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敏:
本院受理原告李少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602民初6657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6日内。并定于2026年6月26日8时4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周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602民初22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周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代偿款29378.33元、保费2289.54元,并支付滞纳金(以31667.87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9元,由周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阜阳市满好超市有限公司、张驰:
原告阜阳市舜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阜阳市满好超市有限公司、张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22207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阜阳辰光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原告阜阳市幻橙广告有限公司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202民初82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向原告阜阳市幻橙广告有限公司支付承揽费8981元及利息(利息以8981元为基数,自2026年1月1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据实结算,由你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赵新龙:
原告阜阳飞瀚商贸有限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202民初2390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阜阳飞瀚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租金4200元。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据实结算,由你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永军:
本院受理李字泽、张岩伟与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202民初5298号,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和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各项损失3945.34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卞纪红:
本院受理李曼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202民初4838号,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和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630元及暂计利息784元;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诉讼所出的法律费用1700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朱俊杰:
本院受理韩志豪与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202民初6293号,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和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定金7700元;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约定车价总额三倍的赔偿金32700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丁焕:
本院受理张春祥与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202民初6422号,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和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8383.63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颜景华:
本院受理原告亳州市优尚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颜景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602民初7224号,采取其他方式向你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06月25日09时3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冯智鑫:
本院受理的(2026)皖0111民初5547号原告汪玲玲诉被告冯智鑫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鉴定笔录、检材、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质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7日内。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强、蚌埠市淮上区艺宁玉器店: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与被告王强、蚌埠市淮上区艺宁玉器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6)皖0303民初198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9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高冉水产养殖场、高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与被告蚌埠市淮上区高冉水产养殖场、高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6)皖0303民初1986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9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谢唐:
本院受理原告谢骏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01民初121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更正公告
本院于2026年3月23日在检察日报正义网发布的“王绍粉:本院受理(2026)黔2701民初1268号原告阜新友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其中开庭时间由“2026年5月25日16时30分”更正为“2026年5月26日16时30分”,特此公告。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上海万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盐城市鑫和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你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秦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陈少军:
本院受理杜海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本案相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吉0182民初1087号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榆树市人民法院市区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杨博:
本院受理原告李成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984民初6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福星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陈胡军:
本院受理原告周玉强与被告陈胡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72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陈俙旺: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6825号民事判决书、主动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则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贵州成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云、刘勇诉你公司、周定祥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6353号民事判决书、主动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则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唐丹、徐宇、贵州鉴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安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56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汪素云:
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安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黔2725民初3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徐林芬:
本院受理原告招联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林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66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玉山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李坤牧: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福百弘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655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及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审管办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谢飞、方佳兰:
本院立案受理瓮安县致臻置业有限公司诉谢飞、方佳兰及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安支行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5701号民事判决书及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王娟、方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与被告王娟、方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602民初20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王娟、方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借款本金456000元、利息及罚息38508.86元,合计494508.86元;以上利息及罚息暂计算至2025年6月5日,此后利息及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继续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娟、方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律师费5000元。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对被告王娟名下位于谯城区汤王大道西侧、杜仲路南侧汇景花园3号楼1101室的房产[皖(2022)亳州市不动产权第0037978号、皖(2022)亳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28178号]有权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17.5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王娟、方静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孙腾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与被告孙腾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602民初52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孙腾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借款本金585361.87元,利息(含罚息)18914.71元,合计604276.58元;以上利息(含罚息)暂计算至2025年7月3日,此后按《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的约定继续计算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孙腾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律师费5000元。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对被告孙腾龙名下位于银杏路以北、海棠路以南、曹霸路以东、老君大道以西亳州绿地城际空间站一期(翠峰公馆B区)15号楼2单元-504的房屋[皖(2023)亳州市不动产权第0109892号、皖(2023)亳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44616号]有权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21元,由被告孙腾龙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王亚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与被告王亚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602民初13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王亚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借款本金126878.64元,利息(含罚息)2839.31元,合计129717.95元,以上利息(含罚息)暂计算至2025年6月20日,此后按《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的约定继续计算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对被告王亚飞名下位于谯城区工业园区亳州恒大城18#楼1905的房产[皖(2020)亳州市不动产权第0606871号,皖(2020)亳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34164号]有权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94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王亚飞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魏振:
本院受理原告张峻熙诉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魏振、高雪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602民初1560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告知审判组织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民事裁定书、变更诉讼申请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6年06月26日15时00分在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筛子市街谯城区综治中心交通事故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刘欢:
本院受理原告余宗泽与被告刘欢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5)皖0111民初196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辉:
本院受理的原告谢羽诉被告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作出(2026)皖0181民初987号民事判决,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李红祥:
本院受理的原告胡官明诉被告李红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作出(2026)皖0181民初958号民事判决,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孔洋:
本院受理原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孔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6)皖0303民初67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9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刘玉梅: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与被告刘玉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皖0303民初65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陆长续: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与被告陆长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6)皖0303民初2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任志刚:
本院在执行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蚌埠市仙踪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蚌埠市永利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汪太宾、王玮、王琛、任志刚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0303执恢5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书内容:本院依法于2026年4月5日在京东网拍卖平台,通过网络拍卖的方式拍卖了被执行人任志刚所有的车牌号为皖C61234(车辆识别代码:LHGRB3829B8024266)(不含车牌号)的本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受人何广华以17603元的最高价竞得。现上述车辆所有权归何广华所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定于2026年6月14日上午10时至2026年6月15日上午10时止(延时除外)在京东网(www.jd.com)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一、本次拍卖标的物:安徽省蚌埠市华夏第一街区C区3号楼(C号楼)010112、010113、02021、02031 【产权证号:2015017854、2015017856、2015017849、2015017853】四处房产。(详见拍卖公告)。二、提示:竞买人须以自己的名义通过“京东网”注册报名并支付相应的保证金,竞买不成的保证金全额无息原渠道退还,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开拍前七日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参与竞价前请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等文件,法院举报监督电话:0552-3713507。三、本公告未尽事宜,请咨询司法辅助机构。拍卖辅助机构咨询电话:13955231181(李老师)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王志龙: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鸿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0102民初836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24年8月11日至2024年10月23日的车辆租金14900元;扣分违章处理费用2700元(6分X450元/分)、罚款300元,处理费400元;违章保险上浮费用700元、拖车费2000元,拖车人工费600元、维修费4000元、维修期间停运损失4日租金800元,停车费1814元,合计28214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6月26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新站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阚骄健: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鸿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0102民初842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24年5月14日至2024年7月29日的车辆租金14400元,违章扣分费用6300元(14分×450元/分)、违章罚款800元、违章处理手续费800元、违章保险上浮费用2014元、拖车费2000元、拖车人工费600元。合计26941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6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新站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智中、安徽国科创业孵化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孙德勋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02民初145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22837.2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81元(以本金22837.26元为基数,自2025年5月1日起按照一年期LPR计算,暂计算至2025年6月12日,计为81元,顺延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6月23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宽军: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曼润百货经营部诉被告李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438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华之通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国华与被告合肥华之通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91民初10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合肥华之通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前往合肥市高新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涤除原告陈国华作为合肥华之通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监事职务的工商备案。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徐世存:
本院受理原告许圣龙与被告徐世存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211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解除原告许圣龙与被告徐世存的婚姻关系;二、婚生子许俊豪、许俊浩由原告许圣龙直接抚养;三、被告徐世存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婚生子许俊豪抚养费600元直至婚生子许俊豪年满十八周岁止;四、被告徐世存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婚生子许俊浩抚养费600元直至婚生子许俊浩年满十八周岁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宠尾巴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武汉科道雄楚动物医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宠尾巴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212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合肥宠尾巴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科道雄楚动物医院有限公司返还货款3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9月7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武汉科道雄楚动物医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郑高祥:
本院受理原告刘伟与被告郑高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91民初3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郑高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伟8009.52元;二、驳回原告刘伟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段均毅、段梦佳:
本院受理原告李庆国与被告段均毅、段梦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91民初8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段均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庆国支付剩余货款13400元及利息(以13400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27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庆国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周忠贵:
本院受理原告谢维碧诉被告周忠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7月9日十四点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汤先勇3401041976****2538、安徽中永船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江北曾记汽车配件经营部与被告陈永、胡家萌、汤先勇、第三人安徽中永船务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皖0103民初1807号,由本院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审理。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7月8日上午9时00分在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白湖监狱分局串河监区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余铭 3424251976****0429、钱进3423011946****0231、查希琳407211977****4812、尹磊3401041979****1511:
本院受理原告何曙平诉被告余铭、安徽德缘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钱进、查希琳、尹磊及第三人安徽蒙光土地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皖0103民初9656号,由本院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审理。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8月20日下午3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光宇3401211985****0716、樊远远3401111978****5513、安徽通央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鑫然达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光宇、樊远远,第三人安徽通央建设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诚信诉讼保证书、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于2026年7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1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更正公告
我院于2026年3月20日在检察日报正义网发布的原告安徽省兴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戚仁旭、宋青青、吴兆云、张玉兰、郑青青、杨旭、罗友章、张梅、张振宿、王峰、马飞飞、朱亮、沈巧玲、郑璐追偿权纠纷案件,现将原文更正如下:被告“宋青青、张玉兰、郑青青”更正为“朱青青、张玉龙、郑晴晴”,原告“安徽省兴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更正为“安徽省兴泰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内容不变,本更正公告与原公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卫功杰、刘文庆:
原告时海燕与被告卫功杰、刘文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134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卫功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时海燕截至2025年3月3日的借款本金97867.21元及利息938.14元;二、被告卫功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时海燕借款利息:以97867.21元为基数,自2025年3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13.8%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被告刘文庆对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四、原告时海燕有权以被告卫功杰抵押的位于六安市金安区瑞梦花园三期32#楼1201室房产[不动产权证:皖(2024)六安市市不动产权第0784305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皖(2024)六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3215925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时海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卫功杰、刘文庆负担2272元,原告时海燕负担28元(原告时海燕已缴纳2300元)。若本案未提起上诉,负担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的当事人(已预交除外)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交纳;若本案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应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负担情况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请使用微信小程序或支付宝搜索“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进入“公共支付”模块,输入以下缴款码进行缴费。被告卫功杰、刘文庆受理费缴款识别码为:34150026090822078882)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石勇:
本院受理(2026)皖1503民初420号原告六安市裕安区华盛烟酒经营部与被告石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503民初420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石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六安市裕安区华盛烟酒经营部货款7000元及利息(利息以7000元为基数,自2026年1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石勇负担。]一份。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我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朱广生、张豪: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与被告朱广生、张豪、河南雪狼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郑东新区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6)皖1503民初13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朱广生、张豪、河南雪狼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保险理赔款12000元;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100.00),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周贤松:
本院受理原告牛先梅诉被告周贤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皖1503民初4441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法院苏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戴秀龙:
本院受理原告余闪闪诉被告戴秀龙离婚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皖1503民初4473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法院苏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周宝峰: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与被告周宝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皖1503民初4193号,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567930.14元,利息(含罚息)5338.6元,合计573268.74元(暂算至2025年1月13日,此后的利息、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款清日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用2455.83元;(以上两项暂合计人民币575724.57元;3、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名下位于六安市裕安区盛唐香格里拉花园4#楼1702室房屋【不动产权证:皖(2023)六安市市不动产权第075939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皖(2023)六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3203361号】的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款项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额度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本案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受理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徐应权(曾用名徐伟):
本院受理原告六安市裕安区永兴橱柜板经营部与被告徐伟(徐应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503民初228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管日平:
本院受理原告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花村支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702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民事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胡帮帮:
本院受理原告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花村支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702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民事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方志兵:
本院受理原告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702民初62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民事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何峰:
本院受理杨林松诉你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702民初352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虚假诉讼法律责任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兹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杏花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安徽良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春苗、俞智良:
本院在执行周金龙与安徽良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春苗、俞智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皖0303执31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书内容:被执行人俞智良、吴春苗共有的位于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荣盛·锦绣香堤小区2栋1单元1-2层01014号【房产证号:皖(2019)蚌埠市不动产权第0055236号】于2026年4月29日在京东网拍卖平台通过网络拍卖,买受人张想以980415元的最高价竞得。现上述房产所有权归买受人张想所有;本院依法于2026年4月29日在京东网拍卖平台通过网络拍卖的方式拍卖了被执行人俞智良、吴春苗共有的位于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荣盛·锦绣香堤小区2栋1单元1-2层01015号【房产证号:皖(2019)蚌埠市不动产权第0055224号】。上述房产经一拍后流拍,现申请执行人周金龙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以一拍流拍价980415元以物抵债。现上述房产所有权归周金龙所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宋加青: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蚌山支行与被告宋加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皖0303民初92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钱月芹: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与被告钱月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皖0303民初92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张兆银、张香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与被告张磊、张兆银、张香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皖0303民初92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盛红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与被告房兴武、盛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皖0303民初92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黄志:
本院受理原告刘习文与被告黄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91民初12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黄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习文租赁费共计9119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9119元为基数,自2025年6月1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习文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登特菲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TRAJD97):
本院受理原告郑州万趸商贸有限公司与合肥登特菲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副本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6月24日8时4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闻登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友瑶诉被告闻登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作出(2026)皖0181民初1011号民事判决,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王昌秀:
本院受理的原告丁迎春诉被告王昌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作出(2026)皖0181民初151号民事判决,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王瑶、刘韧、李成海、金冕、蔡建、陶进、李斌、丁治理、程新红、陈绵鑫、高磊、范恒敏、段小丽、叶超、闫耀天、周玉梅、周茜、周军、黄德胜、郑江、杨浩、王程、鲍立克、张文波、付琦、张广云、赵杰、侯俊杰、张点菊、吴俊: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26)皖0103民初8号、(2026)皖0103民初9号、(2026)皖0103民初10号、(2026)皖0103民初12号、(2026)皖0103民初13号、(2026)皖0103民初18号、(2026)皖0103民初21号、(2026)皖0103民初23号、(2026)皖0103民初25号、(2026)皖0103民初26号、(2026)皖0103民初28号、(2026)皖0103民初31号、(2026)皖0103民初33号、(2026)皖0103民初43号、(2026)皖0103民初46号、(2026)皖0103民初49号、(2026)皖0103民初51号、(2026)皖0103民初53号、(2026)皖0103民初54号、(2026)皖0103民初65号、(2026)皖0103民初70号、(2026)皖0103民初73号、(2026)皖0103民初76号、(2026)皖0103民初81号、(2026)皖0103民初84号、(2026)皖0103民初85号、(2026)皖0103民初91号、(2026)皖0103民初92号、(2026)皖0103民初141号案件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东方文化艺术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400000996197936):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新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东方文化艺术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03民初17282号,原告安徽新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租赁费70800元(自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9月7日止);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暂计2850元(房屋占有使用费按照房屋日租金标准150元计算,自2025年9月8日起算,暂计算至2025年9月26日,直至被告腾退房屋之日止);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510元(按照季度租金标准的千分之五,即67.5元/日计算,自2024年7月1日起算,暂计算至2025年9月26日,直至被告支付租赁费之日止);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电费,暂计500元(按抄表金额,据实结算);(以上金额合计:70800+2850+30510+500=104660元);5、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腾空并返还租赁房屋;6、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6年6月3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河南伟荣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737LK3X):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君达徽尚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伟荣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03民初1313号,原告合肥君达徽尚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租金251467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租金产生的违约金269761元(按照4倍LPR的标准,暂计算至2025年10月31日,实际计算至被告支付全部欠付的租金之日止);3.判令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00000元由被告承担;4.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保全保险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第1项至第3项金额合计2884435元。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6年6月3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伟明3424231990****3379:
本院受理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与被告胡伟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皖0103民初7859号,由本院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审理。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和补充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7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创然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缪泽庆与合肥创然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166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炎、安徽橙车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汪宏兵与被告王炎、安徽橙车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11民初56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鸿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兴伟: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繁华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安徽鸿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兴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11民初59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晋、王晓燕、合肥赢安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公司诉被告陈晋、王晓燕、合肥赢安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04月17日作出(2025)皖0111民初17978号民事判决书,由于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公司在上诉期限内不服本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向你送达民事上诉状,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世新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文进与被告合肥世新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11民初67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用左: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驿动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用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11民初32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闪小仓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马超与被告安徽闪小仓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11民初22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溪蒙:
本院受理原告刘震与被告李溪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11民初33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董夏阳:
本院受理原告程艳,刘亮与被告董夏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0111民初39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慎灵:
本院受理原告刘永胜与被告刘慎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11民初35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阜阳市铭瀚新能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经济开发区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国祯零碳智慧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阜阳市铭瀚新能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202民初19628号,现已审理完毕,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周清明:
本院受理的安徽捷都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周清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02民初949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06月29日15时0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群:
本院受理原告丁春华与吴智慧,吴群,吴婷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7月2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德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盐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陶海锋、你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23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陶海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盐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956733元、截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385511.16元及之后的利息(利息以956733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一年期LPR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陶海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盐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损失833.33元;三、被告德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安徽盐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7元,由被告陶海锋、德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另,被告陶海锋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为:撤销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25)皖0102民初1239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二、改判驳回对上诉人陶海锋的全部诉讼请求;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剑寒:
本院受理原告常明跃、张明霞与你追偿权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16903号案件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斌3424251956****3230、合肥市鑫瑞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福祥与被告张斌、谢定才与第三人合肥市鑫瑞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谢定才不服本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逾期本案将依法移送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炳勇: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王炳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03执恢507号,本院依法采用网络询价方式对被执行人王炳勇(曾用名王克杰)名下位于合肥市蜀山区金寨南路817号安粮城市广场A区1-3幢1-2802室房产【不动产证书号:皖(2016)合不动产权第0140746号/房权证合蜀字第8140162826号】进行评估、拍卖,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网络询价报告、询价结果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搬迁公告、查封公告、评估拍卖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拍卖、查封)网络司法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等法律文书。上述房产,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548855元,淘宝软件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463169.56元,取上述询价结果平均值为506012.2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询价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询价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秦[(2026)皖0103民初950号]、李秦[(2026)皖0103民初1032号]、史伟、李来年、陈婷婷、杨骏、孙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6)皖0103民初950、1032、928、983、1021、1029号案件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继华: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车损理赔款6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费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于2026年7月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健:
本院受理原告管云辉诉被告陈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15666.67元(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9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其中,2025年9月28日至2025年12月27日(原借期内剩余期间)按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为15000元,2025年12月28日起按逾期利率计算,最终利率标准以不超过借款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暂计算至2026年1月6日为666.67元,暂合计为15666.67元);2、判令本案律师费8000元、保全担保费400元由被告承担;3、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保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7月3日16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郑明甫:
本院受理原告方强诉被告郑明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并支付利息30641.5元(利息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以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4日计算至2021年5月27日,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8日至2021年6月30日,以14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计算至2021年10月10日,以16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1日至2022年10月19日,以18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0日计算至2022年11月10日,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1日暂计算至2026年1月11日,后计算至款清息止);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保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6月3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许磊:
本院受理原告谢磊诉被告许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0元和利息300000元,并以600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年利率15.4%)标准,自2025年9月1日开始顺延计算至实际支付至款清之日止;至2026年1月3日利息38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3.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差旅费、误工费、保全费、公告费等一切损失均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保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6月30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少泉:
本院受理原告杜巍诉被告王少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王少泉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8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208万元为基数,自2026年2月13日起,以1年期LPR计算至偿清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保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7月7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少泉:
本院受理原告杜琳诉被告王少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少泉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100000元及利息(自2025年12月26日起,以借款本金1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4%,计算至实际款清时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保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7月7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孟庆胜:
本院受理原告周存军诉被告孟庆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180万元;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如有)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保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6月29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谢强:
本院受理原告施新发诉被告谢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93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自2020年9月28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暂计至2026年1月16日为79537.33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保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7月29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余军:
本院受理原告李靖诉被告余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30000元,利息9996.8元(以3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息1.28%计算,自2025年9月26日起暂计算至2025年12月5日,之后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确认原告对被告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紫云路79号南郡明珠20幢806室的房产(不动产单元号:340104483019GBO0001FO0110080)享有抵押权,并判令原告有权以该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8000元、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保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7月1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高敏:
原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与被告高敏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163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高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经济损失40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合理开支);二、驳回原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兴佳运输有限公司、晟启交通科技(湖北)有限公司: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与被告徐孝鑫、安徽兴佳运输有限公司、晟启交通科技(湖北)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182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安徽兴佳运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返还垫付的车损理赔款753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以7530元为基数,自2025年8月1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吕波:
本院受理原告廖倪沛诉被告吕波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91民初4339号,因被告吕波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靜轩阁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虹睿翔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靜轩阁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吴远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91民初4992号,因被告安徽靜轩阁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周能:
本院受理原告冯冰涛诉被告程锐锋、周能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91民初417号,因被告周能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独任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倪才斌:
本院受理原告许忠林诉被告倪才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91民初3996号,因被告倪才斌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独任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谢定宇:
本院受理原告张卫红与你民间借贷纠纷【(2026)皖0181民初2398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谢定宇:
本院受理原告刁俊海与你民间借贷纠纷【(2026)皖0181民初2431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莫桂媛:
本院受理原告金鑫与你民间借贷纠纷【(2026)皖0181民初1866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李尚普: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包河区京工装饰工程服务部与被告李尚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398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宋程成,宋志菊: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兰英与被告宋程成,宋志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11民初17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雪峰、杨春山、薛丽: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海洋、金艳与被告合肥爱情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吴仁杰、吴或、陈金花、吴文朋、杨雪峰、杨春山、薛丽、安徽省立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包河区宝利丰药房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吴文朋对(2025)皖0111民初26889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雪峰、杨春山、薛丽: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海洋、金艳与被告合肥爱情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吴仁杰、吴或、陈金花、吴文朋、杨雪峰、杨春山、薛丽、安徽省立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包河区宝利丰药房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安徽省立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对(2025)皖0111民初26889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天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华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皖0111民初3030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陆勤寿、王纪敏、陆义勤、陆丽云: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龙和、叶跃群与被告陆勤寿、王纪敏、陆义勤、陆丽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陆义勤放弃继承权声明书、陆丽云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奥行置业有限公司、奥园集团(广州)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省警钟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奥行置业有限公司、奥园集团(广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梅鹏:
本案陈波涛与梅鹏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202民初1559号,现已审理完毕,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磊、马春想:
本院受理原告梁小东与被告张磊、马春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202民初5122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84700元自2024年6月12日暂计至2026年3月12日,以30万元为基数,按照LPR的四倍计算至付清时止);二、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单费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安徽农之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房威与被告牛伟伟、邹文营、第三人安徽农之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86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邹文营、牛伟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房威财产损失 9720元;二、安徽农之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房威财产损失38880元;三、驳回房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6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邹文营、牛伟伟负担203元,安徽农之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负担813元及公告费”。自本公告之日起30天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杜雪: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刘勇农副产品配送有限公司与被告杜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202民初2871号,原告阜阳市刘勇农副产品配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779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杨克雷、王新敏:
本院受理原告周伟与被告杨克雷、王新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202民初3306号,原告周伟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两被告偿还原告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总共47409.2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阜阳润源永泰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敏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202民初423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颍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明军:
本院对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明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024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王明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罚息。案件受理费收取2640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王明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伟、李蕴、车洪前、相兰英、望和多彩原浆啤酒有限公司、车建化:
本院对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伟、李蕴、车洪前、相兰英、望和多彩原浆啤酒有限公司、车建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743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望和多彩原浆啤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59483017.95元及利息、罚息38622788.68元。案件受理费1032329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望和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黎明:
本院受理原告牛香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202民初7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刘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牛香香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牛香香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陈云峰:
本案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九支行与安徽省阜阳市惠颍公证处、尹素侠、陈云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202民初21481号,现已审理完毕,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阜阳市正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太和县超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阜阳市正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号:(2026)皖1202民初614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马常松、解婷: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信诚智慧城市运营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常松、解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1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步洪远、山东久久秋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孙高红诉你、巢湖市中埠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2026)皖0181民初371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李雪:
本院受理原告席慕蓉与被告李雪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7月10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蔡善春:
本院受理原告王长先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02民初1042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5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与LPR从2018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5年11月10日为7678.7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此产生的维权费用1000元。3.请求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金额暂合计为33678.7元。】、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7月7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建彬、黄彪: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02民初626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黄建彬向原告支付租金10000元,违约金8903.8元(自每笔款项应付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分别计算至2019年5月14日,后期违约金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合计18903.8元;2.判令被告黄彪、被告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7月7日上午10时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凤玲: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同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02民初861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拖欠的物业费共计3900元(174.74m2*0.62元/月/m2*36个月),并按所欠费用的10%支付违约金390元,总计429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7月7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朋,徐小玉:
本院受理原告陈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豫1623民初12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朋、徐小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陈帅电动车款1185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铜陵中康医院有限公司91340705MA8NJ81049: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迪安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与被告铜陵中康医院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号:(2026)皖0103民初5337号,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检测服务费10027.16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566.53454元(以10027.16元为基数自2025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暂计至2025年10月21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6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广济医院(普通合伙)91340604MA2TR62Q67: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迪安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广济医院(普通合伙)检验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号:(2026)皖0103民初8350号,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检验费7399.5元及违约金203.49元(自2025年10月11日起以本金7399.5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05%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6月29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国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北矿顺矿山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沙河市恒泰五金制品厂与被告新安县发达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国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北矿顺矿山设备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皖0103民初7474号,由本院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审理。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7月29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金兵 3401231973****2294、孙承华3401231975****1656: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华训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金兵、孙承华、徐光武,第三人合肥凌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诚信诉讼保证书、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于2026年7月2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1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光宇3401211985****0716、樊远远3401111978****5513、安徽通央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夏磊诉被告杨光宇、樊远远,第三人安徽通央建设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诚信诉讼保证书、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于2026年7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1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施俊:
本院受理原告蒋艳梅与被告施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152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施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蒋艳梅借款本金70154.48元并支付利息537.66元(利息暂计算至2025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以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1%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蒋艳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93元,由原告蒋艳梅承担295元,由被告施俊承担159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施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志宏、李小娟:
本院受理原告郑海军与被告刘志宏、李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1、被告2偿还原告本金49146.04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1、被告2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6月29日16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在新、李开菊、王国瑞与第三人贾成芳:
本院受理的原告闻友宏、顾玉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鉴定报告、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6月30日8时40 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曹德阳: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包河区腾阔通讯设备经营部诉被告曹德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号(2025)皖0111民初192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光:
本院受理的原告彭雨菲诉被告杨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号(2025)皖0111民初174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马良: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包河区腾阔通讯设备经营部诉被告马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号(2025)皖0111民初135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定于2026年6月17日上午10时至2026年6月18日上午10时止(延时除外)在“京东网”(www.jd.com)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一、本次拍卖标的物:安徽省蚌埠市【瀚林华府苑(四区)】6栋0单元-1-2层00011号,房源编号9016785,建筑面积:3538.5平方米,规划用途:商业,总层数:3层,所在楼层:-1-2层。整体拍卖,网络询价均价:17847228元,起拍价:12493060元,保证金:1000000元,增价幅度:5000元(以及其整倍数)。二、提示:竞买人须以自己的名义通过“京东网”注册报名并支付相应的保证金,竞买不成的保证金全额无息原渠道退还,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开拍前七日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参与竞价前请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等文件,法院举报监督电话:0552-3713507。三、本公告未尽事宜,请咨询司法辅助机构。拍卖辅助机构咨询电话:13955231181。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安徽鼎徽铝业有限公司、袁蓉蓉:
本院受理池州市汇泽模具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702民初55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虚假诉讼法律责任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兹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李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602民初18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李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代偿款29329.03元,保费2876.85元,并支付违约金(以29329.03元+2876.85元=32205.88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8元,由被告李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葛芬: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602民初18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葛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代偿款67734.18元,保费5443.83元,并支付违约金(以67734.18元+5443.83元=73178.01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98元,由被告葛芬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杨建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与被告杨建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602民初6895号,采取其他方式向你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06月16日 15时0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李俊:
本院受理原告信雨诉被告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53990.06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本金353990.06元为基数,按0.03%自2025年11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等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保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8月3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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