院内人民法庭二楼)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司红福:

本院受理原告张银苹与你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602民初2055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03月24日09时1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五马法庭(亳州市谯城区文化巷1号薛阁街道办事处院内人民法庭二楼)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张军:

本院受理原告陈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602民初581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03月23日9时4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古井法庭(谯城区古井镇减店村委会斜对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唐俊豪、郭俊瑾、闫雨萱:

本院受理原告侯诺然与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602民初660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03月23日10时3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三曹路358号人民法院第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陈鸿海:

本院受理(2026)闽0602民初1072号原告刘治芬与被告陈鸿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李询:

本院受理石雨桃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黔0329民初218号,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乌江流域环境保护法庭(原构皮滩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

陈金海:

本院受理原告刘柳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4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福星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盐山华煜塑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瑞利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简转普)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4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福星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胡巧新:

本院受理原告汉川市奥峰服装辅料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福星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杨宗澄、丁华龙:

本院受理原告卢清亮与被告杨宗澄、丁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7416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6年3月23日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黄兴志: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安县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5567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石正煜、彭仕霞:

本院受理原告瓮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59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猴场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唐涛付: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深有情科技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438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及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审管办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钟良润、邬连江:

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安县支行诉钟良润、邬连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6)黔2725民初122号,因你们去向不明,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须知、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转普裁定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6年3月11日15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马刘杰:

本院受理原告亳州市庆节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刘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37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马刘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亳州市庆节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支付84000元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4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1%自2025年1月26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亳州市庆节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5.5元,由亳州市庆节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595.5元,由马刘杰负担9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黄振兴:

本院受理原告杜存芝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苏0324民初126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睢宁县人民法院李集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安徽省鑫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新龙图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诉你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诚信诉讼保证书、廉政监督卡、适用普通独任制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于2026年4月1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1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鑫林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新龙图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诉你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诚信诉讼保证书、廉政监督卡、适用普通独任制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于2026年4月1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1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桂胜主:

本院受理原告汪渊与被告桂胜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桂胜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汪渊借款本金41718.8元、截至2022年1月25日的利息247960元及之后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汪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88元,由原告汪渊负担1121元,被告桂胜主负担5867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桂胜主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炳霞:

本院受理原告刘晓东、魏晴与被告刘德俊、黄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相关材料。原告诉请为:1、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00元和逾期利息;2、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3月23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家伦:

本院受理原告周静与被告汪家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年皖0102民初1759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韩伟伟、王淑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与被告韩伟伟、王淑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韩伟伟、王淑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贷款本金597940.60元,利息67620.92元,之后利息自2025年11月1日起以597940.6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计付至借款返还之日止;二、如被告韩伟伟、王淑玲未能按照本判决第一项履行所负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支行有权对抵押物(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撮镇镇裕溪路南侧华盛大运城二期8-1001室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3042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礼龙、吴娟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与被告吴礼龙、吴娟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吴礼龙、吴娟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贷款本金573382.86元,利息58985.50,之后利息自2025年11月1日起以573382.8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计付至借款返还之日止;二、如被告吴礼龙、吴娟生未能按照本判决第一项履行所负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支行有权对抵押物(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裕溪路1551号3幢404室)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3042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广千电气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客来福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广千电气有限公司、欧琳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02民初1749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木衍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2MA8LWQJY5D)、张铭(公民身份号码3425241984****5619):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居然之家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长江东路分公司与合肥木衍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张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02民初151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卢超:

原告王思亮与被告卢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11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健:

原告合肥瑶海区屠家富铝材经营部与被告黄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35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福全:

本院受理原告谢长中与被告徐福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徐福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谢长中4464元,并自2024年4月28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付利息至借款返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谢长中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188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童龙:

本院受理原告张勋诉被告童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3月25日15时00分在合肥市瑶海区综治中心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上海迅客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胡龙丙: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银彪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迅客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胡龙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415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青: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四红冷冻食品周谷堆路店与被告汪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303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江学环: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缤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学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11民初1910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邹业林: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青渠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邹业林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119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邹业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青渠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偿还代偿款70222.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70222.5元为基数,自2025年3月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邹业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青渠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三、被告邹业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青渠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财产保全费1022元;四、驳回原告安徽青渠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常夯: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青渠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常夯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114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常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青渠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款129230.64元及违约金(以129230.64元为基数,自2025年4月1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常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青渠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8000元;三、驳回原告安徽青渠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29元,财产保全费1402元,合计5231元,由被告常夯承担。庭前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常夯负担。庭后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由被告常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科学大道支行与被告王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114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王龙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科学大道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19035.13元,并支付利息(含罚息)5520.19元(暂计至2025年12月25日止)以及后续罚息【以219035.13元为基数,自2025年12月26日起,仍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王龙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科学大道支行支付律师费3164元;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科学大道支行对被告王龙抵押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开发区瑞泰中都2幢507室房产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认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鲁仕军:

本院受理原告姚尚军与被告六安飞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鲁仕军、六安市博思伟创汽车服务工作室、宋宇、陆彭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10037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单。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吴文捷:

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与被告吴文捷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132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吴文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借款本金585056.93元及截至2025年10月30日的利息(含罚息)20488.27元;后续利息、罚息自2025年10月31日起按《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款清时止;二、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有权以被告吴文捷抵押的位于六安市皖西路六安大市场二期11号楼602室房产[不动产权证:皖(2023)六安市市不动产权第0764304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皖(2023)六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3205395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范围内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10元,减半收取4855元,由被告吴文捷负担。)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结算)。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王敬明:

本院受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与王敬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1448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城南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程亚: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与被告程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25)皖1503民初144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程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贷款本金114719.38元;二、被告程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截止2024年10月22日的利息4277.49元、罚息33014.04元、利息复利1275.62元、罚息复利5375.71元,后续利息、罚息、利息复利、罚息复利以114719.3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70元,由被告程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林承龙: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荣莱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承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12097号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通知书(案件受理费970元,由被告林承龙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张松杰:

本院已受理唐文玲与张松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20098号,唐文玲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18280元;2.因本案所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颜胜拔:

本院已受理杜兴灵与颜胜拔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20209号,杜兴灵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3725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保全费及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吴恒:

本院已受理田丰与吴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20495号,田丰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45560元;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杜雪:

本院已受理王桂敏与杜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20172号,王桂敏起诉要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共计人民币14459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暂计人民币1610.8元(以人民币1445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23年6月7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8月23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微微:

本院已受理阜阳市颍州区甜甜果品批发部与王微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20397号,阜阳市颍州区甜甜果品批发部起诉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66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3112.2元(以266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标准,截至2025年10月20日为3112.2元,实际算至款清之日);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沈红亮:

本院已受理赵虎与阜阳市红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沈红亮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9990号,赵虎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土地流转租金2032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财产保全费等所有诉讼相关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姚前邦:

本院已受理王建国与姚前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8820号,王建国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混凝土款21400元;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8281元(自2019年1月10日起按照一年期4.30%LPR的1.5倍6.45%计算之起诉之日,之后按此利率计算至款还清为止);(1-2项合计29681元);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均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定于2026年3月7日上午10时至2026年3月8日上午10时止(延时除外)在京东网(www.jd.com)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一、本次拍卖标的物:安徽省蚌埠市和顺名都城(北苑)17号楼1单元24层1号【产权证号:皖(2021)蚌埠市不动产权第0027122号、0027123号】房产,建筑面积:112.75平方米,房屋性质:住宅,总楼层:28层,所在层:24层。整体拍卖,网络询价:536790元,起拍价:483111元,保证金:70000元,增价幅度:3000元(以及其整倍数)。二、提示:竞买人须以自己的名义通过“京东网”注册报名并支付相应的保证金,竞买不成的保证金全额无息原渠道退还,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开拍前七日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参与竞价前请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等文件,法院举报监督电话:0552-3713507。三、本公告未尽事宜,请咨询司法辅助机构。拍卖辅助机构咨询电话:0552-3713323(李老师)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李淑文、王艳飞: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古井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143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李淑文、王艳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安徽古井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偿还代偿款59683.85元,并支付利息(以59683.85元为基数,自2025年6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古井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3元,由被告王艳飞、李淑文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张海峰:

本院受理原告亳州智诚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春迎、张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17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王春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亳州智诚物流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10081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10081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亳州智诚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10元,由王春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黄楼:

本院受理原告芜湖经开区宜居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91民初7529号,因你方离开原址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保全结果通知书。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22年12月2日至2024年12月1日期间房屋租赁各项费用共计10080元(其中租金共计8400元,物业费1200元,能耗费48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卫平生:

本院受理原告刘长春与被告卫平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23民初129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方舒菊、王润生:

原告陈磊与被告方舒菊、王润生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36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536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陈磊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森庄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代岁成、陈义敏、张克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区支行分别诉被告合肥森庄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代岁成、陈义敏、张克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4月1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潘静(身份证号:3404041980****0828):

本院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潘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号:(2026)皖0103执恢163号,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询价方式对被执行人潘静名下位于合肥市滨湖区云谷路2852号滨湖万科城1幢2803室【产权证号:皖(2016)合不动产权第0111034号/房权证合产字第8110320528号】房产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法定期间出具了网络询价报告。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1225780元,淘宝软件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1167834.25元;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网络询价报告及强制执行申请书、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传票、执行裁定书、询价报告、询价结果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拍卖裁定书、查封裁定书、网络司法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询价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汤粉庚:

本院受理原告姚勇生与被告汤粉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17908号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汤粉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姚勇生364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汤粉庚负担(经原告同意,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再向法院申请退回)。案件公告费由被告汤粉庚负担,原告姚勇生凭票据据实结算。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童:

本院受理原告黄德龙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苏0382民初1712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4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白明星:

本院受理原告刘金刚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苏0382民初1706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汤先富:

本院受理原告李平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苏0382民初1735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刘小齐:

本院受理原告张兰飞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苏0382民初1711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王翠平:

本院已受理原告王虎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22民初13758号,因你地址搬迁,现地址不详,有关法律文书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00元及利息962.87元(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7日暂计算至2025年5月30日,后续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滑偿之日止),合计15962.8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2026年3月18日上午9时30分在太和法院原堵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孟永:

本院已受理原告韦伟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22民初13654号,因你地址搬迁,现地址不详,有关法律文书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所欠劳务费36032元及其利息6137.48元(以36032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10日起,按照4倍LPR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时止,暂计算至2025年5月30日的利息为6137.48元);共计42169.48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等所有诉讼相关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2026年3月18日上午9时30分在太和法院原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祝青博:

本院受理的席绪龙与祝青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3月24日8时4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项良得:

本院受理合肥质尚展柜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9000元以及违约金(以9000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自2022年6月6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5年7月30日为3941.45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独一居农家乐餐饮有限公司、袁支剑、陈锡洲、魏瑜瑶:

本院受理原告鲁春燕诉被告安徽省独一居农家乐餐饮有限公司、袁支剑、钟军、陈锡洲、魏瑜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省独一居农家乐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鲁春燕租金5550.25元;二、驳回原告鲁春燕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440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骤雨科技创新有限公司、查金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与被告安徽骤雨科技创新有限公司、查金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骤雨科技创新有限公司、查金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编号340009115617699772《小微快贷借款合同》贷款本金357000元,利息910.94元,罚息66038.16元,并自2025年10月9日按照《小微快贷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罚息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骤雨科技创新有限公司、查金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律师费2285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723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顾庆松: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梦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顾庆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顾庆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梦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7661元;二、驳回原告合肥梦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597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佩: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瑶海区秦俊电子商务经营部诉被告张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瑶海区秦俊电子商务经营部手机买断款4219.31元;二、被告张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瑶海区秦俊电子商务经营部律师费300元;三、驳回原告合肥市瑶海区秦俊电子商务经营部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683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守国: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瑶海区四红冷冻商品商行与被告刘守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守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瑶海区四红冷冻商品商行货款5000元,律师费5000元,并自2022年12月18日起以货款本金5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付逾期利息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市瑶海区四红冷冻商品商行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597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汤海如: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瑶海区秦俊电子商务经营部诉被告汤海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汤海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瑶海区秦俊电子商务经营部手机买断款8700.21元;二、被告汤海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瑶海区秦俊电子商务经营部律师费300元;三、驳回原告合肥市瑶海区秦俊电子商务经营部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565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国春:

本院受理原告汪政文与被告王国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王国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汪政文140000元,利息1283.33元,并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140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至借款返还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972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雪松、曹雅翰:

本院受理原告尚昌红与被告王雪松、曹雅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雪松、曹雅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尚昌红60000元,并自2024年9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13.4%的标准计付利息至借款返还之日止;二、原告尚昌红对抵押物(坐落于上派镇珍珠路与仙霞路交口李湾安置点19幢302室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596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安东:

本院受理原告童季杰与被告徐安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徐安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童季杰借款16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574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云: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晓月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晓月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12194元,并自2022年2月1日起以欠付货款11219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的标准计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晓月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598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宋琴琴: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瑶海区秦俊电子商务经营部诉被告宋琴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宋琴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瑶海区秦俊电子商务经营部手机买断款7344.05元;二、被告宋琴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瑶海区秦俊电子商务经营部律师费300元;三、驳回原告合肥市瑶海区秦俊电子商务经营部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565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传珍、张永松、安徽东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被告李传珍、张永松、东博建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传珍、张永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贷款本金1329997.53元、利息8885.14元、罚息170799.55元、复利11330.46元(之后利息、罚息、复利自2025年9月3日起,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个人循环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继续计算至借款返还之日止);二、被告李传珍、张永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给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律师费15400元;三、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对抵押物(坐落于安徽省合肥市肥东经开区桥头集路西侧新城家园36幢102室、37幢501室、4幢205室)在1900000元的担保债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安徽东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判决一、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在1900000元的担保债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455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瑶海区新骏石膏线经营部、高跃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与合肥瑶海区新骏石膏线经营部、高跃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瑶海区新骏石膏线经营部、高跃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编号340009115621974077《小微快贷借款合同》贷款本金9009元,利息59.59元,罚息1941.87元,并自2025年11月19日按照《小微快贷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罚息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合肥瑶海区新骏石膏线经营部、高跃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编号340009115621959705《小微快贷借款合同》贷款本金39184.41元,罚息8751.25元,并自2025年11月19日按照《小微快贷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罚息至款清之日止;三、被告合肥瑶海区新骏石膏线经营部、高跃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律师费312元;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3046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林、合肥登途云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寿松与被告刘林、合肥登途云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02民初28261号,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寿松3630.35元;二、驳回原告王寿松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谢荣竣: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柯丽图影像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谢荣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谢荣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柯丽图影像器材有限公司货款14681元,并自2017年4月1日起以14681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或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标准计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柯丽图影像器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3070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阮怀斌:

本院受理原告宋发辉与被告阮怀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阮怀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宋发辉货款154769元,并自2024年6月18日起以154769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宋发辉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597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莉华、马超: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支行诉被告程莉华、马超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程莉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支行借款本金465833.56元,利息(含罚息)41693.41元(利息暂计算至2025年11月23日,之后的利息按照《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程莉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支行律师费2186.96元;三、被告马超对判决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支行对抵押物(坐落于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撮镇镇裕溪路南侧华盛大运城二期29幢1802室)享有优先受偿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985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笛: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瑶海区秦俊电子商务经营部诉被告周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周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瑶海区秦俊电子商务经营部手机买断款4938.6元;二、被告周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瑶海区秦俊电子商务经营部律师费300元;三、驳回原告合肥市瑶海区秦俊电子商务经营部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829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武建张:

本院受理原告吴辉与被告武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武建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吴辉50000元,并自2024年6月20日起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付利息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吴辉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908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富江、合肥迷思麦食品厂: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长江批发市场茂峰糖业经营部与被告王富江、合肥迷思麦食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富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长江批发市场茂峰糖业经营部货款47105元,并自2024年4月2日起以4710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长江批发市场茂峰糖业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527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葛陈镍: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新站区大雨土菜馆与被告葛陈镍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葛陈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合肥市新站区大雨土菜馆2023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908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传勇:

本院受理原告何金华与被告刘传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刘传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何金华劳务款691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596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弗洛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孝祥与被告安徽弗洛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确认刘孝祥与安徽弗洛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弗洛思健身学院学员就业协议书》解除;二、被告安徽弗洛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孝祥7040元;三、驳回原告刘孝祥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531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家中: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大东门支行与被告徐家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家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大东门支行贷款本金248153.18元、利息4800.55元、罚息179.34元、复利81.99元(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以本金248153.18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9日起按照合同约定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徐家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给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大东门支行律师费4838元;三、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大东门支行对抵押物(位于合肥市高新区习友路与科学大道交口西北角馥邦天下20幢201室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593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南京睿白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原告合肥鑫亚牙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睿白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睿白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鑫亚牙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加工费145960元,并自2024年12月10日起以14596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的标准计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鑫亚牙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615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何宗波: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东方商城建业装饰材料经营部与被告何宗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何宗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东方商城建业装饰材料经营部货款28364元,并自2012年3月22日起以28364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或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欠款清偿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596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更正公告

本院于2025年11月6日在检察日报正义网上刊登的:原告陈志秀诉被告安徽世纪先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克什克腾旗甘丹驼城游牧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申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现将原文中的:“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更正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鉴定事宜等”其他内容不变,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章德付: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22867号,原告张梦豪诉被告章德付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5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雪雪: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29797号,原告冯士春诉被告李雪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海龙: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13808号,原告安徽露森娱乐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海龙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丁辉: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24234号,原告王国红诉被告周丁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昆: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36315号,原告尤海潮诉被告刘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路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38128号,原告戴毅诉被告吴世友、第三人安徽省路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5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常悦:

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与被告常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统1503民初132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常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借款本金560842.97元及截至2025年4月9日的利息(含罚息)6620.65元;后续利息、罚息自2025年4月10日起按《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款清时止;二、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有权以被告常悦抵押的位于裕安区城南镇红达▪星河城23幢1304室房产[不动产权证:皖(2023)六安市裕安不动产权第0222175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皖(2023)六安市裕安不动产证明第3007593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范围内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00元,减半收取4750元,由被告常悦负担。)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结算)。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张毅: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32932号,原告李惠艺诉被告张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蔡加勇、季霞、陈飞、李亚勤: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分别诉被告蔡加勇、季霞、陈飞、李亚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4月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20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北京德诺佰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万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602民初569号,采取其他方式向你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及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03月19日08时3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经开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孙志勇:

本院受理原告谭红燕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皖1602民初51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简转普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6年03月25日11时0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古城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甘振山:

本院受理原告徐涛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602民初1041号,采取其他方式向你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及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03月19日09时15分在亳州市谯城区十九里镇十九里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无锡协泰中医医院有限公司、江苏九猷生物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昊森药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602民初491号,采取其他方式向你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及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03月19日09时2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十九里镇十九里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贵州中柏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中柏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亳州高新区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四成与被告贵州中柏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中柏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亳州高新区分公司、安徽太阳升制药有限公司、安徽伟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140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贵州中柏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中柏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亳州高新区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四成工程价款941800元;二、驳回原告张四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43元,由原告张四成负担1165元,由被告贵州中柏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中柏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亳州高新区分公司负担12878元。保全费5000元,由贵州中柏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中柏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亳州高新区分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余宏: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36241号,原告解丽丽诉被告余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飞: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君盛汽车美容养护中心与被告李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46176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滋明:

本院受理原告杜书恒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苏0382民初1733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马丹丹:

本院受理原告王岩诉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202民初15819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蕴、颍上经开区现代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本院受理苏州苏格尔电器有限公司与车洪前、李蕴、颍上经开区现代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望和多彩原浆啤酒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2134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乔翔:

本院受理阜阳飞瀚商贸有限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202民初206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乔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阜阳飞瀚商贸有限公司欠款2325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范国彬:

本院受理原告王影与被告范国彬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202民初22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程集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常金亮:

本院受理原告李玉红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2384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颍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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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彦民:

本院受理原告李忠军诉被告郭彦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202民初1956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郭彦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忠军偿还借款36000元。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据实结算,由被告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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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昌林:

本院受理原告张玉龙与被告刘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202民初1794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刘昌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玉龙偿还借款本金13800元及逾期利息(以13800元为基数,自2025年9月18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据实结算,由被告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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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红旗:

本院受理原告张南伟与被告年红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202民初2021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年红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南伟支付劳务费26000元。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据实结算,由你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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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佳佳:

本院受理原告卢浩诉被告吴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202民初2048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据实结算,由你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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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友武:

本院对原告袁松松与被告鲁友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2296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归还90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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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兰、杜存方:

原告李培培、王亚光、丁保雪、杨冬冬、安徽佑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玉兰、杜存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202民初166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玉兰杜存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佑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30335.51元及利息(以330335.5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的标准,自2025年9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二、被告张玉兰、杜存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佑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10000元;三、驳回原告李培培、王亚光、丁保雪、杨冬冬、安徽佑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05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张玉兰、杜存方负担。本费用交纳义务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主动履行,逾期不履行由本院强制执行。本费用交纳义务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主动履行,逾期不履行由本院强制执行。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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