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强强、郭伟敏:
本院受理原告魏于涵与被告杜强强、郭伟敏、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116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魏于涵10299.19元(孟会娟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老街支行账号:6217788318302569437);二、被告杜强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魏于涵365元(孟会娟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老街支行账号:62177883183025694371);三、被告郭伟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魏于涵365元(孟会娟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老街支行账号:62177883183025694371)。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杜强强负担。公告费200元,由杜强强、郭伟敏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时乐康:
本院受理原告姜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602民初4774号,采取其他方式向你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及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04月30日09时25分在亳州市谯城区十九里镇十九里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凌伦舟:
本院受理原告赵亚飞诉被告凌伦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91民初1212号,因被告凌伦舟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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