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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28日法院公告(线上)

时间:2026-02-28      新闻来源:正义网

亳州市谯城区嘎嘎香快餐店:

本院受理原告代红岩诉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253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亳州市谯城区嘎嘎香快餐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代红岩赔偿款5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亳州市谯城区嘎嘎香快餐店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送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董雨欣:

本院对原告马海动与被告董雨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2371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1.2万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欣:

本院对原告申强强与被告张欣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202民初66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款8250元及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汪海洋:

本院对原告刘彦西与被告汪海洋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2301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运输费6650元,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均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黄海军:

本院对原告赫风林与被告黄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2399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价款28638元及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吴勇:

本院对原告程金才与被告吴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202民初69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价款13325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田颍:

本院已受理阜阳市龙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田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9069号,阜阳市龙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40000元及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日暂计至2025年9月19日,以LPR上浮50%之标准计算利息为3510.83元,2025年9月19日之后以LPR上浮50%之标准实际计算至款消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和可能产生的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唐素强:

本院已受理刘培志与唐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9053号,刘培志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7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1%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姚菲菲:

本院已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州支行与胡行宇、姚菲菲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8947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州支行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02399.25元及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合计9728.1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鹿彪:

本院已受理丁飞与鹿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8707号,丁飞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鹿彪向原告丁飞支付承租房屋期间产生的押金、房租及电费和维修油烟返味费用共计2700元;2判令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鹿彪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飞龙:

本院已受理颍州区曾庆莉水果经营部与李飞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8517号,颍州区曾庆莉水果经营部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7000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按年利率6%计付,自2025年2月20日起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产生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田朋:

本院已受理安徽飞天贸易有限公司与田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6901号,安徽飞天贸易有限公司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360元及逾期违约金(违约金以6360元为基数,从2023年7月13日起按2023年6月份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至款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孙克荣: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科苑支行与被告赵艳云、孙克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6)皖0303民初29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0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胡大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京京与被告胡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4月22日10时3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亳州琰信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亳州宏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602民初1971号,因采取其他方式向你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04月16日09时0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高从运、刘金波: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燕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4月16日10时在大悟县人民法院河口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本院将于2026年3月15日10时至2026年3月16日10时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王献丽名下的位于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芙蓉街南段房产、川汇区车站路北侧香橙公寓1-09A房屋。竞价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与本案拍卖财产相关利害关系人认为对标的物有优先购买权的,应于拍卖前向本院书面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据,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黄露:

本院受理山东卓鼎资产清算有限公司诉黄露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635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谢德松:

本院受理黄辉诉谢德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43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兰家洪:

本院受理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兰家洪、夏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66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安超:

本院受理原告龙良贵诉被告安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48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王远忠:

本院受理原告周士会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63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倪天双、邱馨澄:

本院受理原告瓮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5834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范贵琴:

本院受理原告张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628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张江云、赵成红: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6089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则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瓮安县倍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白云区朱军汽车服务经营部、柯贤波:

本院受理原告冯敏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4183号民事判决书及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段仲昌:

本院受理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段仲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5633号民事判决书及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徐洋、遵义华欣汽车货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洋、遵义华欣汽车货运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651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须知及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定于2026年4月29日9时30分在本院猴场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台德安、台建生、安徽宇安建筑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友恩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台德安、台建生、第三人安徽宇安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91民初21042号,因被告台德安、台建生、第三人安徽宇安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董中林、董永浩:

原告安徽华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姚浩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24900号民事判决书及被告姚浩提交的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郭倩颖、安徽省兴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安徽省园江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志举诉被告郭倩颖、安徽省兴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安徽省园江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皖0111民初35628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旭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林孙华与被告安徽旭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5)皖0111民初2301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侯广友:

本院受理原告姚文美诉被告侯广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02民初65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志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远腾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志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02民初65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森: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敬椿与刘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63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明兰:

本院受理的原告白晓红与陈明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93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燕:

本院受理原告蔡超诉被告许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337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伯川:

本院受理的李宏珍与周伯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04月22日08时4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双宜惠家家具销售经营部、胡玉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贺菊芳诉被告合肥市瑶海区双宜惠家家具销售经营部、胡玉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4月22日15时40分在本院综治中心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兰顺、蚌埠钰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丰诉被告李兰顺、蚌埠钰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3037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潘雪婷: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梦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潘雪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4月17日8时40分在本院综治中心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茂: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梦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4月17日8时40分在本院综治中心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思杰: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浩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思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02民初1876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4月29日16时0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余仪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瑶海区鹰王男装店与被告余仪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4月23日10时0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康:

本院受理的原告沈京都与被告王康彩票、奖券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02民初324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4月29日9时0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刘苗、袁景朵、柯金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余阔启与被告张刘苗、袁景朵、柯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4月23日15时0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俊峰:

本院受理原告陆在珍与被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王俊峰案外人执行异议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4月15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季修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科苑支行与被告吕之青、季修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6)皖0303民初30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0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张月芹:

原告费维斌与被告张月芹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194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费维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费维斌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杰:

本院受理的合肥川华商贸有限公司与李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川华商贸有限公司请求判令:一、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0000元,并支付截至到2025年3月5日的利息702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4月17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邹智远;余彬彬;陈军;顾友叶、荀长芹;李广志;莫姣姣;陶雪晨:

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区支行与你们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前调解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以及要素式审判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2026年4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第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赵光、赵静、赵霞:

原告赵运诉被告赵景平、许敏灵,第三人赵光、赵静、赵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18332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4月22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黔酸酸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伟太农副产品配送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黔酸酸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391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钱建:

本院受理原告胡瑞与被告钱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5)皖0111民初347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照辉: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与李照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11民初547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4月20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合肥法务区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元元: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与张元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11民初547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4月20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合肥法务区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宠尾巴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武汉科道雄楚动物医院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宠尾巴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91民初21274号,因被告合肥宠尾巴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杨金水:

本院受理原告匡厚发与杨金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503民初13797号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案件受理费580元,由被告杨金水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鲍勇:

本院受理原告梁志海诉被告鲍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503民初14534号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鲍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江阴佳润节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李博文:

原告安徽华师龙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佳润节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李博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1371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张敏泽: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10968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结算单。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结算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肖婷婷:

本院受理的原告尹超文与被告肖婷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4月23日11时0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昌权: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与被告李昌权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昌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6433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224.25元、手续费3125.42元,并自2020年10月6日起以16433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付逾期利息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李昌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律师费1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068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苏香皖农贸市场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朱明章诉被告合肥苏香皖农贸市场有限公司、魏巍、陈艳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原告朱明章与合肥苏香皖农贸市场有限公司签订的《农贸租赁经营合同》于2024年11月30日解除;二、被告合肥苏香皖农贸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朱明章65000元,自2024年11月30日起以65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计付利息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魏巍对判决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陈艳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朱明章5000元;五、驳回原告朱明章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775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昌贵: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多邦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昌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昌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多邦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7090元,并自2024年4月9日起以709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标准计付逾期利息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多邦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496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暖虎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罗仁强诉被告合肥暖虎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合肥暖虎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罗仁强租金6500元,违约金6500元;二、驳回原告罗仁强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997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徽鸿创印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阴市昊翔纸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徽鸿创印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徽鸿创印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阴市昊翔纸制品有限公司货款39881.5元,并自2024年6月1日起以39881.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标准计付利息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江阴市昊翔纸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466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天之星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夏天: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与被告安徽天之星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夏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天之星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夏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编号340009115621878862《小微快贷借款合同》贷款本金206246.59元,罚息35366.62元(上述罚息暂计算至2025年11月24日,之后罚息按照《小微快贷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天之星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夏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律师费1525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724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芜琼花猫商贸有限公司、鄢丽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与被告安徽省芜琼花猫商贸有限公司、鄢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省芜琼花猫商贸有限公司、鄢丽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编号340009115625781632《小微快贷借款合同》贷款本金117527.9元,罚息19182.46元;编号340009115627073244《小微快贷借款合同》贷款本金82900元,利息518.47元,罚息12445.01元;编号340009115628512475《小微快贷借款合同》贷款本金186372.95元,利息2310.76元,罚息26180.39元。(上述罚息暂计算至2025年10月11日,之后罚息按照《小微快贷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省芜琼花猫商贸有限公司、鄢丽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律师费2385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724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东马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杨庆应: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与被告安徽东马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杨庆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东马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杨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编号340009115623263485《小微快贷借款合同》贷款本金69641.09元,罚息11314.67元,并自2025年10月17日起按照《小微快贷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罚息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东马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杨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律师费432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773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陶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齐世安、徐珊丽与被告陶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4月22日9时0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蒯正勇、刘菊: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翔与被告蒯正勇、刘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4月22日14时3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鹏:

本院受理原告方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2025)皖0181民初13102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芒洋百货店: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霖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芒洋百货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151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芒洋百货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河南霖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合理开支);二、驳回原告河南霖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高明、武媛媛:

本院受理的原告孙秀磊与被告高明、武媛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02民初2787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4月29日15时3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康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子洋与被告吴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4月23日14时3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中递科技有限公司、河北中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吴迪、李立军: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兴泰科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02民初29071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合肥中递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合肥兴泰科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968207.13元、逾期利息及违约金(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968207.1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自2025年10月23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违约金计算方式:以968207.1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5年10月23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逾期利息与违约金相加,最高不得超过188488.52元);二、被告河北中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吴迪、李立军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合肥中递科技有限公司应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合肥兴泰科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履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16520元,由被告合肥中递科技有限公司、河北中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吴迪、李立军共同负担13482元,由原告合肥兴泰科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3038元;保全费4720元、公告费(以票据为准),由被告合肥中递科技有限公司、河北中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吴迪、李立军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道玉、席俊芝:

本院受理原告夏育俊与被告王道玉、席俊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王道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夏育俊50000元,并自2024年4月2日起以50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利息至借款返还之日止;二、驳回夏育俊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693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帅: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小春与被告徐帅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4月22日9时3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志深:

本院受理的安徽捷迅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02民初2890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2026年4月22日15时30分在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荣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卫功年诉被告陈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3399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孔良俊:

关于原告张保云与孔良俊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19385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士勤、苗文丽: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素玲诉被告李士勤、苗文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336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邵满意、怀远县百意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与被告邵满意、怀远县百意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5)皖0303民初923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0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江龙杨、钱世平:

原告程明明诉你们、第三人物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99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江龙杨、钱世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程明明购房出资款130000元;二、驳回原告程明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江龙杨、钱世平负担。若本案未提起上诉,负担案件受理费的当事人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交纳;若本案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应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负担情况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请使用微信小程序或支付宝搜索“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进入“公共支付”模块,输入以下缴款码进行缴费。该案件江龙杨、钱世平受理费缴款识别码为:34150026090797705072。】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孙亚明: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高新开发区支行与被告孙亚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5)皖0303民初922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十时三十分(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0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谭亚: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禹会支行与被告谭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5)皖0303民初922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十时(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0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陈曦:

本院受理原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6)皖0303民初67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十一时(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0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刘鹏:

本院受理(2025)皖0103初13648号原告北京瑞宸佳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鹏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4月21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芦雅旭: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与被告芦雅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5)皖0303民初920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十五时(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0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