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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30日法院公告(线上)

时间:2026-06-01      新闻来源:正义网

合肥晖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光标、李晓根: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康财管业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202民初585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闫翠玲、李超:

本院受理原告汝龙与被告闫翠玲、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202民初167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阜阳市兴国农副产品购销部、赵兴良:

本院受理原告赵兴礼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202民初234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阜阳市兴国农副产品购销部、赵兴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赵兴礼借款本金162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62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5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赵兴礼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0元,公告费(凭票据结算)由被告阜阳市兴国农副产品购销部、赵兴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周敏: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颍州区朱洪东蔬菜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202民初232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周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阜阳市颍州区朱洪东蔬菜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货款69763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4元,公告费(凭票据结算)由被告周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陈巧宁:

本院受理原告朱洪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202民初3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陈巧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朱洪刚借款本金136000元;二、驳回原告朱洪刚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22元,公告费(凭票据结算)由被告陈巧宁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超:

本院受理原告颍州区李芹蔬菜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202民初15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颍州区李芹蔬菜经营部货款4905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9057元为基数,从2026年1月26日起,按同期一年期LPR(3.0%)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颍州区李芹蔬菜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8元,保全费558.83元,合计1706.83元,公告费(凭票据结算)由被告王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孙良才、闫宗峰:

本院对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良才、闫宗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836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闫宗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偿还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罚息21244.04元;被告孙良才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闫宗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500元。案件受理费6126元,公告费(凭票支付),均由被告孙良才、闫宗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重庆希德研学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秦山虎与被告重庆希德研学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133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重庆希德研学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原告秦山虎服务费85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105元,公告费(凭票支付),均由被告重庆希德研学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崔伟:

本院对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河支行与被告崔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740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崔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河支行贷款本金1315554.91元及利息、罚息;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河支行对被告崔伟名下的位于阜阳市颍州区人民西路1111号祥源文化旅游城·祥和府二期S5商业办公楼612、613、614、615、616、617、618、619、620、621、622室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20650元,由被告崔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阜阳市中硕服饰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塔支行与被告阜阳市中硕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741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阜阳市中硕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塔支行贷款本金104996.53元及利息、罚息。案件受理费1565.5元,公告费(凭票支付),均由被告阜阳市中硕服饰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娟:

本院对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828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刘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9713.11元及利息、罚息1489.77元。案件受理费330元,公告费(凭票支付),均由被告刘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穆奎娥:

本院对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穆奎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825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穆奎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07680.13元及利息、罚息13219.3元。案件受理费2718元,公告费(凭票支付),均由被告穆奎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何俊虎:

本院对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俊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012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何俊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54000元及利息、罚息。案件受理费1369元,公告费(凭票支付),均由被告何俊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金元大建设控股有限公司、饶英华:

本院对原告阜阳市三众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元大建设控股有限公司、饶英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973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饶英华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阜阳市三众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197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40元,公告费(凭票支付),均由被告金元大建设控股有限公司、饶英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坤、张昆:

本院对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与被告刘坤、张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036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刘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借款本金5030554.79元及利息、罚息等21819.76元;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对被告刘坤、张昆名下位于阜阳市颍州区丽丰一品B5商住楼3003室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刘坤、张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律师费8000元。案件受理费9129元,公告费(凭票支付),均由被告刘坤、张昆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杨兜兜:

本院对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兜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024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杨兜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54000元及利息、罚息。案件受理费1366元,公告费(凭票支付),均由被告杨兜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坤:

本院对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830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刘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1999元及利息、罚息4718.49元。案件受理费968元,公告费(凭票支付),均由被告刘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于瑞瑞、袁恒、李峰:

本院对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瑞瑞、袁恒、李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830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于瑞瑞、袁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罚息88788.35元;被告李峰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9688元,公告费(凭票支付),均由被告于瑞瑞、袁恒、李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卞艳:

本院对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卞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833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卞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1890.08元及利息、罚息3102.33元。案件受理费674元,公告费(凭票支付),均由被告卞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赵学云:

本院对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学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033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赵学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罚息。案件受理费2058元,公告费(凭票支付),均由被告赵学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潘华远:

本院对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华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779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潘华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罚息25311.17元。案件受理费3806元,公告费(凭票支付),均由被告潘华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杨艳玲:

本院对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州支行与被告杨艳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247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杨艳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偿还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州支行贷款本金540211.99元及利息、罚息29310.73元;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州支行对被告杨艳玲名下的位于阜阳市颍州区十七路188号众信新安府Y1住宅楼704室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杨艳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支付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州支行律师费500元。案件受理费9500元,公告费(凭票支付),均由被告杨艳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孙可可:

本院对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州支行与被告孙可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247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孙可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偿还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州支行贷款本金606774.45元及利息、罚息40325.52元;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州支行对被告孙可可名下的位于阜阳市颍州区十七路188号众信新安府Y1住宅楼904室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孙可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支付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州支行律师费500元。案件受理费10276元,公告费(凭票支付),均由被告孙可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杰:

本院对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245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刘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偿还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872561.28元,利息、罚息111234.56元;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刘杰名下的位于阜阳市颍州区广颍路555号阜阳恒大绿洲2#住宅楼2301室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刘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支付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500元。案件受理费13643元,公告费(凭票支付),均由被告刘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小龙:

本院对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小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245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张小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偿还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州支行贷款本金283743.86元及利息、罚息14678.1元;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州支行对被告张小龙名下的位于阜阳市颍州区颍河西路698号汇鑫大市场西关外棚户区改造项目(摩玛蓝湾小区)1#商住楼805室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张小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支付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州支行律师费500元。案件受理费5788元,公告费(凭票支付),均由被告张小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秦芳:

本院对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秦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159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秦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罚息。案件受理费4468元,公告费(凭票支付),均由被告秦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伟:

本院对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035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李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1000元及利息、罚息。案件受理费649元,公告费(凭票支付),均由被告李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韩侠、太和县合肥博天化工有限公司、黄钰锟:

本院对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西支行与被告韩侠、太和县合肥博天化工有限公司、黄钰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780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韩侠黄钰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西支行贷款本金122294.28元及利息、罚息19122元;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西支行对被告韩侠、黄钰锟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太和县建设西路北侧民安路东侧2、5、6连体楼283铺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3128元,公告费(凭票支付),均由被告韩侠、黄钰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徐学军:

本院对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学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033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徐学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罚息。案件受理费3625元,公告费(凭票支付),均由被告徐学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凡常刚:

本院对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凡常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836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凡常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68596.2元及利息罚息3349.26元;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凡常刚名下的位于阜阳市颍州区人民西路1111号祥源文化旅游城·祥和府二期S7商业办公配套楼1002室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凡常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500元。案件受理费1612元,公告费(凭票支付),均由被告凡常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周佳伟:

本院对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佳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032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周佳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罚息。案件受理费4605元,公告费(凭票支付),均由被告周佳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孙丽丽:

本院对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丽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836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孙丽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864669.64元及利息、罚息11298.51元;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孙丽丽名下的位于阜阳市颍州区府前路156号双清院子22#住宅楼903室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孙丽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500元。案件受理费12564元,公告费(凭票支付),均由被告孙丽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孙刚柱:

本院对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刚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031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孙刚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罚息。案件受理费3219元,公告费(凭票支付),均由被告孙刚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陈伟:

本院对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263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陈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9987.4元及利息、罚息。案件受理费1299元,公告费(凭票支付),均由被告陈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付斌:

本院对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付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828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刘付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3000元及利息、罚息1221.07元。案件受理费156元,公告费(凭票支付),均由被告刘付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田井涛、程祥新:

本院对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与被告田井涛、程祥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271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田井涛、程祥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借款本金156508.4元及利息、罚息6083.09元;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对被告田井涛、程祥新名下位于阜阳市颍东区振兴路216号金悦·幸福华庭云栖1#住宅楼1602室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田井涛、程祥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律师费2300元。案件受理费3628元,公告费(凭票支付),均由被告田井涛、程祥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高新献:

本院对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新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827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高新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54000元及利息、罚息3853.29元。案件受理费1246元,公告费(凭票支付),均由被告高新献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徐玲玲:

本院对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与被告徐玲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742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徐玲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借款本金403196.82元及利息、罚息等36522.62元;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对被告徐玲玲名下位于阜阳市颍州区天鹅湖路1号(阜阳合肥现代产业园区)北旅城市商业广场西区10#住宅楼2306室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徐玲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律师费6000元。案件受理费7986元,公告费(凭票支付),均由被告徐玲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天助纺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飞、杨玉红:

本院对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与被告安徽省天助纺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飞、杨玉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742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安徽省天助纺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罚息等139614.55元;被告李飞、杨玉红对上述款项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省天助纺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飞、杨玉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律师费20000元。案件受理费41379元,公告费(凭票支付),均由被告安徽省天助纺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飞、杨玉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余梦嘉、张腾达:

本院对原告张俊与被告余梦嘉、张腾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459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张腾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被告余梦嘉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凭票支付),均由被告余梦嘉、张腾达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老时水果店、宋要侠:

本院受理的张允、阜阳市开发区允叶农副产品经营部与阜阳市颍州区老时水果店、宋要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202民初19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宋要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张允货款6672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6042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5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算至货款支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张允、阜阳市开发区允叶农副产品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由宋要侠负担。限你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丙涛:

本院受理的马金辉与刘丙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202民初9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刘丙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马金辉货款209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900元为基数,自2026年1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马金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4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由刘丙涛负担。限你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薛梅:

本院受理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与薛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202民初235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薛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借款本金305616.03元、利息6869.94元(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算至2025年10月11日,此后按照合同约定继续计算利息、罚息及复利至款清之日止,具体以该银行系统即时显示数据为准);二、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对被告薛梅抵押的位于阜阳市颍州区颍七路390号幸福里东郡12#商住配套楼402室房屋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5988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由被告薛梅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高勤:

本院受理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与高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202民初235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高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借款本金439824.42元、利息11146.68元(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算至2025年10月11日,此后按照合同约定继续计算利息、罚息及复利至款清之日止,具体以该银行系统即时显示数据为准);二、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对被告高勤抵押的位于颍州区颍七路160号幸福里北郡小区16#住宅楼503室房屋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8064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由被告高勤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安徽秉华建设有限公司、张传林、张家奎:

本院受理王丙昌与安徽秉华建设有限公司、张传林、张家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202民初23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家奎、张传林、安徽秉华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王丙昌工资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计息基数,自2026年2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丙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由被告张家奎、张传林、安徽秉华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蒋成芳、范小跃、任信兰、郭亚辉、范玉林、郭淑瑶:

本院受理的戎昊与蒋成芳、范小跃、任信兰、郭亚辉、范玉林、郭淑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202民初6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范小跃、任信兰、郭亚辉、蒋成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赔偿原告戎昊财产损失4228元;二、驳回原告戎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均由郭亚辉、蒋成芳、范小跃、任信兰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波:

本院受理孙继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202民初4101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颍西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詹世军:

本院受理储雷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202民初3452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颍西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建猛、王韧:

本院受理张燕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202民初3867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颍西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国林:

本院受理原告邢广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57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刘国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邢广军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4年7月27日起按照月息1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邢广军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朱振举:

原告王金兰、张伟龙、张伟双、张楠楠、张伟利与被告朱振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202民初2286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吴志伟、武汉乾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韩礼辉与被告吴志伟、武汉乾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202民初7024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顺昌:

本院受理原告李非与被告王顺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202民初4094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岳战洪:

本院受理王颍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2147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力: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磊诉被告李力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11民初3496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07月17日10时30分在本院滨湖人民法庭滨湖第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艳:

本院受理原告亳州城房置业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602民初42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王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亳州城房置业有限公司清偿代偿款39734.01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39734.01元为基数,自2025年3月27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及律师费1500元。二、驳回原告亳州城房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4元,由被告王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赵帅:

本院受理原告亳州城房置业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602民初52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赵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亳州城房置业有限公司清偿代偿款44436.1元,并支付补偿金(补偿金以44436.1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3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及律师费1500元。二、驳回原告亳州城房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8元,由被告赵帅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凡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602民初48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凡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清偿代偿款23661.3元及未付保费2674元,并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以26335.3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8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9元,由被告凡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于士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602民初25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于士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清偿代偿款33606.59元及未付保费3237.33元,并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以36843.92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2元,由被告于士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何孝慧、李雪梅、李维武、李存智、巢湖市思多环保材料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郑硕来诉你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2026)皖0181民初1715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虞正彬:

本院受理原告叶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2026)皖0181民初1706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杜俊钊、杜有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雪桐诉被告杜俊钊、杜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11民初1535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07月17日10时00分在本院滨湖人民法庭滨湖第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乾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利波诉被告安徽乾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11民初13959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07月17日09时30分在本院滨湖人民法庭滨湖第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启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学祥诉被告合肥启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11民初11873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07月17日09时00分在本院滨湖人民法庭滨湖第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高山、周君: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大永诉被告高山、周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11民初13980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07月17日09时10分在本院滨湖人民法庭滨湖第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嵩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云甫诉被告合肥嵩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91民初2387号,因被告合肥嵩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14时1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吴灵慧: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八零亿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吴灵慧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91民初5868号,因被告吴灵慧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鲁声义:

本院受理原告叶浩然诉被告鲁声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91民初6167号,因被告鲁声义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14时1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别别:

原告马鞍山云网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合肥维天运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别别、第三人新疆恒邦银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210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张别别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鞍山云网物流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损失23103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23103元为基数,自2025年10月3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息止);二、驳回原告马鞍山云网物流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合肥维天运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雷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种业远大乡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雷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91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安徽雷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种业远大乡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60000元及逾期利息(该利息以160000元为基数,自2026年1月4日起按照该日全国银行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雷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种业远大乡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费1320元;三、驳回原告山东种业远大乡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单勇:

本院受理原告众志事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单勇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169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单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众志事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847846.4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847846.47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单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众志事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0元;三、驳回原告众志事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威隆贤达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合肥海恒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威隆贤达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91民初33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安徽威隆贤达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海恒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案涉房屋租金48599.72元以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8599.72元为基数,自2025年6月30日开始,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海恒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北煜房屋租赁有限公司、石果舷:

本院受理原告张成芳与被告合肥北煜房屋租赁有限公司、石果舷房屋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229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确认原被告双方之间签订的《房屋委托代理合同》于2025年10月27日解除;二、被告合肥北煜房屋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成芳支付房屋租金33000元、违约金2200元、律师费2500元;三、被告合肥北煜房屋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成芳支付案件财产保全费400元;四、被告石果舷对被告合肥北煜房屋租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中向原告张成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张成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43元由被告合肥北煜房屋租赁有限公司、石果舷承担;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票据金额为准),由被告合肥北煜房屋租赁有限公司、石果舷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朱宝: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新长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朱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7月16日14时3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利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程立琼: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安徽利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程立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7月16日14时3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