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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13日法院公告(线上)

时间:2026-05-13      新闻来源:正义网

合肥铭捷商贸有限公司、徐玉勇: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岑乾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铭捷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徐玉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332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祯华塑业有限公司、刘绍祯、刘艳成、刘艳娇: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德润磁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祯华塑业有限公司、刘绍祯、刘艳成、刘艳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202民初216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生效。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百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通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百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202民初230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生效。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毛:

本院受理原告汪玉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202民初493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颍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蔡峰:

本院受理原告姚萍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202民初20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蔡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姚萍借款本金10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5年8月13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息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息3.85%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姚萍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安徽好客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宣城存远商贸有限公司、洪露:

我院受理原告安徽图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好客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宣城存远商贸有限公司、洪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202民初3323号,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个工作日上午9时在本院西湖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上海臻久慧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钮桂荣与上海臻久慧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5534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琛:

本院受理丁午与李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5878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汝爱峰:

本院对原告刘虎与被告汝爱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202民初401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140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吕国林:

本院对原告阜阳开发区小倩电料批发部与被告吕国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202民初450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3000元及违约金、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赵红伟:

原告颍州区理想蔬菜经营部诉被告赵红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202民初114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赵红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颍州区理想蔬菜经营部货款24240元及利息(以24240元为基数,自2026年1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公告费据实结算,由你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徐永辉:

原告安徽阜合融翔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永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202民初214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徐永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安徽阜合融翔置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6883.37元及利息(以46883.37元为基数,自2026年2月4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公告费据实结算,由你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萍:

原告袁军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202民初108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袁军支付23590元。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据实结算,由你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阜阳铭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张志光、凌银:

原告连涛诉你们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202民初129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张志光、阜阳铭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连涛支付13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3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3%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凌银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据实结算,由你们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婷婷:

原告杨振玲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202民初103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振玲支付11759.8元及利息(利息以11759.8元为基数,自2025年8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据实结算,由你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玉:

原告李雪景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202民初47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雪景偿还24141元及利息(利息以24131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据实结算,由你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巢湖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吕礼富、梁发东、安徽大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赵虎、张自友、巢湖双龙大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凌晓红、刘野:

申请人合肥市东鑫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将你公司、安徽省南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依法指定清算组进行强制清算。案号:(2026)皖0181清申1号,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清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对强制清算申请如有异议,应在收到本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则视为无异议。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钱江超:

本院受理原告陈国煊诉你、天津货拉拉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2026)皖0181民初655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张杰:

本院受理原告丁尔法诉你委托合同纠纷(2026)皖0181民初582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龚俊: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龙啸支行与被告龚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803民初627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龚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龙啸支行借款本金267083.06元及利息、罚息、利息复利(截至2025年7月3日,利息、罚息、利息复利为3076.19元,自2025年7月4日起的利息、罚息、利息复利按照双方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如被告龚俊不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龙啸支行有权以被告龚俊抵押的位于大观区南庄岭5#楼506室房产[不动产权证号:皖(2024)安庆市不动产权第0024963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皖(2024)安庆市不动产证明第0012004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52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652元,由被告龚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王棋、肖祥林、杨亚东、熊会昌、王军、徐俊、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坤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诉王棋、肖祥林、杨亚东、熊会昌、王军、徐俊、尚玉光,第三人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坤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2026)黔2725民初206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6年7月2日9时30分在广东省清远监狱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惠先芝: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都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坝分理处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黔2701民初10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陈秀:

本院受理原告陈进诉被告史文桦、陈秀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01民初106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朱建旺:

本院受理(2026)黔2701民初2413号、2415号、2410号、2411号原告罗珍富、芦绍荣、罗国付、罗绍飞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6年7月15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康平:

本院受理原告陈晓红诉被告康平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内0622民初9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王义忠:

本院受理刘国芹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903民初81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李建东:

本院受理曲雪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903民初98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义丰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王海军:

本院受理盐城市宏坤制氧机阀门厂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秦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曾维权:

本院受理颜正林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秦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张正翠:

本院受理陈汉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秦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习水县金泉房地产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王建国诉习水县金泉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习水县寨坝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朱先伦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6)黔0330民初1742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6年7月1日9时30分在本院寨坝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赵金彪:

本院受理何会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2026)豫1729民初2497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原被告婚生子赵晟睿由被告扶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3.案件受理费由你承担。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6年6月26日9时在本院佛阁寺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中安南方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安瑞祥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汤勇:

本院受理原告王锦与被告陕西翼扬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中安南方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安瑞祥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汤勇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钱凯: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欧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钱凯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须知、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2026年7月1日10时在本院玉山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郎开建:

本院受理原告德清鼎荷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郎开建追偿权纠纷一案(2026)黔2725民初223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2026年7月2日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徐杰、贵州鉴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安支行诉徐杰、贵州鉴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6)黔2725民初69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6年7月1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马玳枚: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6)黔2725民初181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6年7月1日9时在本院刑事少年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李子英: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6)黔2725民初239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6年7月2日9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黄敏: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6)黔2725民初281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6年7月2日9时在本院刑事少年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支寒:

本院受理原告华润渝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2026)黔2725民初193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6年7月1日11时在本院刑事少年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王隆仙: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中原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6963号民事判决书、主动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则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陈名鑫:

本院立案受理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陈名鑫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6676号民事判决书及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李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与被告李英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602民初14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李英在继承王凤强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借款本金80010元,利息及罚息16970.3元;2025年6月16日之后的利息按《中国建设银行“裕农快贷一农户信用快贷”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继续计算至贷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英在继承王凤强遗产范围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律师费140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6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李英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李宗:

本院受理原告聂宗林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皖1602民初7493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简转普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6年06月29日09时0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古城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周士伟:

本院受理原告颍泉区信裕配件批发部诉被告周士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202民初2930号,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田华庆:

本院受理原告王云合诉被告田华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202民初4893号,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涛:

本院受理原告庞明根诉被告李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202民初2942号,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伟:

本院受理原告姚同邦诉被告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202民初2201号,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于永淼:

本院在执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淮河路支行与于永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号:(2026)皖1202执2116号,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拍卖)、议价通知书、公告、网络询价报告、网络询价告知书、拍卖通知书。自本次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等文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起异议。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红勇:

本院受理原告阿卜杜拉·艾依提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安徽未名公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未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未名公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陈晓晓追收未缴出资纠纷【(2025)皖0181民初12567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81民初12567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25)皖0181民初125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刘洪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淮河支行与被告刘洪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6)皖0303民初7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李祥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诉被告五河县朱顶镇日升养殖场、李祥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303民初923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安徽喻利办公家具有限公司、喻利: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建之桥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喻利办公家具有限公司、喻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91民初9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安徽喻利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建之桥商贸有限公司货款440922元;二、被告安徽喻利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建之桥商贸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0592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5年1月25日计算至2025年3月5日;以44092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5年8月1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被告喻利对被告安徽喻利办公家具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安徽建之桥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沈军【(2026)皖0103民初1002号】;李春波【(2026)皖0103民初1063号】;李春波【(2026)皖0103民初1037号】;王旭;宁盛敏;陈爱萍、汪泉明;张沈军【(2026)皖0103民初996号】、刘兰章: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送达本院(2026)皖0103民初1002号、(2026)皖0103民初1063号、(2026)皖0103民初1037号、(2026)皖0103民初1084号、(2026)皖0103民初1024号、(2026)皖0103民初1074号、(2026)皖0103民初996号案件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瑟飒商贸有限公司、张仁秀、陈克超:

本院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合肥瑟飒商贸有限公司、张仁秀、陈克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网络询价方式对陈克超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与嘉山路交口美晨雅阁东苑21幢201室房产(产权证号:皖(2021)合肥市不动产权第2144128号,建面82.46㎡)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法定期间出具了网络询价报告。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644260元,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678299.02元,两家平均值661280元(即评估价)。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网络询价报告及本院执行裁定书(查封、拍卖)、评估拍卖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特此公告。联系人:张法官。联系电话:0551-65352800。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舒升昱:

本院受理(2026)皖0123民初2609号原告许泠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0123民初2609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震华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唐峰、侯玉青: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帅诉被告合肥震华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唐峰、侯玉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07月07日14时50分在新站法庭第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洪德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金灵不锈钢有限公司诉被告洪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07月06日16时10分在新站法庭第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荣: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瑶海区秦俊电子商务经营部诉被告黄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07月14日15时30分在新站法庭第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玉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瑶海区秦俊电子商务经营部诉被告李玉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07月14日15时30分在新站法庭第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琪琪: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瑶海区秦俊电子商务经营部诉被告王琪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07月14日15时30分在新站法庭第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卜文忠: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瑶海区秦俊电子商务经营部诉被告卜文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07月14日15时30分在新站法庭第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孟亭: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瑶海区秦俊电子商务经营部诉被告李孟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07月14日15时30分在新站法庭第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仕诚: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瑶海区秦俊电子商务经营部诉被告张仕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07月14日15时30分在新站法庭第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彭文正: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瑶海区秦俊电子商务经营部诉被告彭文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07月14日15时30分在新站法庭第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吕雅茜: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瑶海区秦俊电子商务经营部诉被告吕雅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07月14日15时30分在新站法庭第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雅: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瑶海区秦俊电子商务经营部诉被告刘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07月14日15时30分在新站法庭第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桂煌: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瑶海区秦俊电子商务经营部诉被告李桂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07月14日15时30分在新站法庭第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刘苗、袁景朵、柯金林:

本院受理原告余阔启诉被告张刘苗、袁景朵、柯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163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包河味之九十九配送中心、张晓辉、黄亮: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瑶海区徐味鲜食品商行诉被告合肥包河味之九十九配送中心、张晓辉、黄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07月07日10时00分在新站法庭第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顺: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与胡顺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11民初1200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7月1日上午09点00分在合肥法务区四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与被告张绍红、张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被告张绍红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因你方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11民初4785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方玉辉、安徽旺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亚卿诉被告方玉辉、安徽旺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11民初12508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06月22日15时30分在本院滨湖人民法庭滨湖第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彭勇、旌德县润阳山泉水厂: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道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彭勇、旌德县润阳山泉水厂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11民初11968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6月22日15时00分在本院滨湖人民法庭滨湖第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旌德县龙山禽业养殖专业合作社: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道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旌德县龙山禽业养殖专业合作社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11民初11969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6月22日15时00分在本院滨湖人民法庭滨湖第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谢郭涵: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华绿种苗有限公司诉被告谢郭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11民初12318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06月22日14时30分在本院滨湖人民法庭滨湖第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隗丽:

本院受理的原告尹少冲诉被告隗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11民初12165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06月22日14时30分在本院滨湖人民法庭滨湖第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杰: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勤诚叉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11民初10054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06月22日14时30分在本院滨湖人民法庭滨湖第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湘潭海诚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湘潭海诚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11民初12313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06月22日11时00分在本院滨湖人民法庭滨湖第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肖敏: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依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肖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11民初12209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06月22日11时00分在本院滨湖人民法庭滨湖第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俞君鹏:

本院受理的原告孟金诉被告俞君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11民初12169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06月22日10时00分在本院滨湖人民法庭滨湖第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叶传金:

本院受理的原告栗超诉被告叶传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11民初12186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06月22日10时00分在本院滨湖人民法庭滨湖第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海门市伊贝梦纺织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派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海门市伊贝梦纺织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11民初12500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06月22日10时00分在本院滨湖人民法庭滨湖第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乾坤: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健诉被告陈乾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11民初12401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06月22日09时30分在本院滨湖人民法庭滨湖第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利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文群诉被告王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11民初12477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06月22日09时30分在本院滨湖人民法庭滨湖第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卢张静: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雪桐诉被告卢张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11民初12509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06月22日09时00分在本院滨湖人民法庭滨湖第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晓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雪桐诉被告王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11民初12495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06月22日09时00分在本院滨湖人民法庭滨湖第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定于2026年6月16日上午10时至 2026年6月17日上午10时止(延时除外)在“京东网”(www.jd.com)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一、本次拍卖标的物:安徽省蚌埠市绿地世纪城(五期)6栋2单元22层02222号【合同编号:201702100026】,建筑面积:86.77平方米,规划用途:住宅,总层数:25层,所在楼层:22层。整体拍卖:网络询价均价:263792元,起拍价:263792元,保证金:39000元,增价幅度:1000元(以及其整倍数)。二、提示:竞买人须以自己的名义通过“京东网” 注册报名并支付相应的保证金,竞买不成的保证金全额无息原渠道退还,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开拍前七日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参与竞价前请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等文件,法院举报监督电话:0552-3713507。三、本公告未尽事宜,请咨询司法辅助机构。拍卖辅助机构咨询电话:0552-3713323。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凌伦舟:

原告赵亚飞与被告凌伦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91民初12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凌伦舟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赵亚飞偿还案涉借款本金174000元;二、被告凌伦舟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赵亚飞支付财产保全费139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润予电梯有限公司、刘毅:

本院受理刘伟、钱晓燕、魏未明、李刚、章学惠、杨永成、邱枫与安徽润予电梯有限公司、刘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207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润予电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伟、魏未明、李刚、章学惠、杨永成、邱枫、钱晓燕返还定金58000元;二、驳回原告刘伟、魏未明、李刚、章学惠、杨永成、邱枫、钱晓燕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20元,由原告刘伟、魏未明、李刚、章学惠、杨永成、邱枫、钱晓燕共同负担1310元,由被告安徽润予电梯有限公司、刘毅共同负担131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安徽润予电梯有限公司、刘毅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否则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腾文商贸有限公司、张俊:

本院受理合肥勤斌商贸有限公司与安徽腾文商贸有限公司、张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208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腾文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勤斌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1543元及资金占用费63505.88元[暂计算至2025年2月15日,之后以尚欠货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标准计算至款清止];二、被告安徽腾文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勤斌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8000元、保全担保费1000元;三、被告张俊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安徽腾文商贸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合肥勤斌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04元,由原告合肥勤斌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189元,被告安徽腾文商贸有限公司、张俊共同负担4215元;保全费1888元,由原告合肥勤斌商贸有限公司负担415元,由被告安徽腾文商贸有限公司、张俊共同负担1473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安徽腾文商贸有限公司、张俊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否则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红梅、合肥中苏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合肥市捷佰利商贸有限公司与黄红梅、合肥中苏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203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中苏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市捷佰利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3220元并支付利息5276.72元[暂计算至2024年10月14日,之后以尚欠货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至款清止];二、被告黄红梅对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合肥中苏商贸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合肥市捷佰利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64元,由原告合肥市捷佰利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3元,由被告合肥中苏商贸有限公司、黄红梅共同负担1251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合肥中苏商贸有限公司、黄红梅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否则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韦良斌、晋杰、吴雅丽、刘莎、孔飞、余玮泽、王洋、陆睿杰、徐鹤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施道琴诉被告融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融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合肥融创新越置业有限公司、韦良斌、晋杰、吴雅丽、刘莎、孔飞、余玮泽、王洋、陆睿杰、徐鹤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发回重审一案,案号:(2024)皖0111民初23155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金龙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宇信龙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山与被告北京市金龙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宇信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3531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云鹏:

本院受理的(2026)皖0111民初1933号,原告张韩诉被告张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魏胜利: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39018号,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弘金五金建材经营部诉被告魏胜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5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高健、李玺:

本院受理的(2026)皖0111民初6094号,原告夏红诉被告高健、李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5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蒋满林: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47215号,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蒋满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祥: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32267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徐祥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5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明林: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26734号,原告朱文台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刘明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司法鉴定意见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兆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良义与被告合肥兆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向念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11民初14166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滨湖法庭第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闫希莉: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青松与被告闫希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11民初13562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09时5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滨湖法庭第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永昊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浩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金生与被告合肥永昊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浩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11民初13326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09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滨湖法庭第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凌飞: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晓文与被告李凌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11民初13461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0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滨湖法庭第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马书珍、马书高、马书凤、马书成: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世芳与被告马书珍、马书高、马书风、马书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11民初12948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09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滨湖法庭第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定远文一地产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春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定远文一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11民初13347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09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滨湖法庭第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京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黄卫东与被告合肥京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11民初13137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滨湖法庭第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其豪: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包河区骏坤百货商行与被告李其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11民初7268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0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滨湖法庭第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干辉:

本院受理的原告臧世军与被告李干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11民初9320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08时5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滨湖法庭第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怀远:

本院受理原告许生维诉被告徐怀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02民初934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赖鑫、易莹莹:

本院受理原告陈金龙诉被告赖鑫、易莹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526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心鑫: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从友诉被告李海涛、王心鑫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02民初25231号,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119.07元、鉴定费900元、护理费10428.6元、误工费35160元、营养费3000元,共计50607.67元。2、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7月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忠魁:

本院受理原告夏松诉被告胡忠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595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成:

本院受理原告白小利诉被告陈成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837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金五:

本院受理原告司贵武诉被告陈金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656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庆泉:

本院受理原告夏勤诉被告杨庆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02民初933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长星:

本院受理原告蔡云诉被告张长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02民初934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菲亚:

本院受理原告孙忆梅诉被告孙菲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02民初938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庆华:

本院受理原告徐秀诉被告张庆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02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金汇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青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金汇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02民初936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圣军:

本院受理原告吴庭霞诉被告张圣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02民初938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汝连云、程东胜:

本院受理的原告尹若海诉被告汝连云、程东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02民初30761号,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6日起按年利率13.4%计付至款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0000元;3、请求确认原告对被告程东胜名下的位于合肥市蚂蚁塘路1号3幢501【不动产证书号:瑶071420】、被告汝连云名下的位于瑶海区站前路城市驿站金方城3幢106【不动产权书号:皖(2016)合不动产权第0161983号】站前路城市驿站金方城1幢513室房产【不动产证书号:合产110097497】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债权和迟延履行金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7月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欣然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祖欢欢、董维海、黄勇: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瑶海区益嘉冷冻食品批发经营部诉被告合肥欣然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祖欢欢、董维海、黄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07月07日14时30分在新站法庭第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元昆: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浩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元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对接中心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晓琴: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浩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晓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7月2日9时2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傅伟泉:

本院受理的原告毕伟强与被告傅伟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7月2日10时4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帅帅,毕倩倩: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与被告孙帅帅,毕倩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602民初20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孙帅帅,毕倩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借款本金550000元,利息及罚息49819.48元,合计599819.48元。以上利息及罚息暂计算至2025年5月14日,此后利息及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继续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孙帅帅,毕倩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律师费5000元;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对被告孙帅帅、毕倩倩名下坐落于长征北路东侧晶宫未来城 A地块5号楼604户的房产[皖(2018)太和县不动产权第0001614号,皖(2019)太和县不动产证明第0015280号]有权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98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孙帅帅、毕倩倩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权秀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与被告王体峰、权秀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602民初61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王体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借款本金170000元,利息(含罚息)17615.12元,合计187615.12元。以上利息(含罚息)暂计算至2025年4月15日,此后利息(含罚息)按《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极速贷”》的约定继续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体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律师费37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26元,由被告王体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庞小跃: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与被告亳州碧桂园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庞小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602民初51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庞小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借款本金1260584.26元,利息(含罚息)55026.93元,合计1315611.19元。以上利息(含罚息)暂计算至2025年7月3日,此后利息(含罚息)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对位于银杏路南、百合路北、菁华路西碧桂园珍宝岛。时代印象8#楼201的房屋[皖(2019)亳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16776号]有权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320元,由被告庞小跃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赵建辉: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群康药业科技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16263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判决内容:一、被告南通涌鑫医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群康药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9865.5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货款209865.5元为基数,自2025年7月4日起按年利率3.0%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袁静、被告赵建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群康药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48元,由被告南通涌鑫医药有限公司、袁静、赵建辉负担。上诉状内容:1、依法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25)皖1602民初1626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判决内容;2、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安徽群康药业科技有限公司对二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安徽联誉控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城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联誉控股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两案,案号为(2026)皖0103民初9898、9904号,由本院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审理。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8月19日下午3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余涛(身份证号码3401111986****3513):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咏梅与被告余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03民初8427号,原告王咏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原被告于2025年6月25日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ZLHT-2025-06-25)于起诉之日解除;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长江路98号合肥华侨广场办2008(其中83.73平方米)、2007、2006(其中6.26平方米)部分办公用房房屋;3、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本应于2026年1月17日支付的租金35575.5元(期间为2026年2月17日至2026年5月16日。后续房屋占用费自2026年5月17日至房屋实际交付之日,占用费标准为11857.5元/月);4、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2025年6月27日至2025年7月16日期间租金8300.25元(21天*395.25元/天);5、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违约金35572.5元(月租金的三倍);6、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权利所花费的律师费6000元;7、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期间物业管理费806.4元(计算期间为2026年2月6日至2026年2月28日);8、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保洁费2000元;9、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6年7月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泉州市恒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聂天国:

本院受理的原告许刚水诉被告泉州市恒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聂天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11民初43328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00分(2026年6月29日)在滨湖人民法庭第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北平、合肥阳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孙荷花:

本院受理原告王钢诉被告汪北平、合肥阳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孙荷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6年6月30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上海晶靛物流有限公司、何千里: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佳韵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晶靛物流有限公司、何千里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3862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天内。本院定于2026年6月30日上午9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八洲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兴青诉被告安徽八洲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0111民初15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云飞(曾用名:王先定):

本院受理的原告黄红星诉被告王云飞(曾用名:王先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0111民初30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邱业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欧德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邱业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0111民初56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贺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彭华亮诉被告合肥贺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0111民初30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唐义俊:

本院受理的原告郭本标诉被告唐义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0111民初56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志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传东诉被告李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0111民初16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文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明远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文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0111民初19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阜阳文一地产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硕洁京事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阜阳文一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0111民初29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沈阳黎东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安徽融源泰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凯奇不锈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港华智慧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沈阳黎东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安徽融源泰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0111民初29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顿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方从祥诉被告安徽顿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10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胜飞、黄晓云: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四化与张胜飞、黄晓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7813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6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彪:

本院受理的原告叶静雯与黄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11民初857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6月24日上午08点30分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尹小伟、吴燕: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国强与尹小伟、吴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11民初283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6月24日上午08点30分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孔德金: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世姐与孔德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4184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6月24日上午09点30分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庞青云:

本院受理的原告韩笑与庞青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11民初286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6月24日上午09点30分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翟春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顾汝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与翟春明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11民初283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6月24日上午10点30分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勇:

本院受理的原告代辉与杨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2886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6月24日上午10点30分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尚六: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新尔吉商务酒店与周尚六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11民初1432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6月24日14点00分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苏玲、罗银松:

本院受理的原告阮晓浩诉被告陈苏玲、罗银松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11民初12156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06月22日09时30分在本院滨湖人民法庭滨湖第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尊桃纺织品有限公司、陶余兵:

本院受理原告闫坤诉被告合肥尊桃纺织品有限公司、陶余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653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余安: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英龙诉被告余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07月27日08时40分在新站法庭第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华亮:

本院受理的原告朱杭诉被告赵华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07月27日10时20分在新站法庭第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欧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宦海鸥诉被告安徽欧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07月14日10时20分在新站法庭第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花本芳:

本院受理原告肖必柱与被告花本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变更诉请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补充证据材料等。原告肖必柱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为:判决确认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开发区龙腾家园31栋202室房屋产权归原告肖必柱所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7月8日9时0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嘉汇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嘉汇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07月14日10时00分在新站法庭第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月英、杜学刚:

原告余彩侠诉被告王月英、杜学刚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7月14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季勇:

本院受理的原告北京厚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季勇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对接中心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中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材管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中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880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慧爱婴幼儿食品有限公司、李军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临泉县母婴坊食品批发部诉被告合肥慧爱婴幼儿食品有限公司、李军军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07月14日09时20分在新站法庭第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建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春英、刘传明、刘莉莲、刘智翔、陈因霞诉被告夏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02民初1034号,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12月12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剩余利息57200元(98200元-41000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至款清日止(现暂计算至2025年10月31日利息为133357元);暂合计340557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7月6日下午3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乐乐: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诉被告李乐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07月14日14时30分在新站法庭第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方康: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诉被告方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07月14日14时30分在新站法庭第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明图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张团结、李美艳、张帅: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诉被告安徽明图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张团结、李美艳、张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07月14日14时30分在新站法庭第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马树宏、颜礼献: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诉被告马树宏、颜礼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07月14日14时30分在新站法庭第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拜伦: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诉被告陈拜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07月14日14时30分在新站法庭第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陆晓宇: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与被告合肥万域商贸有限公司,刘广宇,陆晓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对接中心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仁张:

本院受理的原告胡兴宏诉被告李仁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02民初1449号,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5480元并支付利息85880.88元(利息以19548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10月30日起暂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19548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7.24%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合计:281360.88元。依法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7月6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史涛:

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汉天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史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6月29日8时40分在本院综治中心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沈运锁: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琳与被告沈运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对接中心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洋、袁雷:

本院受理的原告何玥诉被告汪洋、袁雷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07月13日15时30分在新站法庭第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家立、合肥诚赢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孙敬武与被告合肥诚赢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家立、柏培彬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年皖0102民初2562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春生: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振诉被告汪春生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07月13日11时00分在新站法庭第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关朝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崇尔宏诉被告关朝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07月27日11时00分在新站法庭第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文法:

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与被告张文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136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张文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借款本金494813.33元及截至2026年3月25日的利息(含罚息)26296.28元;后续利息、罚息自2026年3月26日起按《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款清时止;二、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有权以被告张文法抵押的位于六安市解放路以东,光明路以南汇萃家园9#楼901房产[不动产权证:皖(2023)六安市市不动产权第075497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皖(2023)六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3201124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范围内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80元,由被告张文法负担(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已缴纳8780元)。若本案未提起上诉,负担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的当事人(已预交除外)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交纳;若本案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应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负担情况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请使用微信小程序或支付宝搜索“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进入“公共支付”模块,输入以下缴款码进行缴费。被告受理费缴款识别码为:34150026090819271424)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胡晓波、胡晓娟:

本院受理原告罗鑫与被告胡晓波、胡晓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13534号民事判决书【摘要:一、胡晓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罗鑫借款本金2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4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胡晓波对第一项确定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罗鑫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900元,由胡晓波、胡晓娟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张凯、张书云:

本院受理(2025)皖1503民初15299号原告陈尚伟与被告张凯、张书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15299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张凯、张书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尚伟欠款2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5年12月1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6820元,由被告张凯、张书云负担。]一份。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我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代文军:

本院受理原告桑成军诉被告代文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皖1503民初4599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法院苏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张伟:

本院受理原告周明与被告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皖1503民初3922号,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暂计481.67元,合计20481.67元(逾期还款利息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5年5月26日起计至本清息止,暂计至起诉之日2026年3月11日,暂计金额481.67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函担保费等全部诉讼费用。】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金成: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竣玖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503民初254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安徽耕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林长勇诉被告安徽耕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11民初12529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06月22日16时00分在本院滨湖人民法庭滨湖第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士勇: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海亮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士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11民初12158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06月22日15时30分在本院滨湖人民法庭滨湖第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纪周、张海武、王定、第三人安徽绿岛生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合肥风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纪周、艾海富、邓士一、邓凯、张海武、孙健、刘娜、王定、第三人安徽绿岛生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8597号判决书,判决内容详见判决书。案件受理费9484元,保全费3370元,由被告艾海富、邓士一、邓凯、张海武、孙健、刘娜、王定共同负担。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陈纪周、张海武、王定、第三人安徽绿岛生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月(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95****071X)、安徽山水全案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4MA2UM0DG1C):

本院受理原告金小妹与被告李月、安徽山水全案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03民初7200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26)皖0103民初46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金小妹与被告李月于2024 年12月25日签订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全案)》于2025年9月28日解除;二、被告李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9284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92840元为基数,自2025年10月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金小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4418元,由原告金小妹负担418元,由被告李月负担40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月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建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亿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建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216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安徽建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亿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案涉款项18042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25年11月14日开始,以18042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建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亿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费1480元;三、驳回原告安徽亿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翼豪:

本院受理原告吴辉与被告刘翼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5)皖0111民初197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建管家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江晓林、江照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中邦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建管家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江晓林、江照军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送达(2025)皖0111民初3387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上海孝永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鑫矿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孝永物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5)皖0111民初216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传海: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丰于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徐传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07月13日11时30分在新站法庭第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省大橙适居房屋托管有限公司诉被告程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07月27日15时30分在新站法庭第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春兰: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中民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春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07月06日08时40分在新站法庭第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永正、曹萍:

本院受理的原告许高斌、许高菊诉被告王永正、曹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07月27日09时00分在新站法庭第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保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瑶海区鑫金宾馆诉被告李保平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07月13日09时00分在新站法庭第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善初:

本院受理的原告喻璐璐诉被告杨善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07月27日09时40分在新站法庭第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志军:

本院受理(2026)皖0123民初5769号原告管怀兵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李德斌、李林、李文敏:

本院受理(2026)皖0123民初516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闫清国:

本院受理原告卢海英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 日视为送达。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任丘市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王文星、徐遥远、吴香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郑重诉被告王文星、徐遥远、吴香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07月27日14时30分在新站法庭第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马尔斯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宇哲诉被告合肥马尔斯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07月13日08时40分在新站法庭第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梁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宣艺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梁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07月13日10时20分在新站法庭第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广: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省诺森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07月07日10时20分在新站法庭第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康:

本院受理原告沈京都诉被告王康彩票、奖券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02民初324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洪晓锋: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诉被告洪晓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07月14日11时00分在新站法庭第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鹏: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诉被告徐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07月14日11时00分在新站法庭第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诉被告王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07月14日11时00分在新站法庭第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河: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诉被告黄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07月14日11时00分在新站法庭第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