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观送:
本院受理原告巢湖市居巢区天柱架业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蒋文奇、王学明、王金霞、储腊梅、岳西县安祥脚手架有限公司、安徽闲锦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2025)皖0181民初10345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四川成都时禾川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成都天时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乐屹:
本院受理原告赵守武与被告四川成都时禾川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成都天时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乐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23民初224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天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宋林林: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八零亿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宋林林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91民初1306号,因被告宋林林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陈国福、顾凯: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民怡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国福、顾凯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91民初1628号,因被告陈国福、顾凯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上海掘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浩辰装饰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掘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91民初2237号,因被告上海掘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建妍: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河马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建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91民初2238号,因被告刘建妍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方明:
本院受理原告李涛诉被告方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91民初1573号,因被告方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独任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陈绵俊: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御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绵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91民初1347号,因被告陈绵俊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独任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勇军医疗投资有限公司、鲍炳勇: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麦德信药房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勇军医疗投资有限公司、鲍炳勇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91民初21141号,因被告合肥勇军医疗投资有限公司、鲍炳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14时1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北京正义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许可证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许可证 |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许可证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