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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8日法院公告(线上)

时间:2026-05-28      新闻来源:正义网

王森:

本院受理原告李勇丽与被告董宇、王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602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董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李勇丽欠付借款本金20000元、律师费4000元及利息(以欠付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7日起按照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森对被告董宇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王森承担清偿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被告董宇享有追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董宇、王森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修奥迪: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慧卧商贸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602民初9864号,采取其他方式向你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及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手机买卖合同尾款人民币2325.8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50.88元(以2325.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自2024年8月6日起暂计算至2025年10月22日止为350.88元),2025年10月22日之后的违约金按上述计算方式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1000元、公告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07月16日08时4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吴昌杰:

本院受理原告袁太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1602民初49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吴昌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袁太杰借款50000元,并支付违约利息损失(以5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LPR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吴昌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卢明福: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颍州区古匠木门销售店与被告卢明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202民初5104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静园:

本院受理原告宋东锋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602民初33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张静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宋东锋支付货款25000元;二、驳回原告宋东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6元,由被告张静园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段向平:

本院受理原告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602民初23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段向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理赔款本金18151.95元及利息147.65元,合计18299.60元。二、被告段向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剩余保费2801.43元。三、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理赔款本金18151.95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驳回原告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9元,由被告段向平负担480元,由原告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9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吴甜甜:

本院受理原告刘鹏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602民初40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吴甜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刘鹏偿还借款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吴甜甜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亳州市澜艺装饰有限公司、高伟进:

本院受理原告孙中亚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602民初28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亳州市澜艺装饰有限公司、高伟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货款28809元及利息损失(以28809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LPR的1.5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6元,由亳州市澜艺装饰有限公司、高伟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常高锋:

本院受理原告殷涛与被告常高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202民初500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万敏:

本院受理原告孙莉与被告万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202民初359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串颖、五河县朱顶镇优选山羊养殖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与被告张串颖、五河县朱顶镇优选山羊养殖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6)皖0303民初340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鲁芬、潘超: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11民初1539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合并审理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7月15日09点00分在合肥法务区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婷婷、许鹏: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11民初1540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合并审理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7月15日09点00分在合肥法务区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金涛、陈婷婷: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11民初1540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合并审理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7月15日09时00分在合肥法务区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玉玲: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11民初1541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合并审理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7月15日09点00分在合肥法务区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姚从颖、陈松: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11民初1542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合并审理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7月15日09点00分在合肥法务区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丽丽: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11民初1542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合并审理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7月15日09点00分在合肥法务区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勤: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11民初1543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合并审理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7月15日09点00分在合肥法务区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袁红、代恒奇: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11民初1543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合并审理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7月15日09点00分在合肥法务区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丁宏凤: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11民初1543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合并审理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7月15日09点00分在合肥法务区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阮国庆、谢月: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区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11民初1544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合并审理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7月15日09点00分在合肥法务区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谢月、阮国庆、安徽明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丰县瑞博建材商贸经营部: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区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11民初1544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合并审理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7月15日09点00分在合肥法务区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宇:

本院受理原告芜湖市天润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宇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04376.91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自立案之日起,以2004376.9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款清之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7月1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洪峰、姜恩平:

本院受理原告范群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2026)皖0181民初1396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胡学兵、李华杰: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兴泰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2026)皖0181民初1608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安徽澳浠尔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澳浠尔贸易有限公司、丁月:

本院受理原告亳州清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2026)皖0181民初2065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本院将于2026年6月11日10时至2026年6月12日10时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王陈明名下位于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大闸路南段惠立小区3-606号房产。竞价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与本案拍卖财产相关利害关系人认为对标的物有优先购买权的,应于拍卖前向本院书面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据,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本院将于2026年6月11日10时至2026年6月12日10时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周口建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太清路北侧、汇丰路南侧、规划二路西侧周口建业山水湖城一期6号楼1单元1103、1702号房屋。竞价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与本案拍卖财产相关利害关系人认为对标的物有优先购买权的,应于拍卖前向本院书面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据,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孙立立、王桂荣:

本院受理嵇双艳、于立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本案相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吉0182民初405号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榆树市人民法院市区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李传伟:

本院受理李艳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本案相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吉0182民初3815号起诉状、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榆树市人民法院市区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陈胜浪:

本院受理盐城市盐都区铭澧轩家庭农场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及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义丰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祁钰康、贵州黔台汇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祁连军、你们及高方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6)黔2725民初628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6年7月16日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冉红:

本院受理申请人张林贵与被诉监护人冉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案,案号(2026)黔2725民特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6年7月16日9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袁光新:

本院受理原告王川与你、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咸新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26)黔2725民初251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2026年7月17日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陈孝刚:

本院受理原告曾宪怀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6)黔2725民初247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2026年7月17日15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赵静:

本院受理原告钟彬、张建国、王小剑、梅明和、龚世平、罗宁、刘健、施玉平、钟城,九原告与被告瓮安县交通运输局、第三人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第三人赵静劳务合同纠纷(2026)黔2725民初1267号、(2026)黔2725民1268号、(2026)黔2725民1269号、(2026)黔2725民1270号、(2026)黔2725民1271号、(2026)黔2725民1272号、(2026)黔2725民1273号、(2026)黔2725民1274号、(2026)黔2725民1278号九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2026年7月16日9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瓮安县龙宸建材有限公司、刘元斌、秦泾瀚: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鸿祥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65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赵远富、江苏升汇福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林明中诉赵远富、河北集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升汇福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黔2725民初7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玉山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本院2026年5月13日发布的当事人马玳枚的公告,开庭时间应为:7月14日9时;当事人支寒的公告开庭时间应为:7月14日11时;当事人黄敏的公告,开庭时间应为:7月14日10时。其他不变,特此更正。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更正公告

本院受理原告祝雪诉丁现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602民初7186号,现将被告:丁现伟更正为:丁现伟、李书丽,其他内容不变,特此更正。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合肥行则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太原市橙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行则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91民初22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合肥行则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太原市橙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40130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40130元为基数,自2026年2月3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太原市橙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周闯:

本院受理原告朱兴华与被告周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91民初4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周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兴华借款本金11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10000元为基数,自2026年1月7日起按年利率3%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周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兴华律师费7000元、保全费1070元;三、驳回原告朱兴华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宋俊(身份证号3401231995****5270):

本院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与被执行人宋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号:(2026)皖0103执1781号,正在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网络询价方式对被执行人宋俊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216号3幢601室【权证号:皖(2018)合肥市不动产权第20010188号】房产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法定期间出具了网络询价报告。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网络询价报告及强制执行申请书、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传票、执行裁定书、询价报告、询价结果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拍卖裁定书、查封裁定书、网络司法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询价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张韦架业有限公司、张国平3204221972****0113: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鲁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皖0103民初41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合肥市张韦架业有限公司、张国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鲁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用486782元并支付违约金9735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41元、保全费2920元,由被告合肥市张韦架业有限公司、张国平负担;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合肥市张韦架业有限公司、张国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绿美环境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安徽绿美环境发展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0103民初29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安徽绿美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费52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24年8月27日起以52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标准计算逾期利息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7元、保全费568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安徽绿美环境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晓堂(公民身份号码32108********401X)、王小琴(公民身份号码32108********4028):

本院受理原告罗政诉被告陈晓堂、王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2.二被告以15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原告支付自2025年6月9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利息从2025年6月9日暂计算到2026年3月2日暂计算为3337.5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保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7月16日16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广东移腾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美伈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粤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威路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朱旻珏与被告广东移腾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美伈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粤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威路科技有限公司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一案。朱旻珏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及生活安宁权的侵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向原告及原告亲友、同事发送骚扰、威胁短信,停止泄露、传播原告个人敏感信息,停止擅自联系原告第三方联系人的行为;2、判令四被告在国家级媒体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判令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元整;4、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7月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大域共瀛链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林细兰、大域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杨宇:

本院受理的原告金俊诉被告安徽大域共瀛链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林细兰、大域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杨宇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已作出(2026)皖0181民初1294号民事判决,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安徽丰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6)皖0123民初1874号原告合肥利玥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0123民初18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安徽初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伟与被告安徽初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281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西广:

本院受理的原告魏四营与被告李西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对接中心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程:

本院受理的合肥市瑶海区四红冷冻食品商行与李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02民初536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07月27日10时1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金珍:

本院受理原告王维枝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02民初1170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刘金珍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用共计1440元(其中后杠做漆300元、右后叶子板做漆300元、右后叶钣金200元、右后外尾灯320元、后杠修复100元、钢圈修复200元);二、判令被告刘金珍赔偿原告因车辆损害无法正常使用产生的交通费损失共计400元,律师写诉状200元,修车期间交通费4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7月21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玉成: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骄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玉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02民初1010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飞、张燕:

本院受理原告张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02民初1046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50000元以及利息6953.4元(利息以5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自2024年6月22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暂计算至2025年8月20日利息为6953.4元);2、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原告因诉讼产生律师费用5000元;3、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7月21日上午10时4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伍敬树:

本院受理原告汪贤安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02民初1176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我方2025年8月26日至2025年9月20日期间误工费13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车辆折旧费20000元;合计36000元;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7月21日上午10时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魏明:

本院受理的王凤磊与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02民初1058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07月27日15时0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秦广洪:

本院受理的原告阚玉泉与被告秦广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对接中心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方小松: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育鼎汽配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02民初677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39389元及利息10141.4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7月21日16时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成锐:

本院受理原告秦政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02民初1164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本金80000元;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21600元(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至2025年8月底暂计21600元);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数额暂计:101600元。】、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7月21日14时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乾祥:

本院受理原告徐海丰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02民初1174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付停运损失费600元(10月7日早至10月9日早,共计2天,每天按300元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7月21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叶,李晓娟: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支行与被告许叶,李晓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对接中心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钟维良:

本院受理原告王平、孙洪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02民初1208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欠款本金壹万叁仟捌佰元整(¥13800元整);2、请求判令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利率标准计算向原告支付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被告付清货款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7月21日15时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会民:

本院受理的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支行与被告张会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对接中心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栾春雨,栾治坤,贾素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支行与被告栾春雨,栾治坤,贾素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对接中心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潘雪婷: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梦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潘雪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02民初199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茂: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梦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02民初191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前未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鹏飞诉你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02民初1158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费用共计32600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此案损失的房租7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7月21日15时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兆立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宋丽与被告郑艳,安徽兆立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08月7日09时0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盼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俊泽与被告合肥盼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5)皖0102民初2034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苗甲甲:

本院受理原告吴勇诉你与高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40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苗甲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吴勇借款本金104051.45元及利息(利息以104051.45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13.8%计算至款清止,利随本清);二、被告高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吴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26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苗甲甲、高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聂紫悦、尤如意、聂普音:

本院受理原告席梦雪与被告聂紫悦、尤如意、聂普音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602民初25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尤如意、聂普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席梦雪15304元(赔偿费用可以先从被监护人聂紫悦的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尤如意、聂普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王显才:

本院受理原告韩松与被告王显才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247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王显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韩松56779.4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9元,由被告王显才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朱军:

本院受理原告张志杰诉你健康权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送达本院(2026)皖1222民初1216号民事判决书。限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合肥旗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程欢喜与被告合肥旗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0111民初2304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7月16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龙川路639号绿地中央广场D座合肥法务区六楼(合肥南站旁)第十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健:

本院受理的原告熊雷振与被告张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296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付先传: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包河区依直旺门业门窗经营部与被告付先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295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昌伦、唐路路:

本院受理的利辛县六石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文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昌伦、唐路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02民初557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07月28日08时4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翟荣明:

本院受理原告吴吕椿诉被告翟荣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02民初566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邓杰: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康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02民初1124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2006年7月1日-2024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人民币9598.54元(2006年7月1日-2018年3月31日期间:0.45元/月/平方米*91.94平方米*142月=5874.966元;2018年4月1日-2024年12月31日期间:0.5元/月/平方米*91.94平方米*81月=3723.57元)。二、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7月21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柴修奎:

本院受理的原告熊世翠与被告吕治良,柴修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对接中心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震:

本院受理原告蒋志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02民初1113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张震一次性偿还原告本金9万8千元整,分期利息共计16,711.12元整。逾期费3334.26元整,刷卡手续费2000元整,合计共120045.38元整。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7月2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亮亮:

本院受理的原告许运成与被告王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对接中心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福建省国之新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和利稀土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双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国之新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和利稀土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91民初3838号,因被告福建省国之新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和利稀土集团有限公司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陈乾、合肥市萬顺赢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柳家苍诉被告陈乾、合肥市萬顺赢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91民初5804号,因被告陈乾、合肥市萬顺赢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独任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御邦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无他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御邦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91民初3399号,因被告御邦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独任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董剑:

本院受理原告王继华诉被告董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91民初4346号,因被告董剑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芜湖市国福大药房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同仁堂合肥药店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分公司诉被告芜湖市国福大药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91民初5015号,因被告芜湖市国福大药房有限公司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程元:

原告强小虎与被告王程元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91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王程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强小虎承包金及房租合计277409元;二、被告王程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强小虎违约金30000元;三、驳回原告强小虎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李志君橱柜经销部:

本院受理原告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朔州市朔城区李志君橱柜经销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203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朔州市朔城区李志君橱柜经销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16005.85元及利息(以216005.85元为基数,自2025年9月3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6040元,由原告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911元,由被告朔州市朔城区李志君橱柜经销部负担4129元。庭前公告费200元、庭后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金额为准),由被告朔州市朔城区李志君橱柜经销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杨烁:

原告郑舟与被告杨烁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91民初16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杨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郑舟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车损合计37692.69元;二、驳回原告郑舟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徐迎利、山东雷盟物和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海悦城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94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史会军: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绿地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665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杨宗金、胡家琼:

本院受理原告张恒华与杨宗金、胡家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1138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杨宗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张恒华借款245000元;二、被告杨宗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张恒华违约金7304.92元;三、驳回原告张恒华的其他诉讼请求。】、缴纳诉讼费通知书(结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吴允:

本院受理(2026)皖1503民初1735号原告罗运兵与被告吴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503民初1735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吴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罗运兵保证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03月0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08月19日止,自2019年0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0元,减半收取计770元,由被告吴允负担。]一份。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我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蔡英茂:

本院受理原告吴维维与被告蔡英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503民初509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摘要:1、判令被告支付本金2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456.93元;(自2025年3月29日起算,以20000元为基数,利率按照2025年3月1年期LPR3.1%标准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2025年12月22日,利息计算为:20000*3.1%*(269/365)=456.93);3、判令被告支付法律服务费388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共暂计为:24336.93元);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城南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张海丰、翟仁玲:

本院受理原告灵璧县灵城张红梅五金店与被告张海丰、第三人翟仁玲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503民初234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林运成:

本院受理原告汪时厚诉被告林运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皖1503民初6113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法院苏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朱伟:

本院受理原告张成红诉被告朱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503民初807号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案件受理费160元,由被告朱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席俊杰:

本院受理的原告朱晓翠与被告席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对接中心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贵州中柏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贵州中柏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鼎业(天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章菊香:

本院受理原告陆义波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02民初26821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贵州中柏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中柏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陆义波支付工程款1427712元及利息(以1427712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中铁鼎业(天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鼎业(天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对被告贵州中柏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判决第一项付款义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贵州中柏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中柏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陆义波支付延迟开工补贴50000元、律师费76000元,返还预购保险费20000元;四、驳回原告陆义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963元,由原告陆义波负担916元,由被告贵州中柏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中柏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铁鼎业(天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鼎业(天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1804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贵州中柏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中柏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铁鼎业(天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鼎业(天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贵州中柏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中柏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铁鼎业(天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鼎业(天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家国、龚伟伟:

本院受理原告李军与被告张家国、龚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6)皖0102民初26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葛振强、韩旭东、徐雅楠、肖晋斌、陈东洋、张清、吴慧、甘常慧子、杨彤、吴佳楠、邵玉洁、李远瑞、章高云枫、张晨洁、储轩、朱斯佳、凡春友、李海南、王诗怡、徐路远、杨天俊、杨海棠、宋强、王明珠: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庐阳区喵萌爱舍宠物店(个体工商户)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6)皖0103民初6285、6324、6331、6299、6312、6334、6308、6295、6292、6315、6300、6513、6502、6515、6287、6321、6284、6384、6289、6261、6328、6288、6326、6310号案件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蔡浩浩: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众星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浩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11民初339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邢栋:

本院受理原告胡沛沛与被告邢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0111民初55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岳仁伟、合肥万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刘勤与被告岳仁伟、合肥万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11民初14139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7月29日15时1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星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曙香商务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玖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星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爱琴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曙香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庆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11民初56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继桦:

本院受理原告雷鸣与被告孙继桦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11民初20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孔祥申: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孔祥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号(2025)皖0111民初154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初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位志诉被告安徽初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号(2025)皖0111民初161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扬州锐尔鼎装饰有限公司、耿际博: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鲲尚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锐尔鼎装饰有限公司、耿际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号(2025)皖0111民初268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修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余国彩诉被告合肥市修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号(2025)皖0111民初244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贾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黄毅诉被告贾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号(2025)皖0111民初211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世纪先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克什克腾旗甘丹驼城游牧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申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志秀诉被告安徽世纪先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克什克腾旗甘丹驼城游牧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申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号(2025)皖0111民初45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更正公告

我院于2026年3月10日在检察日报正义网发布的原告王露露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将原文更正如下:被告“萱硕”更正为“董硕”其他内容不变,本更正公告与原公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安徽俊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安徽俊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亳州市谯城区范氏宇佳窗帘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俊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安徽俊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602民初16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安徽俊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亳州市谯城区范氏宇佳窗帘有限公司下欠款项19433.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9433.2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21日起按当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安徽俊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安徽俊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上述债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6元、保全费238元,共计584元,由安徽俊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唐井花、李运拥: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与被告唐井花、李运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602民初33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唐井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借款本金561462.95元、利息(含罚息及复利)22592.85元,合计586555.80元;以上利息(含罚息及复利)暂计算至2025年12月6日,此后利息(含罚息及复利)继续按照《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的约定继续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唐井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律师代理费2429.24元。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对位于谯城区经济开发区华佗大道东侧、杜仲路北侧、振谯路西侧,柴胡路南侧亳州恒大林溪郡15#楼2单元-3306的房产[皖(2021)亳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40793号]有权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65.5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唐井花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辛集市耀阳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河北达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节假日顺延)在任丘市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刘昊:

本院受理原告郭雷雷与被告刘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602民初43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刘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郭雷雷偿还货款2108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8元,由被告刘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张宇通:

本院受理原告亳州市城房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宇通、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602民初43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张宇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亳州市城房置业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57886.99元、律师费15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57886.99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1日按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代偿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3元,由张宇通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段钰莹、赵士新、解光霞、戴世文、杨荣芬、安徽弘久弘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李进宾、康国红、新疆汇翊安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分别诉被告段钰莹、赵士新、解光霞、戴世文、杨荣芬、安徽弘久弘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李进宾、康国红、新疆汇翊安投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五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7月21日16时00分在本院第13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一唱百和(六安)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斌与被告一唱百和(六安)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133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一唱百和(六安)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斌返还合同款12000元;二、驳回原告王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元,由王斌承担66元,由一唱百和(六安)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承担159元。公告费400元,由一唱百和(六安)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腊梅、陈万刚:

本院受理原告阮怀寿与被告张腊梅、被告陈万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141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腊梅、陈万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阮怀寿借款本金96143.71元并支付利息3322.94元(利息暂计算至2025年8月11日,之后的利息以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若被告张腊梅、陈万刚未按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阮怀寿有权就被告张腊梅名下位于合肥市龙岗开发区瑞泰城市家园11幢403室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为肥东042494号,抵押权证号为皖(2024)合肥市不动产证明第2012442号]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的价款,在前顺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就剩余价值在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张腊梅、陈万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阮怀寿律师费4000元。四、驳回原告阮怀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9元、保全费92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张腊梅、陈万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钱中华:

本院受理合肥市瑶海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钱中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02民初798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2026年7月16日09时3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江苏景业瑞宏管理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与被告安徽景宏植保有限公司、刘景清、管晓云、薛井、江苏铎沅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景业瑞宏管理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6)皖0303民初21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7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合肥巧雯汽车店(个人独资)、王朝阳:

本院受理原告高全善与被告合肥巧雯汽车店(个人独资),王朝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03民初336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补充证据、追加被告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7月27日16时00分在本院第23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守鑫医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医药集团宜宾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守鑫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03民初3705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补充证据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7月27日16时30分在本院第23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