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辰辰:
本院受理原告邓利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23435号,原告邓利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递交了上诉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开发区法庭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吴志康:
本院受理原告段体桂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602民初7376号,采取其他方式向你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及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06月05日09时05分在亳州市十九里镇十九里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李兴章:
本院对原告马丙昌与被告李兴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782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李兴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马丙昌货款949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5元,公告费(凭票支付),均由被告李兴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安徽凌睿机电设备销售安装有限公司、王金海: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林阳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凌睿机电设备销售安装有限公司、王金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202民初211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第三人骆会会、范涛:
本院受理原告刘明明与被告卢海生、第三人骆会会、范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202民初4669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105000元暂计至2025年5月11日,之后的利息计算至付清时止);二、诉讼费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追加第三人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柳兰芳:
本院受理原告张国珍诉你及任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8606号,被告任飞飞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递交了上诉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开发区法庭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田登登:
本院受理原告包苏平与被告田登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602民初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田登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包苏平支付货款本金12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货款本金12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8月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包苏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1元,由被告田登登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柯少罕:
本院受理池州玖典商贸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702民初564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虚假诉讼法律责任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兹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殷汇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刘凤远:
本院受理原告翁芳芳诉刘凤远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豫 1623 民初 2846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间及举证期间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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