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洪军:
本院受理原告巩雪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202民初731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赵安金:
本院受理原告陈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苏0382民初157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董晓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金隅京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董晓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皖0111民初24479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罗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匠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罗军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号(2025)皖0111民初270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青:
本院受理原告张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苏0382民初236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张学君:
本院受理原告张学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苏0382民初106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4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李海威:
本院受理原告王露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苏0382民初181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城市生命线产业发展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国信优易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成都山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城市生命线产业发展集团(安徽)有限公司、第三人国信优易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应收账款质权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91民初3349号,因被告城市生命线产业发展集团(安徽)有限公司、第三人国信优易数据股份有限公司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乔学如:
本院受理原告缪传仓诉被告乔学如、舒城县远华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91民初4320号,因被告乔学如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14时1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舒洲府餐饮店、刘华军: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味美滋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包河区舒洲府餐饮店、刘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91民初4343号,因被告合肥市包河区舒洲府餐饮店、刘华军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14时1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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