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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7日法院公告(线上)

时间:2026-05-27      新闻来源:正义网


沈章文: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咸明与被告沈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0111民初13438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7月10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人民法庭第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章期、胡安安:

本院受理的原告枞阳县横埠镇雨亭加油点与被告胡章期、胡安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0111民初3454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7月10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人民法庭第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四平:

本院受理原告周新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皖1602民初9322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简转普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6年07月14日09时4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古城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叶元腰、阜阳恒叶家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巩玉梅与被告叶元腰、阜阳恒叶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202民初557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安徽优涛商贸有限公司、杨选飞: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省心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202民初5236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等、李付奎: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新华房地产有限公司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202民初651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于2023年8月29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于2025年12月30日解除;2.判令被告将位于阜阳市颍州区新华学府庄园锦鲤街3#108、109、110一层商铺腾空并返还给原告;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2025年9月5日至2025年12月30日期间欠付租金21626.16元及2026年1月3日之后占用费(按照月租金200%标准收取占用费至商铺实际返还之日止);4.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免租期租金41443.92元(164.46平方米*42元/·平方米/月*6月);5.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2281.21元(剩余租期租金的20%)并有权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10000元;6.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7.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颍西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等、李付奎: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华长江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202民初601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于2023年8月29日签订的《商业管理合同》于2025年12月30日解除;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2025年9月5日至2025年12月30日期间欠付商业管理费13084.1元及2026年1月3日之后占用费(按照月商业管理费200%标准收取占用费至商铺实际返还之日止);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免租期商业管理费27629.28元(164.46平方米*28元平方米/月*6月);4.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187.47元(剩余租期商业管理费的20%);5.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颍西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马红波:

本院受理原告王方方与被告马红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202民初1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唐金年:

本院受理原告丁陈华与你、被告闫留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202民初4956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唐金年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8354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26年3月18日,共203668元;之后利息按照借款本金583545元计算利息,分别按照每月1.2%计算)共计787213元;二、依法判令被告闫留宝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10000元;四、本案诉讼费用等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杜红临:

本院受理原告李玉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202民初514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通知书。自公告之日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个工作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俊耀、王俊举、临沂柒洛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国医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俊耀、王俊举、临沂柒洛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602民初8705号,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07月07日09时0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石南南:

本院受理原告李经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602民初8886号,采取其他方式向你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及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诉讼请求:一、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高志杰、被告石南南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70万元及利息暂计440276元(以170万元为基数,按照LPR的四倍,自2024年5月31日起暂计算至2026年4月16日),后续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高峰、被告高志伟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均由四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07月01日16时0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王国金:

本院受理原告王坤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皖1602民初8413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简转普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6年07月14日09时2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古城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杨玉青: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29726号,原告安徽超仁汽车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玉青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5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唐梦情:

本院受理原告刘秋月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皖1602民初9015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简转普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6年07月15日10时4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古城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宋文杰:

本院受理原告李国强、陈小美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皖1602民初8325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简转普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6年07月14日09时0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古城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朱金龙:

本院受理原告王从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皖1602民初9807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简转普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6年07月14日10时0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古城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湖南易健购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新民与被告湖南易健购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602民初6134号,采取其他方式向你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07月14日08时3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安徽卓诚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尹维鹏与被告安徽卓诚劳务有限公司、樊小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202民初191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孙洪军:

本院受理原告张晓红与被告孙洪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202民初289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滕建强:

本院受理原告闫亚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苏0382民初207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沈超:

本院受理原告魏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苏0382民初682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4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曹倩倩、朱成:

本院受理原告皮士成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苏0382民初682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5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贾学武:

本院受理原告胡道平与被告贾学武、安徽安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26)皖0303民初226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汤井楼:

本院受理原告蚌埠市蚌山区风之境空调配件经营部与被告汤井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6)皖0303民初77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张飞:

本院受理(2026)皖0123民初2391号原告合肥展鸿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0123民初2391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李秀祝(曾用名:李鸿):

本院受理(2026)黔2701民初1947号原告王茂森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6年7月29日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梁洪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胡小华与被告梁洪英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川0522民初15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许原告胡小华与被告梁洪英离婚。你可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未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杨军:

本院受理原告万晓玲诉被告杨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豫1729民初8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确认原告万晓玲与被告杨军于2023年11月12日签订的《商业街租赁合同》于2025年10月6日解除;二、被告杨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万晓玲支付租金101917.81元及利息(利息以101917.81元为基数,自2025年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杨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万晓玲支付免租期租金10000元;四、驳回原告万晓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79元,由被告杨军负担1270元,由原告万晓玲负担409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潘德敏:

本院受理原告黄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联系到你,且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云0628民初138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如下:被告潘德敏返还原告黄龙借款本金5000元、婚约财产5000元,合计1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潘德敏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

李忠学:

本院受理原告彭永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联系到你,且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云0628民初133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忠学返还原告彭永美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2019年8月11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为88.77元;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的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彭永美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

李纪龙:

本院受理原告陈青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984民初15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福星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曹嘉佳:

本院受理盐城市宏坤制氧机阀门厂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秦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沈荣春:

本院受理孙吉宁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苏0903民初257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秦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富佳:

本院受理陈健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秦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王永秀、陈汉彪:

本院受理王春梅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秦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花小华、王久高:

本院受理江桂益与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秦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张腾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安县支行与被告张腾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6)黔2725民初163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2026年7月15日9时30分在本院珠藏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王生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安县支行与被告王生玉信用卡纠纷一案(2026)黔2725民初172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2026年7月15日11时在本院珠藏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黄廷华:

本院受理原告余明云与被告黄廷华离婚纠纷一案(2026)黔2725民初184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2026年7月15日15时在本院珠藏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向刚、张志凤: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向刚、张志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6)黔2725民初177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2026年7月15日16时30分在本院珠藏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贵州江宇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罗雲、杨秀奎、陈永毅、彭胜江: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瓮安县永盛建材经营部与被告贵州江宇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彭胜江、罗雲、陈永毅及第三人杨秀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黔2725民初2567号,因你们去向不明,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须知、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转普裁定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6年7月14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刘庆洪:

本院受理原告瓮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庆洪、杨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黔2725民初579号民事判决书及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彭科全:

本院受理原告张定兰与被告彭科全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黔2725民初11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毛光伦:

本院受理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黔2725民初1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猴场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方应进:

本院受理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79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猴场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黎远毛:

本院受理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79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猴场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惠维佳:

本院受理(2026)皖0123民初8755号原告熊雪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潘成敏:

本院受理原告蚌埠市蚌山区东风筛网五金店与被告汤贯友、潘成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6)皖0303民初248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蚌埠市明珠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贾良庆诉被告孙瑞东、蚌埠市明珠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303民初913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黄泽平,吴明翠:

本院受理的原告魏明,王小玲诉被告黄泽平,吴明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作出(2026)皖0181民初1421号民事判决,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李龙妹:

本院受理的原告巢湖市顺利达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龙妹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作出(2026)皖0181民初2206号民事判决,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合肥璧志源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孙婉婷诉被告合肥璧志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作出(2026)皖0181民初1399号民事判决,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宋林林: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八零亿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林林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91民初13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解除原告合肥八零亿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林林于2025年11月5日签订的《主播独家合作合同》;二、被告宋林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八零亿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退还签约费用9000元;三、驳回原告合肥八零亿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开峰: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森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海、刘开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115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刘开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森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97890.31元;二、被告徐海对被告刘开峰上述债务在84272.31元范围内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森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财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安徽宇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财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217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合肥财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宇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9486.25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童大双4209211988****5533: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俊岭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童大双、熊建超、安徽省花园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0103民初14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俊岭工程款320887.28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320887.28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2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到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俊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08元,由原告王俊岭负担595元,由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6113元;保全费2320元,由原告王俊岭负担196元,由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2124元;公告费460元,由原告王俊岭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邓生俊:

本院受理原告朱国平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30000元整及逾期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按同期LPR计算至款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8月10日9点00分在本院第23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万晓东 3401211969****5239、王朝群 3401111971****7025:

本院受理的原告彭维发与被告万晓东、王朝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号:(2026)皖0103民初9863号,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协议》;2、两被告共同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购房款10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费;3、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7月24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颍上县祥瑞轮胎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工科同道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颍上县祥瑞轮胎销售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8月7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19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纵科建设有限公司、谈坤: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百多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纵科建设有限公司、谈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8月7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19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盛忠、武汉乾忠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伟荣与被告刘盛忠、武汉乾忠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8月4日16时00分在本院第23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庆顺供应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宋春义诉你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2、被告向原告返还已支付的服务费用,共计人民币8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8月10日9点00分在本院第23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郭建强(身份证号码4108251985****1531):

本院受理的原告余圆圆与被告郭建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余圆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5000元及其迟延交付利息1080.28元(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数,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暂时计算至2024年11月25日),总计金额16080.28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6年7月17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子杰:

原告李旭东与被告王子杰、张洪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195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陆勤兵: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永海诉被告陆勤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号(2025)皖0111民初294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郑: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永海诉被告王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号(2025)皖0111民初294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洪霞:

本院受理的(2026)皖0111民初3803号,原告张露诉被告洪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5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梅绍海:

本院受理的(2026)皖0111民初10609号,原告孙军诉被告梅绍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茂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寿常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茂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皖0111民初3006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浩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夏德明诉安徽浩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皖0111民初154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卞静:

本院受理原告卞恒春、张小婕、张小敏与卞静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诉请申请书、补充证据、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6年06月30日上午10时00分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蒯家山:

本院受理原告贾荣民诉被告蒯家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02民初1080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崔建: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虹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崔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02民初1067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拥军、姚国珍:

本院受理原告崔世文诉被告赵拥军、姚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拥军、姚国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崔世文借款本金2648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日起按一年期LPR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1日起按一年期LPR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64800元为基数,自2026年1月1日起按一年期LPR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崔世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72元,由赵拥军、姚国珍负担。公告费300元,由赵拥军、姚国珍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346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马尔斯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合肥马尔斯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02民初1078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立美:

本院受理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王立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02民初1004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营营:

本院受理的原告潘月云诉被告陈营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02民初464号,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13281元及利息暂计43186.77元(利息暂计至2025年10月24日,计算方式:1.以自有资金出借的剩余本金63281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LPR计算,自2024年12月31日起计算为1574.23元,后续自2025年10月25日起继续计算至本清息止;2.以保单贷款资金出借的本金250000元,按年利率5.5%,自2022年7月29日起计算为41611.54元,后续自2025年10月25日起继续计算至本清息止。);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主张权利支出的律师费6000元;4.请求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数额共计356466.77元。依法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7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国凤:

本院受理张万幸与李国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02民初918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2026年7月16日10时3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崔勇:

本院受理安徽古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崔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02民初1099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2026年7月16日15时3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振勇:

本院受理安徽吉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振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02民初1035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2026年7月15日15时3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严友明:

本院受理原告申苗苗诉被告严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02民初417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江辉:

本院受理原告聂彩云诉被告王江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02民初417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伟:

本院受理卜俊栋与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02民初1212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2026年7月22日09时3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南京永发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程用义: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瑶海区车越汽车用品经营部诉被告南京永发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程用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02民初56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冬梅:

本院受理原告郑代珍诉被告赵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02民初418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艾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胡泽坤: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丰丰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艾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胡泽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02民初101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潘正兵:

本院受理原告阚少军诉被告潘正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866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1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冯朝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诉被告冯朝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172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志超:

本院受理原告费花靖诉被告李志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026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秀锋:

本院受理原告赵辉诉被告李秀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444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正翔: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联丰超市诉被告张正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02民初424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曾政:

本院受理原告张志柔诉被告曾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283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韩得锋: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韩得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994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叶森、阚杨群: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网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叶森、阚杨群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494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柏木:

本院受理刘存江与汪柏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02民初1199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2026年7月22日14时3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先跃、凌德标:

本院受理的方家龙与陈先跃、凌德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02民初956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07月14日10时1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傅金青:

本院受理的合肥瑶海区东成石材经营部与傅金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02民初762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07月14日09时3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顾海峰:

本院受理原告许学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苏0923民初387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间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羊寨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徐春姐: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平天湖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702民初65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民事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邵淼: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平天湖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702民初30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民事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殷红兵: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平天湖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702民初30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民事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张国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702民初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民事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徐伟:

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702民初372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虚假诉讼法律责任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兹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杏花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杜日喜:

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702民初370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虚假诉讼法律责任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兹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4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杏花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唐梦情、何晴晴:

本院受理原告许培培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602民初10440号,采取其他方式向你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及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07月14日09时0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十九里镇十九里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安徽润迪服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亳州市旭阳印务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191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安徽润迪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亳州市旭阳印务有限公司货款17605.9元及利息(以17605.9元为基数,自2025年8月14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元,由被告安徽润迪服装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王平:

本院受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中心支公司诉你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702民初348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虚假诉讼法律责任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兹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杏花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黄永恒:

本院受理原告颍州区周玲水果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202民初164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黄永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颍州区周玲水果经营部货款62724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8元,公告费(凭票据支付)由被告黄永恒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春燕、李利:

本院受理原告胡早明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苏0923民初206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张加威:

本院受理原告庄如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苏0923民初182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杨逸文、马亚伟:

本院在执行蚌埠新智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杨逸文、马亚伟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0303执1731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书内容:被执行人杨逸文、马亚伟名下共有的坐落于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蓝天翠竹园3栋2单元10层02102室【合同编号:201504100032】房产于2026年5月23日成交,成交价为:1013040元。现上述房产所有权归刘瑞所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李海安: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青坤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海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原告安徽青坤装饰有限公司不服本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沈江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玉婵与被告沈江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43591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含光盘)、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变更诉请申请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2026年07月15日上午08时50分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杜兴芳:

本院受理原告张克璜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80100元及利息(以801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3%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保全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8月10日9点00分在本院第23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曹可东与被告阮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105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阮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曹可东借款本金99911.67元并支付利息10507.07元;二、若被告阮云未按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曹可东有权就被告阮云名下位于合肥市包河区大圩路280号琥珀晴川里16幢103-负1层/103-负1层夹层/103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为皖(2023)合肥市不动产权第5047438号]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的价款,在前顺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就剩余价值在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曹可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16元,由曹可东负担10元,阮云负担250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阮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蔡文波:

本院受理原告袁春田诉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代付的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3万元(以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息,自2022年9月9日始暂算至2025年3月8日,后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本息合计13万元;2、被告蔡文波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8月1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23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孙进:

本院受理原告徐志强诉你方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03民初894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限你方在三十日内来我院领取本案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陆勤斌:

本院受理原告余兴峰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19543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限你方在三十日内来我院领取本案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宏武:

本院受理原告王鸿飞诉你方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19581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限你方在三十日内来我院领取本案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赵博: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安徽省总队医院诉被告赵博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安徽省总队医院请求法院:一、判决被告赵博立即向原告支付医疗费2431.0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79.03元(逾期付款利息自2024年12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2026年1月6日,之后产生的请法院按前述标准判决计算至款清时止)。以上合计2510.08元;二、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均由被告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7月3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肥西县上派镇卡琪服装店:

本院受理原告马鞍山庞加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你(2026)皖0123民初3023号保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环顿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世军诉被告合肥君都会娱乐有限公司、合肥环顿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新站区客为先餐厅、陶晓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02民初97号,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四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7月1日起暂计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租金为128,760.7元,并顺延至实际腾退商铺之日止的租金以及因逾期支付租金所产生的利息(以未付租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应付租金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判令四被告立即腾退所占用的位于合肥新站区二环路以北龙门岭路以东利浩青年创业大厦B1119号商铺,并恢复原状。三、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7月22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戚士业: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瑶海区郭峰果业诉被告戚士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02民初418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仁济肿瘤医院:

本院受理的原告丁元广与被告合肥仁济肿瘤医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对接中心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单文虎:

本院受理的原告韩雪与被告单文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对接中心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小葛蔬菜批发部: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辉满园蔬菜批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瑶海区小葛蔬菜批发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对接中心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上海元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李东、邹梦华、卢刚: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中汇众科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元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李东、邹梦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7月14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韩正杰:

本院受理原告余经力诉被告韩正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182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磊: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鑫三金挖机配件经营部诉被告赵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02民初664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德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诉被告李德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02民初434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伟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邹磊与被告王伟伟定金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对接中心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倪立兵: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诉被告倪立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02民初433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洁:

本院受理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学支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702民初78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虚假诉讼法律责任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兹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夏希杰:

本院受理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学支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702民初78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虚假诉讼法律责任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兹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六安新芮仕服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六安华艺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六安新芮仕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503民初559号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案件受理费410元,由被告六安新芮仕服饰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史建平:

本院受理原告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史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皖1503民初1520号民事判决书【摘要:被告史建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1000元及截止至2024年7月3日的利息(含罚息)12245.05元,共计93245.05元,后续利息、罚息以实际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4年7月4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本清息止。(开户名: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六安裕龙支行账号1314020529300049161)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530元,由被告史建平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杨凯:

本院受理原告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皖1503民初1521号民事判决书【摘要:被告杨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元及截止至2024年7月3日的利息(含罚息)28704.9元,共计178704.9元,后续利息、罚息以实际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4年7月4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本清息止。(开户名: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六安裕龙支行账号1314020529300049161);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7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270元,由被告杨凯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高永领:

本院受理原告余国华与被告高永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皖1503民初3353号,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43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周大胜:

本院受理原告周兵与被告周大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503民初476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摘要: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2015元及保险费和利息合计1455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6403元(按20%计算);(以上两项合计161903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城南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周新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周新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503民初6118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法院苏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张正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裕安区支行与张正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503民初493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正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裕安区支行截至2025年9月2日的336860.95元、利息6496.23元;后续利息以336860.95元为基数,自2025年9月3日起按照双方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裕安区支行对于位于安徽省六安市佛子岭路行政中心对面广场东侧和顺沁园春沁园29#楼502室房产【皖(2020)六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3116699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裕安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缴纳诉讼费通知书(结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金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沪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111民初244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定于2026年6月15日上午10时至2026年6月16日上午10时止(延时除外)在京东网(www.jd.com)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一、本次拍卖标的物:皖CM5228(不含车牌号)常光牌摩托车,车辆类型:普通摩托车,车辆识别代号:LC2A2TA14M0000206,初次登记日期:2021年4月21日,车辆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身颜色:灰。整体拍卖,委托评估价为:42300元,起拍价:38070元,保证金:5500元,增价幅度:300元(以及其整倍数)。二、提示:竞买人须以自己的名义通过“京东网”注册报名并支付相应的保证金,竞买不成的保证金全额无息原渠道退还,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开拍前七日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参与竞价前请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等文件,法院举报监督电话:0552-3713507。三、本公告未尽事宜,请咨询司法辅助机构;四、如需二拍、变卖将不再登报公告,请自行关注京东网。辅助机构咨询电话:0552-3713323。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杨军: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元一特种设备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军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6)皖0303民初292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合肥利梦泽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浩建与被告合肥利梦泽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91民初21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合肥利梦泽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陈浩建已支付的技术服务费2800元;二、驳回原告陈浩建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翅: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小胖墩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91民初16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张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小胖墩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房屋租金、违约金、空调电费合计29604.59元;二、驳回原告安徽小胖墩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17元,公告费(据实产生),均由被告张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孟令军、张玉琳:

本院受理原告孙习秀诉你民间借贷纠纷(2026)皖0181民初1375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王涛:

本院受理原告周三廷与被告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602民初62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王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周三廷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违约金(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5年12月17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5年10月22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王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周三廷支付16000元律师费、700元担保费;三、驳回原告周三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38元,保全费1465元,均由王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曹智彬:

本院受理原告施绘平诉被告曹智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02民初1052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民安:

本院受理原告毛吉中诉被告陈民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案号:(2026)豫1729民初3147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陈民安于2025年4月23日签订的承诺书有效;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赔偿款剩余部分人民币15000元;3.判令被告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4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直至付清之日止;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2026年7月15日15时30分在本院涧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安徽专商营销顾问有限公司、武艳萍、陈亚明:

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与安徽专商营销顾问有限公司、武艳萍、陈亚明、黄馨兰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案号:(2026)皖0102民初781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2026年7月15日10时0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