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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5日法院公告(线上)

时间:2026-05-25      新闻来源:正义网

张振仑、安徽泰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健:

本院受理原告刘二旺与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602民初8446号,采取其他方式向你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及告知审判组织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7月13日8时3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李建友:

本院受理原告李化宗与被告刘龙国、李建友、亳州华城门实业有限公司、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市众帮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602民初2533号民事判决书及补正裁定。判决内容:一、被告李建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化宗支付工程款1402200元。二、驳回原告李化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20元,由被告李化宗负担。补正裁定内容:民事裁定书第11页第三行中的“由被告李化宗负担”应为“由被告李建友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涡阳县阳光医院:

本院受理原告亳州市达美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与涡阳县阳光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602民初45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涡阳县阳光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亳州市达美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42660.41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该利息损失应以1081272.5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511018.38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250369.5元为基数自2025年6月2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亳州市达美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730元,由被告涡阳县阳光医院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王来望:

本院受理颍州区李应征蔬菜批发部与王来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202民初14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来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颍州区李应征蔬菜批发部货款23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23000元为基数,自2026年1月2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38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由被告王来望负担。限你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志光、凌银、阜阳铭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李峰与张志光、凌银、阜阳铭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202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阜阳铭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张志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峰6000元风险保证金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6000元为基数,自2026年1月4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算至风险保证金支付完毕之日止);二、凌银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均由阜阳铭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限你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肖军:

本院受理阜阳市宇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肖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202民初208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肖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阜阳市宇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租赁费用及财产损失费用11614元。案件受理费90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均由肖军负担。限你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海潮:

本院受理何勇与海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202民初1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海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何勇借款39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9000元为基数,自2026年1月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由海潮负担。限你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阜阳市嗨吃嗨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安徽省熙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阜阳市嗨吃嗨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202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阜阳市嗨吃嗨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安徽省熙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货款5301.2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5301.2元为基数,自2025年6月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均由阜阳市嗨吃嗨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限你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曹辉成:

本院已受理高盼盼与曹辉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202民初207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曹辉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高盼盼相机损失费用10500元;二、驳回高盼盼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2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均由曹辉成负担。限你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光辉:

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州支行与王光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202民初25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王光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州支行借款本金52,349.23元及逾期利息391.91元,合计52,741.14元(利息暂计算至2025年11月26日,剩余借款本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时止);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州支行对王光辉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贯清路京九新村京九办1号安置区6069幢0104号房屋的拍卖、变卖、折价抵偿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118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由王光辉负担。限你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何成全:

本院受理原告亳州市谯城区兴达速冻食品连锁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皖1602民初8878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简转普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6年07月14日10时2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古城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陆恒波:

本院受理的原告申茂琨与被告陆恒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申茂琨提起上诉,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剑凉:

本院受理原告晁政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602民初39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依法确认原告晁政与被告许剑凉签订的《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于2026年4月10日解除。二、被告许剑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晁政返还货款285600元,并以10万元为限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合同总金额952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7月3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三、被告许剑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晁政支付律师费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34元,由原告晁政负担186元,被告许剑凉负担7048元。保全费2498元,由原告晁政负担62元,被告许剑凉负担243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单单、王永慧:

本院受理原告王静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602民初37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朱单单、王永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静清偿借款本金7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00元,保全费4270元,合计15570元,由被告朱单单、王永慧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韩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602民初20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韩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清偿代偿款51347.97元及未付保费1705.57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53053.54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2元,由被告韩英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陈曦:

本院受理原告李遥波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7月9日16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高沟:

本院受理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瑶海支行与王高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02民初317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2026年7月15日09时0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江西桔子防水技术有限公司、林雨凤、南昌桔子商务中心(有限合伙)、张伟蓉、李名娟、周丽华:

本院受理安徽好铭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胡俊雨: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诉你、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冀0425民初60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旧治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张永军:

本院受理原告张明伟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冀0425民初60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旧治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张彬:

本院受理张容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川1011民初79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周强:

本院受理巫建国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川1011民初14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段天兰、龚福勇:

本院受理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段天兰、龚福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70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猴场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王海军:

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安县支行诉王海军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黔2725民初2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杨铁军、金霖余:

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安支行诉杨铁军、金霖余、贵州瓮安县晶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黔2725民初7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王贵安、卢平军:

本院受理张德宽诉你们与林开友、聂书福、李登万、贵州好生活智慧物业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州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69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潘亩:

本院受理原告湖州合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潘亩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讼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须知、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6年7月14日10时在本院玉山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杨显松:

本院受理原告吴加松诉被告杨显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讼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须知、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6年7月10日15时在本院猴场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刘小青:

本院受理原告王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602民初34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刘小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王静借款15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25年8月15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原告王静对被告刘小青所有的存放于亳州市汇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100吨木香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王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18元,由被告刘小青负担19070元,原告王静负担148元。保全费3020元,由刘小青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肖卫东:

本院受理原告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702民初33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民事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池州盛科光学有限公司、苏州盛科光学有限公司、株式会社盛科光学韩国:

申请执行人池州市金城工程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池州盛科光学有限公司、苏州盛科光学有限公司、株式会社盛科光学韩国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皖1702民初41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702执2330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联系电话:0566-2217086),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汪瀚东:

本院受理原告程明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702民初30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民事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孙海洋:

本院已受理原告罗刚军与被告孙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苏0923民初3888号,现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传票。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阜宁县人民法院益林法庭公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韩为峰:

本院受理原告冯朝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382民初17078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邹春雷、骆洪宁:

本院受理原告张简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382民初号18123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曹庆峰:

本院受理原告刘兆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382民初17336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程昭:

本院受理原告刘连振与被告程昭、陈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6)皖0103民初25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涛:

原告陈林与被告张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分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03民初11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林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26元,由原告陈林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重庆禾旭煜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来红、季学飞、程善友:

本院受理的合肥钢诺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禾旭煜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来红、季学飞、程善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合肥钢诺商贸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判决被告重庆禾旭煜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合肥钢诺商贸有限公司钢材607869.55元及利息162062元(自2023年8月10日起以607869.55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的标准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25年10月20日);2.判决被告重庆禾旭煜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合肥钢诺商贸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10000元;3、判决被告王来红、季学飞、程善友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判决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被告公司答辩状及证据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7月13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信通联控(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华教育图书发行有限公司与被告信通联控(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王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14065号民事判决书,并宣判如下:一、被告信通联控(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新华教育图书发行有限公司货款492万元并支付损失944531.6元;二、被告信通联控(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新华教育图书发行有限公司律师费80000元;三、被告王磊对被告信通联控(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安徽新华教育图书发行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16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信通联控(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王磊共同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信通联控(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若本案未提起上诉,负担案件受理费的当事人(已预交除外)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交纳;若本案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应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负担情况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炎: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明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326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先宏、黄爱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11民初1628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7月13日09点00分在合肥法务区四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远、马萍: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11民初1623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7月13日09点00分在合肥法务区四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何国财: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11民初1628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7月13日09点00分在合肥法务区四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陶银香:

本院受理原告王家武与被告许子涵、陶银香、李生权、合肥市庐阳区睿烨园林绿化服务部、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8日作出(2025)皖0111民初24176号民事判决书,由于原告王家武在上诉期限内不服本判决提出上诉,现本院依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限你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志鹏、王煜、合肥辰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苏文传与被告陈志鹏、王煜、合肥辰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7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合肥市瑶海区综治中心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方芳,王腊芝:

本院受理葛家斌与方芳,王腊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02民初713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7月15日10时3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波:

本院受理安徽锦绣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赵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02民初761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7月15日15时0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恭玺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贺世平与合肥恭玺食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02民初1097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7月15日08时5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乐乐:

本院受理安徽省文一智慧社区服务有限公司与张乐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02民初880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7月15日14时3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昌宝: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恒信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02民初9760号,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款项12958元及利息1231元(暂计至2025年9月8日,利息以12958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15日起按照2023年1月份发布的LPR3.65计算至款清时止),以上合计14189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聚华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吴靖:

本院受理原告范思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23民初577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陈园园:

本院受理原告六安双十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园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503民初74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摘要: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共计人民币32189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暂计人民币2396.07元(以人民币3218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24年1月2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7月28日);(第1、2项暂合计人民币34585.07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城南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刘扬威:

本院受理原告六安市顺风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扬威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503民初2189号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刘扬威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李政、高俊杰:

本院受理原告黄乃双诉被告李政、高俊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503民初618号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案件受理费130元,由被告李政、高俊杰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曹承威:

本院受理原告王伟诉被告六安市金红冠建材有限公司、朱明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503民初1937号民事判决书【摘要:一、被告六安市金红冠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王伟工资款67320元;二、被告朱明磊对上述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王伟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8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六安市金红冠建材有限公司、朱明磊承担。】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独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六安市惠满佳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六安开发区鸿鹄日化经营部与被告六安市惠满佳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503民初471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李果:

本院受理原告六安市翰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振兴建设有限公司、李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503民初4160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本院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张自洋:

本院受理原告陈茂仓与被告张自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皖1503民初5341号,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本金18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8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周文育、罗其芳:

本院受理原告霍秀斌,陈群与被告合肥文一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铜陵市三佳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周文育,罗其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1745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合肥文一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霍秀斌、陈群借款本金6420万元、利息17269800元,二项合计814698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25年9月29日,之后利息以借款本金642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12%,顺延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铜陵市三佳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周文育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被告合肥文一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霍秀斌、陈群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灰灰、付克东、鹿义轩,合肥青途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胡永贵与被告李灰灰、付克东、鹿义轩与第三人合肥青途物流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皖0103民初2934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灰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未出资12万元本息范围内对(2024)皖0111号民初580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三人合肥青途物流有限公司所负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原告胡永贵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被告付克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未出资12万元本息范围内对(2024)皖0111号民初580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三人合肥青途物流有限公司所负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原告胡永贵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被告鹿义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未出资6万元本息范围内对(2024)皖0111号民初580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三人合肥青途物流有限公司所负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原告胡永贵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为71元,由被告李灰灰、付克东、鹿义轩负担。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灰灰、付克东、鹿义轩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霜:

本院受理原告邢应超与被告刘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还款8万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8万元为基数,自2025年8月14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依法判令原告邢应超有权以被告刘霜抵押的位于合肥市长丰县双墩镇泉阳路北侧北城中环城一期8幢2805室(产权证号:皖(2024)长丰县不动产权第0055890号)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1项诉请范围内优先受偿;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请申请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7月22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小龙3401231988****6233: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与被告李小龙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皖0103民初10295号,由本院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审理。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8月1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夏黄亮、杨明月、蒋德贵、四川同展汽车销售有限公司(6523、6529、6526)、郭宏(6523、6529、6526)、曾路(6523、6529、6526)、尹建新、方宝龙、王海涛、王雪莹、赤峰信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6491、6494、6497、6512)、赤峰稻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6491、6494、6497、6512)、程汉清(6491、6494、6497、6512)、程英讯(6491、6494、6497、6512)、王洪运、李志明、杨红伟、云南泉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6511、6508、6503)、云南别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6511、6508、6503)、曹仁之(6511、6508、6503)、张文旭、赵赢利、田志坚、白巴雅加嘎、吉林省鑫赫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6522、6518、6528、6524)、李茂森(6522、6518、6528、6524)、闫彩虹(6522、6518、6528、6524)、赵彦赫(6522、6518、6528、6524)、吉林稻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6522、6518、6528、6524)、吉林省安亿乘汽车服务咨询有限公司(6522、6518、6528、6524):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分别诉被告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14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限你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池州市鑫晨钢结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池州市贵池区应急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审查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6)皖1702行审13号行政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2026)皖1702行审13号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杨正田:

本院受理原告刘晔华诉被告杨正田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案号:(2026)豫1729民初2854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婚生子杨宜林由原告刘晔华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理;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2026年7月14日15时30分在本院涧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何自成: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与何自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02民初671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2026年7月16日15时0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沈伟: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联储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0102民初827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7473元及利息489.68元(利息以7473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4年4月14日暂计算至2025年8月25日,直至款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7月10日上午9时45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卢小玲、陶磊: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与卢小玲、陶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02民初760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7月16日10时0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传辉、寿县靓车会汽车维修部:

本院受理安徽锦绣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李传辉、寿县靓车会汽车维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02民初781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7月16日16时3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俊:

本院受理薛粹珍与黄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02民初782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7月16日16时0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友泽:

本院受理宋志伟与赵友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02民初675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7月15日16时0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钊:

本院受理郭二林与汪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02民初918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7月15日16时3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彭世虎,彭小怀:

本院受理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彭世虎,彭小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02民初683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7月16日14时3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方继: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与方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02民初691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7月17日10时0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蒋浩: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东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6)皖0102民初89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钱政: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东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钱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6)皖0102民初134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勇: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6)皖0102民初425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文良: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与徐文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02民初672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7月17日16时3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恒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周传峰:

本院受理原告茅国海诉被告恒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周传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91民初4975号,因被告恒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周传峰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董昌篱:

本院受理原告方子良诉被告董昌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91民初5212号,因被告董昌篱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独任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许家林: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协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许家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91民初5429号,因被告许家林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独任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孙贵银: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孙贵银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91民初5144号,因被告孙贵银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黄山市福美大药房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同仁堂合肥药店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分公司诉被告黄山市福美大药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91民初5028号,因被告黄山市福美大药房有限公司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14时1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李:

本院受理原告江茜与被告张李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91民初12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驳回原告江茜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万家忠:

本院受理(2026)皖0123民初2639号原告袁文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0123民初2639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泰安优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6)皖0123民初5242号原告合肥锐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0123民初5242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玉保: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群与被告王玉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251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沈长妹、陶正宝:

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与沈长妹、陶正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为无法直接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0303执2856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书内容:被执行人沈长妹、陶正宝共有的位于安徽省蚌埠市工农路5号区5号楼1-4-2【不动产证书号:皖(2021)蚌埠市不动产权第0082994号】房产于2026年5月19日成交,成交价为:345088元。现上述房产所有权归王春林所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姚袁:

本院受理原告李桂梅诉被告姚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22民初32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姚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桂梅剩余货款50000元,并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5月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李桂梅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姚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桂梅律师代理费6000元;三、驳回原告李桂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00元,保全费525元。均由被告姚袁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更正公告

我院于2026年4月27日在检察日报正义网发布的原告亳州益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将原文更正如下:“本案定于2026年06月19日08时3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经开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更正为“本案定于2026年06月24日09时0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经开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其他内容不变,本更正公告与原公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胡恩铭:

本院受理江苏苏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702民初368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虚假诉讼法律责任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兹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杏花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张永金:

本院受理原告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702民初32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民事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方永明: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质尚展柜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02民初7373号,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44464元以及违约金(以144464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5年7月24日为19512.27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琦缘:

本院受理合肥市瑶海区秦俊电子商务经营部与李琦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02民初584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2026年7月17日16时0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晶: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庐阳区宇辰通讯器材经营部与被告王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192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王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合肥市庐阳区宇辰通讯器材经营部价款4434.39元;二、王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合肥市庐阳区宇辰通讯器材经营部律师费500元;三、驳回合肥市庐阳区宇辰通讯器材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王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琼、郭磊、吴田菊、董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03初4765、4738、4733号案件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波:

本院受理原告贺东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0111民初59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楚有刚:

本院受理原告程晓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0111民初93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易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顾江萍诉被告合肥易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91民初5716号,因被告合肥易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马明明,尹洁: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与被告马明明,尹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602民初33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马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借款本金514486.31元,利息(含罚息及复利)19156.67元,合计 536142.98元;以上利息(含罚息及复利)暂计算至2025年12月6日,此后利息(含罚息及复利)继续按照《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马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律师代理费用2429.24元;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对被告马明明名下位于谯城区魏武大道西侧、光明路北侧盛祥国际城5#、6#楼3005的房产【皖(2024)亳州市不动产权第0020544号、皖(2024)亳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06855号】有权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7.5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马明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