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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7日法院公告(线上)

时间:2026-02-06      新闻来源:正义网

张鲜民: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世平与被告安徽华新国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鲜民、巫春梅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11民初5795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倪春香: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阳光与被告倪春香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11民初3999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09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营业:

本院受理原告董波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602民初1686号,采取其他方式向你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保全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03月26日09时5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五马法庭(亳州市谯城区文化巷1号薛阁街道办事处院内人民法庭二楼)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尹伊君、巴马万家福长寿家族康复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明亮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602民初1894号,因采取其他方式向你们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书、民事裁定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3月27日上午9时15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张宽武:

本院受理原告张刘伟诉被告张宽武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91民初21165号,因被告张宽武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郭乐:

本院受理原告杜红伟诉被告郭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91民初21719号,因被告郭乐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邵波: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11民初450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3月30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合肥法务区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斌: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11民初451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3月30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合肥法务区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董来全: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11民初451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3月30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合肥法务区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汤忠兵、许香春: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11民初452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3月30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合肥法务区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顺: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11民初456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3月30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合肥法务区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亮亮: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11民初456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3月30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合肥法务区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邹腊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11民初457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3月30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合肥法务区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成: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11民初459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3月30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合肥法务区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方学云: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11民初461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3月30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合肥法务区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夏同玮: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11民初462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3月30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合肥法务区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玉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11民初463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3月30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合肥法务区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玉萍: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11民初463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3月30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合肥法务区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善浩: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11民初465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3月30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合肥法务区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国翠: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11民初465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3月30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合肥法务区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方海龙、方昌云、刘昉: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11民初466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3月30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合肥法务区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钟书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11民初468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3月30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合肥法务区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培涛: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11民初468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3月30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合肥法务区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卜亚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11民初470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3月30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合肥法务区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庆余: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11民初471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3月30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合肥法务区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孟令会: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11民初471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3月30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合肥法务区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柳天翔: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11民初464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3月30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合肥法务区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慧秀商贸有限公司、汪玲玲、汪超、张莉: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11民初481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3月30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合肥法务区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施凡、施爱东、蔡遵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11民初482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3月30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合肥法务区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余磊、任培丽: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11民初480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3月30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合肥法务区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欢欢: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11民初480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3月30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合肥法务区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叶海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11民初476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3月30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合肥法务区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计正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11民初478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3月30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合肥法务区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绍红、张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11民初478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3月30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合肥法务区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小凤、徐亦中: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11民初478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3月30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合肥法务区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饶新民: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11民初471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3月30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合肥法务区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茂: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11民初472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3月30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合肥法务区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海燕: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11民初475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3月30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合肥法务区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星逸凯商贸有限公司、石明、高倩倩、石亮: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11民初480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3月30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合肥法务区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童祖龙: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29570号,原告韩孟灿诉被告童祖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启: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29409号,原告安徽益祥佰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启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楠楠: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29704号,原告朱美玲诉被告王楠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绪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素影诉被告李绪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13569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欧洋: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包河区画蓝电子产品经营部诉被告欧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26960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晋、王晓燕、合肥赢安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公司诉被告陈晋、王晓燕、合肥赢安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17978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6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瑞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华人(黄山)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安徽瑞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156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旭:

本院受理的原告池州岩霖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张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164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郝美茹、合肥稳翁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夏华玲诉被告郝美茹、合肥稳翁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166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游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侯超:

本院受理的原告孙权诉被告安徽游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侯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213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志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强诉被告刘志伟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215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中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崔小波诉被告安徽中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221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修道:

本院受理的原告洪训芝诉被告杨修道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224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候丽: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金柏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候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288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马文浮:

本院受理的原告杜银诉被告马文浮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312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齐东亚、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合肥中心支公司诉被告齐东亚、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344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立鹏、王万里: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诉被告周立鹏、王万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343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兰生: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金扬光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程兰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343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贾路: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强诉被告贾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346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铭: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省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353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董明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省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董明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353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庄锐嘉:

本院受理的合肥柯丽图影像器材有限公司与庄锐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03月27日15时0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辰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可诉被告安徽辰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3月26日9时00分在本院综治中心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静: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剑诉被告王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3月26日14时40分在本院综治中心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晓伟:

本院受理原告胡云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02民初120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借款50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19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今约15000元;共计65000元。2、承担代理费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3月31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必凯:

本院受理原告汪晓霞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02民初2650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15035.21元;救护车急救费34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50元(11天×50元/天);营养费1250元(25天×50元/天);护理费3897.5元(25天×155.9元/天);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720元。以上共计22797.7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3月31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国勇体育器材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红英诉被告合肥国勇体育器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4月23日15时00分在本院综治中心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瑶海区徽佳工程机械配件经营部: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章宾与被告合肥瑶海区徽佳工程机械配件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3月26日9时0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昌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晓娟诉被告合肥昌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3月26日14时45分在本院综治中心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马利亚:

本院受理原告朱全荣诉被告马利亚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7876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安徽智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永久与安徽智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2363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陈刚:

本院受理原告叶阳丽与被告陈刚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202民初106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程集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蒋海涛: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飞达门窗加工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3233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凡子海:

本院受理李玉振与你、第三人刘东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23810号,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和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3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7月20日起至款付清日止以23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经济损失;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费用。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邢文萍、朱玉峰:

本院受理李亮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22965号,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和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朱玉峰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2020年8月19日后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偿清时止);判令被告邢文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费用。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猛:

本院受理王阿恒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23754号,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和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1500元及利息;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费用。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欣:

本院受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与你、阜阳星房置业有限公司、姜玉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23681号,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和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截至2025年10月11日的借款本金809311.25元及利息、复利、罚息14722.79元,暂计824034.04元;判令原告对坐落于颍泉区骆西路2学府源著小区11#住宅配套楼802室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判令被告阜阳星房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姜玉龙、张欣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程彪:

本院受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23676号,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和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截至2025年10月11日的借款本金385000元及利息、复利、罚息5720.06元,暂计390720.06元;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付杨锋:

本院受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23684号,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和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截至2025年7月8日的借款本金423072.09元及利息、复利、罚息6983.65元,暂计430055.74元;判令原告对坐落于颍泉区源强路140号祥源生态城景秀园16#住宅楼2103室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晶晶: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汇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晶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77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晶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阜阳汇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货款4796元及利息(以4796元为基数,自2025年9月17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30%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阜阳汇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刘晶晶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30天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袁帅帅:

本院受理原告来起东与被告袁帅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62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袁帅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来起东借款本金22200元及利息(以222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3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来起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3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原告来起东负担28元,由被告袁帅帅负担415元及公告费。自本公告之日起30天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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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金士:

本院受理原告刘素梅与被告康金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62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康金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刘素梅货款6900元(以6900元为基数,自2025年8月1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30%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素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康金士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30天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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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永飞: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泉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程永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60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程永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阜阳市泉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货款1829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7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程永飞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30天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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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俊:

本院受理原告田伟与被告肖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85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肖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田伟货款118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肖俊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30天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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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裕均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樊廷凯:

本院受理原告刘建明与被告安徽裕均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樊廷凯、安徽伯爵归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撤回对其的起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50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裕均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樊廷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建明劳务费1995元及利息(以1995元为基数,自2025年5月1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建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安徽裕均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樊廷凯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30天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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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彦涛: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颍州区俊琪装饰材料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与被告胡彦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66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胡彦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阜阳市颍州区俊琪装饰材料经营部(个体工商户)货款5170元及利息(以5170元为基数,自2025年9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30%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阜阳市颍州区俊琪装饰材料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胡彦涛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30天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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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现军:

本院受理原告任蒙蒙与被告范现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44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范现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任蒙蒙劳务费8960元及利息(以8960元为基数,自2025年6月28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5年7月20日止);二、驳回原告任蒙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范现军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30天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陈雷:

本院受理原告申志强与被告陈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78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申志强支付房屋空置损失费584元及财产损失1000元,合计1584元;二、驳回原告申志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陈雷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30天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安徽裕均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樊廷凯:

本院受理原告王伟与被告安徽裕均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樊廷凯、安徽伯爵归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撤回对其的起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50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裕均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樊廷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王伟劳务费3000元及利息(以3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5月1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安徽裕均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樊廷凯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30天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林:

本院受理原告李成与被告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50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成借款本金2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李林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30天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纪飞雨: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皖创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纪飞雨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32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纪飞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皖创房地产有限公司垫付款146652.88元及利息和违约金(利息和违约金其中以14633.21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30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14983.34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8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20061.86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3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19695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30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4912.06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14759.36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3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4911.88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30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4912.16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3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5063.68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30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19015.87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4741.09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29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4740.55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27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4740.28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26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4740.83元为基数,自2025年2月28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4741.71元为基数,自2025年3月3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均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皖创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32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纪飞雨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30天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高德颍:

本院受理原告田翠平与被告高德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68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高德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田翠平货款3243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1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高德颍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30天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海泉: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宇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海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62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海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阜阳市宇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46500元及违约金(以46500元为基数,自2025年4月4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阜阳市宇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6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原告阜阳市宇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13.5元,由被告张海泉负担962.5元及公告费。自本公告之日起30天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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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彬、安徽欧派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汇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顾彬、安徽欧派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77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顾彬、安徽欧派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阜阳汇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6000元及利息(以26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15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30%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阜阳汇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9元,公告费(凭票支付),案件受理费470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顾彬、安徽欧派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30天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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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晓雪:

本院受理原告张成与被告郝晓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79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郝晓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成货款15000元(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9月18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30%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9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原告张成负担24元,由被告郝晓雪负担175元及公告费。自本公告之日起30天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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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

本院受理原告倪芝与被告张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72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倪芝物业费17098.77元;二、驳回原告倪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原告倪芝负担73元,由被告张志负担227元及公告费。自本公告之日起30天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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