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梦、樊春甫、安徽双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库尔勒财鑫机械设备租赁服务中心诉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238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张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未出资的1600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安徽双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23)新2801民初12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剩余60万元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被告樊春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未出资的400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安徽双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23)新2801民初12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剩余60万元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被告张梦、樊春甫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胡碧航: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包河区轩芯电子产品经营部诉被告胡碧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26501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琳: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包河区轩芯电子产品经营部诉被告许琳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26496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申文勇: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包河区轩芯电子产品经营部诉被告申文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26504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雷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彭福生诉被告合肥雷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26584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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