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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6日法院公告(线上)

时间:2026-06-16      新闻来源:正义网

倪显成:

本院受理原告宋会龙诉被告倪显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202民初6969号,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杨新亮:

本院受理原告颍泉区枭勇电缆经销部诉被告杨新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202民初5403号,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肖明久:

本院受理原告颍州区连庆斌蔬菜经营部诉被告肖明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202民初6463号,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阜阳新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阜阳新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张红涛: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颍东区插花镇夏军汽贸店诉被告阜阳新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阜阳新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张红涛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202民初7346号,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红影:

原告陈殿喜诉被告张红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202民初49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殿喜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据实结算,由你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周敏:

原告谢春雷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202民初115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春雷支付货款35911元。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据实结算,由你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邓德祥:

原告颍州区李小胖蔬菜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202民初194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颍州区李小胖蔬菜经营部支付8900元及利息(利息以8900元为基数,自2026年2月3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据实结算,由你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娟、程海伟: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与被告李娟、程海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202民初362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23869.77元、利息13676.10元及罚息6359.25元(利息及罚息暂计算至2024年8月27日,此后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被告李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支付律师费878.05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对被告李娟、程海伟抵押的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淮河路1666号阜阳宝龙城市广场22#商业配套楼1D085室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债权数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5000元、公告费据实结算,由你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胜利: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与被告王胜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202民初355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胜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758184.18元及利息罚息61130.05元(利息等暂计算至2026年6月1日,此后继续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对被告王胜利抵押的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中清路750号中环城32#住宅楼2204室[皖(2022)阜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531197号]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王胜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支付律师费1593.4元。案件受理费、公告费据实结算,由你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侯晓庆: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与被告侯晓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202民初352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侯晓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39136.86元、利息7991.74元及罚息761.67元(利息及罚息暂计算至2024年10月8日,此后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被告侯晓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市街道办事处古泉路333号金色港湾小区12#住宅楼303室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5050元、公告费据实结算,由你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福成、张圆圆: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与被告王福成、张圆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202民初363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福成、张圆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720164.45元、利息2184.5元(利息及罚息暂计算至2024年1月27日,此后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被告王福成、张圆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支付律师费2191.07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对被告王福成、张圆圆抵押的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八里松路279号丽丰凯旋门小区16#住宅楼1602室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1084元、公告费据实结算,由被告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彦: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与被告李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202民初361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29118.90元,利息6206.16元及罚息228.33元(利息及罚息暂计算至2024年7月25日,此后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被告李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支付律师费848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对被告李彦抵押的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开发区新安大道1819号东方明珠小区10-1#商住楼2701室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4830元、公告费据实结算,由被告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临泉县姜寨镇新玉农资经销部、杨公付: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202民初355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杨公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991457.76元、利息及罚息167247.03元(利息等暂计算至2026年6月1日,此后继续按《个体工商户经营快贷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杨公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支付律师费3715.06元;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公告费据实结算,由杨公付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秦金才:

原告韩飞与被告秦金才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202民初348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秦金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韩飞支付代偿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公告费据实结算,由被告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闻恒:

原告周非凡与被告闻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202民初261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闻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非凡劳务费16000元及利息(以16000元为基数,自2026年2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公告费据实结算,由你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闻恒:

原告尚政水与被告闻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202民初177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闻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尚政水劳务费33200元及利息(以33200元为基数,自2026年2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公告费据实结算,由你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宋子民:

原告刘君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202民初423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君梅偿还借款40000元。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据实结算,由你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韩贺雷:

原告阜阳市开发区硕如禽蛋经营部与被告韩贺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202民初298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阜阳市开发区硕如禽蛋经营部支付28482元(利息以28482元为基数,自2026年3月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据实结算,由你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玉华、许传法:

原告姚金邦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202民初404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张玉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姚金邦借款本金30000元;二、被告许传法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据实结算,由你们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四川恒悦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尚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恒悦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储怀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202民初6560号,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就“东坡印庭项目护栏及围挡制作安装”成立的口头承揽合同关系;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全部承揽报酬共计人民币102400元;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102400元为基数,自2025年9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款项全部返还完毕之日止);4、依法判令本案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深圳市德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阜阳洪煌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云舒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华铂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帅骑体育运动有限公司、深圳市德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阜阳洪煌建材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阜阳市云舒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各被告连带支付原告票据号码为61033310042582025102910161711750000001-55000000、61033310042582025102910161711750000001-65000000的票据款15万元,并以票据款15万元为基数,自2026年4月2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您公告送达(2026)皖1202民初753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第三人杨慧君、杨素:

本院受理原告张里宽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第三人安徽三环管业有限公司、杨慧君、杨素、界首市世纪大同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202民初372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中止执行对位于界首市人民东路501号世纪华府23#楼401铺,402铺的执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查封、评估、拍卖),立即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措施,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西套房屋总价268000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韩小俊:

本院受理原告颍州区冷献红蔬菜经营部诉被告韩小俊、韩永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202民初880号,现已审理完毕,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马东梅:

本院受理原告朱文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202民初278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马东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朱文全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以6万元为基数,自2026年2月24日起按年利率3%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二、被告赵伟伟对上述款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马冬梅、赵伟伟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郑鑫山、陈大志:

本院受理原告刘彪与被告郑鑫山、陈大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202民初2199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斯堪尼亚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崔裕山与被告安徽学士大件运输有限公司、斯堪尼亚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202民初554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欧宏军: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兴建集装箱有限公司诉被告欧宏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202民初405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陈聪:

本院受理原告刘劲松与被告莫小亮、陈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202民初12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蕾、郭凌凌:

本院受理原告杨梦雅与被告李蕾、郭凌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202民初222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伍亚南:

本院受理原告陈利与被告伍亚南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202民初28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道举: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鑫坤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道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202民初4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于豪: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罍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于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202民初4622号,因需要向被告张于豪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颍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韩旭: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路畅交通设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202民初790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颍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明明:

本院受理原告刘红与被告王明明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202民初723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程集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邓玉强:

本院受理原告刘梦池与被告邓玉强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202民初801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程集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雨彤: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诉高雨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602民初10519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简转普裁定、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诉讼请求为: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77068.5元,利息、罚息、复利计4714.71元,合计81783.21元。2025年7月3日以后的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还清贷款本息之日止;二、判令原告对涉案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用1900元;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6年08月12日15时05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新第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郭瑞、吴丹: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诉郭瑞、吴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602民初10518号,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简转普裁定、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诉讼请求为: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45954.53元,利息、罚息、复利计1657.04元,合计47611.57元。2025年7月3日以后的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还清贷款本息之日止;二、判令原告对涉案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用1900元;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6年08月12日15时1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新第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杨本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诉杨本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602民初10512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简转普裁定、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诉讼请求为: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2390.46元,利息、罚息、复利计767.63元,合计13158.09元。2025年7月3日以后的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还清贷款本息之日止;二、判令原告对涉案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用1900元;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6年08月11日15时1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新第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张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诉张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602民初10513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简转普裁定、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诉讼请求为: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61113.34元,利息、罚息、复利计 9305.54元,合计70418.88元。2025年7月3日以后的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还清贷款本息之日止;二、判令原告对涉案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用1900元;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6年08月11日15时15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新第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张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诉张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602民初10514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简转普裁定、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诉讼请求为: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566025.03元,利息、罚息、复利计21487.75元,合计587512.78元。2025年7月3日以后的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还清贷款本息之日止;二、判令原告对涉案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用13250元;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6年08月11日15时2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新第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马炯: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诉亳州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马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602民初10515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简转普裁定、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诉讼请求为: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82494.5元,利息、罚息、复利计10287.24元,合计92781.74元;2025年7月3日以后的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还清贷款本息之日止;二、判令原告对涉案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用1900元;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6年08月11日15时25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新第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颜旭: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诉丁成春、颜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602民初11053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简转普裁定、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及罚息6151.43元,合计:106151.43元。(利息及罚息暂计算至2025年9月25日,之后罚息按照约定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用2623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08774.43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6年08月11日09时0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新第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程修书、刘素敏、郑希文、程港、程守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诉程修书、刘素敏、郑希文、程港、程守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602民初11054号,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简转普裁定、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诉讼请求为:1、判令五被告在继承程旭遗产范围内共同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包含罚息)36824.42元,本息合计336824.42元(截至2025年3月5日)后续利息按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49%,继续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6年08月11日09时05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新第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武韶山、项飙、张强、何翼飞、常先芝: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河区国贸公寓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诉被告武韶山、项飙、张强、何翼飞、常先芝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41641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俊、熊家琴、赵涛、吴胜香、罗吉:

本院受理原告周建军诉被告都匀市伯爵花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都匀市伯爵花园小区业主委员、古树民、柏成凤、张微、张坤强、胡文婧如、刘秋英、周海辉、莫光海、文金波、翁文、张彧翡、唐桂娥、蒋卫民、张俊、熊家琴、步思慧、黎以曲、何立能、赵涛、吴胜香、罗吉、刘锡松、向宇仙、潘秀辉、梁运芬、左迪、王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01民初10878号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上网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申请鉴定书、移送函、摇号时间通知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胡延龙:

本院受理原告吕文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522民初177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张丽丽:

本院受理北京鸿坤瑞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香河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冀1024民初26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苏平:

本院受理原告郭秀芬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冀0427民初42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磁州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王立强: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杨光祥与被告王立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6636号民事判决书及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余松:

原告瓮安跃扬精品二手车有限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78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刘涛、王苔卉: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袁航、周杨生、贵州金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王苔卉、袁振兴、李帅、蒲菊仙、贵州贝馨商贸服务有限公司、刘涛、袁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6)黔2725民初258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2026年8月5日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周后丽:

本院受理原告杨胜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黔2725民初346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须知及诉讼风险提示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不影响本案审理。定于2026年8月14日10时30分在本院猴场法庭(瓮安县猴场镇派出所旁)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简正杰、李静、陈兴碧:

本院受理原告王松友诉简正杰、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黔2725民初2942号;诉简正杰、李静、陈兴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黔2725民初2943号;诉简正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黔2725民初294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2026)黔2725民初2942号一案定于2026年8月4日9时在本院瓮安刑事少年审判庭开庭审理、(2026)黔2725民初2943号一案定于2026年8月4日15时在本院瓮安刑事少年审判庭开庭审理、(2026)黔2725民初2944号一案定于2026年8月5日9时在本院瓮安刑事少年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王永珍:

本院受理原告长沙湘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永珍追偿权纠纷一案(2026)黔2725民初38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2026年7月31日11时30分在本院猴场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王飞、徐菁菁: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飞、徐菁菁追偿权纠纷一案(2026)黔2725民初221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2026年8月3日15时在本院珠藏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高贵明:

本院已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诉被告高贵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以及要素式审判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2026年8月21日15时00分在第二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安宁3424231984****357X、合肥锐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军辉不动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安宁、合肥锐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诚信诉讼保证书、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于2026年8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1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汤李甲:

本院受理的合肥新站区艳鹿服饰商行与汤李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02民初1281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08月03日09时3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磊:

本院受理的合肥市瑶海区万和光禽经营部与周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02民初1266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08月04日09时3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丁常旗、许燕:

本院受理原告钟燕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02民初4525号,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为:一、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25年4月8日起按年利率10%标准计算至2026年2月12日为33774元,之后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万元及律师费17500元;三、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2026年8月25日上午11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揭建平:

本院受理的张贤贵与揭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02民初1308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08月03日15时0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文珂:

本院受理的李樊樊与刘文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02民初1249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08月11日10时0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凯凯、安徽枫楷门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蚌埠市单氏食品饮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赵凯凯、安徽枫楷门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02民初1252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08月11日15时0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伯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合肥市瑶海区王高干货批发部与安徽伯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02民初1044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08月05日10时3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文善:

本院受理的原告彭超诉被告吴文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8月3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日林、赵苗苗:

本院受理的原告姚洪波与被告黄日林、赵苗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 0111民初45838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梁婷婷:

原告陈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4762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8月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高映:

本院受理(2026)皖0123民初11452号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喆火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胡婷婷3401211991****3101:

本院受理原告杨雪与被告合肥喆火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胡婷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皖0103民初18166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判决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赵柱:

本院受理原告张华国与被告赵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11民初391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秦三中:

本院受理原告张志红与被告秦三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11民初351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慕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俞世锁与被告合肥慕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11民初433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萝卜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骆桂敏与被告合肥萝卜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11民初390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为明: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嘉尔旺建材经营部与被告陈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11民初392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付持恒: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梅小玥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付持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518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公榜:

本院受理原告杨锋诉被告李公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02民初584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双宜惠家家具销售经营部、胡玉龙:

本院受理原告贺菊芳诉被告合肥市瑶海区双宜惠家家具销售经营部、胡玉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935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颜安:

本院受理原告王希华诉被告颜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570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建东:

本院受理原告袁中敏诉被告黄建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02民初418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蒯世敏、合肥正元家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谢昌勇诉被告蒯世敏、合肥正元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02民初418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伟: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瑶海区徐畅服装店诉被告徐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751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灯平(3421241972****0917)、彭玉兰(3412231971****4540):

本院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陈灯平、彭玉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号:(2026)皖0103执3081号,在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询价方式对被执行人陈灯平名下位于合肥市滨湖区杭州路2899号东方汇广场1区2区Ⅱ-商2199室、2120室【产权证号:皖(2021)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1113390号/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1244383号】房产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法定期间出具了网络询价报告。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网络询价报告及强制执行申请书、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传票、执行裁定书、询价报告、询价结果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拍卖裁定书、查封裁定书、网络司法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询价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鉴(3401031980****4013)、郑微(2310241983****0027)、合肥市惠威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隍庙支行与被执行人李鉴、郑微、合肥市惠威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号:(2026)皖0103执3687号,在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询价方式对被执行人李鉴、郑微共有的名下位于合肥市蜀山区怀宁路268号置地广场栢悦公馆4幢3104室【产权证号:房权证合蜀字第8140127832号/房权证合蜀字第8140127833号】房产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法定期间出具了网络询价报告。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网络询价报告及强制执行申请书、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传票、执行裁定书、询价报告、询价结果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拍卖裁定书、查封裁定书、网络司法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询价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文坤: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与被告王文坤、颜小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602民初60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王文坤、颜小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及罚息10882.95元,合计210882.95元;以上利息及罚息暂计算至2025年6月5日,此后利息及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继续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文坤、颜小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律师费4200元。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对被告颜小启、王文坤名下位于谯城区国购名城希夷大道与稚河路交叉口公寓楼514((197)幢514)的房产[皖(2020)亳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53014号]有权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32元,由被告王文坤、颜小启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董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克兵与被告董梅、薄文武、孟祥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273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求:

关于原告王宗琴与被告张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12541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潘礼建、安徽鹏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芳清、合肥市包河区立风建材经营部、张雪梅、崔强、王道林、任家云: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26)皖0103民初809号、(2026)皖0103民初826号、(2026)皖0103民初838号、(2026)皖0103民初849号案件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松、车兴灿、陈红、王传进、徐杨、叶成贵、王道文、王道芝、肖娟、张家友: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03民初3299、3301、3303、3304、3306、3309、33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梁发东: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警钟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江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梁发东、安徽宏实企业集团科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91民初29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安徽江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安徽省警钟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6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宏实企业集团科工贸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江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省警钟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文一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周文育:

本院受理原告卫立成诉被告文一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周文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02民初2739号民事判决书、上诉状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状等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晨玺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潘晓玲、杜晨晨: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灵兰通标识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晨玺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潘晓玲、杜晨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皖1503民初1432号民事判决书【摘要:一、安徽晨玺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潘晓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灵兰通标识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承揽费用234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34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安徽灵兰通标识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10元,由安徽晨玺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潘晓玲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周兆童:

本院受理原告张善香与周兆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皖1503民初2551号民事判决书【摘要:一、周兆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善香借款本金8500元及逾期利息(以8500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29日起,按年利率3%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张善香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周兆童负担。】、民事裁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付贤奎: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与被告付贤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皖1503民初6939号,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一、判令被告付贤奎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贷款余额200000元以及截止2025年10月12日的拖欠利息1839.65元、利息复利14.83元,以上合计201854.48元。后续利息及复利按照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清偿日止。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李绍兵:

本院受理原告胡发信与被告李绍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1441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李绍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胡发信本金104000元;二、被告李绍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胡发信逾期利息:以104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11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胡发信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0元,由被告李绍兵负担(原告已缴纳2380元)。若本案未提起上诉,负担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的当事人(已预交除外)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交纳;若本案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应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负担情况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请使用微信小程序或支付宝搜索“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进入“公共支付”模块,输入以下缴款码进行缴费。被告受理费缴款识别码为:34150026090832050595。),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结算)。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李锐:

本院受理原告张康宝与被告李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皖1503民初658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摘要: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剩余欠款39840元,外加违约金7500元整,因原告经济困难,请求判定被告在1个月内必须还清所有欠款;2因此次诉讼请求均因被告而发生,所以此次诉讼的所有费用均由被告进行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荣维丰:

本院受理原告吴世猛与被告荣维丰、周光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503民初610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摘要:一、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错账款项32200元以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以322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倍,暂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三、被告承担原告因合法追索债权所支出的法律咨询费用3200元,上述金额暂合计为35400元。)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陈为:

本院受理原告王成红诉被告陈为离婚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皖1503民初7361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苏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杨雪梅(公民身份号码230521********2129):

本院受理原告张宁诉被告杨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35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借款本金235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偿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其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80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均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保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8月6日16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郑向民、邓素侠(公民身份号码342124********0916、341223********4522):

本院受理原告贺文霞诉被告郑向民、邓素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70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借款利息10.5276万元(以7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3日起,按LPR4倍计息,暂时至起诉时,实际以全部偿还为准)。3、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保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8月18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沈宁:

本院受理原告刘扣红诉被告沈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303民初107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杨浩、孙日姗:

本院受理原告陈恩与被告杨浩、孙日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91民初9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杨浩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恩偿还案涉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19日开始,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杨浩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恩支付律师费40000元;三、被告杨浩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恩支付保全费5000元;四、被告孙日姗对被告杨浩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中未能清偿部分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杨浩追偿;五、驳回原告陈恩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云南泉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云南别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曹仁之: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盛荣、云南泉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云南别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曹仁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李盛荣对本院作出的(2025)皖0103民初11317号判决书不服并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雷:

本院受理原告冯美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苏0382民初1840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赵阳:

本院受理原告伏晓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苏0382民初2141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王芳:

本院已受理原告费加银与被告吉海峰、王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苏0923民初1317号,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为:1、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所欠原告费加银款项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起算时间为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阜宁县人民法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陆加仲:

本院已受理原告陆其洪与被告陆加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苏0923民初972号,现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陆其洪借款20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阜宁县人民法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费贤斌:

本院受理原告周本富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02民初5780号,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为: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万元,并支付利息45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2026年8月26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军华: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43857号原告桑任伟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胡军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鉴定终止函、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6年7月22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宗武: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与被告周宗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6)皖0303民初171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十时三十分(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7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吴善路、蚌埠百乐门置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与被告吴善路、蚌埠百乐门置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6)皖0303民初366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张仁红:

本院受理的韩强与张仁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02民初1191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08月10日10时0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费贤斌:

本院受理原告巫绪金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02民初5784号。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为:一、解除原、被告借款合同;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5年2月19日起按一年期LPR四倍标准暂计算至2025年10月31日为17200元,之后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2026年8月26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玉新:

本院受理原告李涛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房屋租金人民币34800元;2、判决被告立即赔偿房屋窗帘损坏、地板损坏、家电空调、洗衣机燃气灶、热水器损坏、其中1米8的大床及床垫四张等共计人民币15000元;3、判决被告立即支付赔偿房屋内脏乱清洁卫生费及违约金2900元;4、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房屋所欠的电费、水费、燃气费共计人民币343.14元;5、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房屋租金及各项损失《1、2、3、4条款》共计人民币:53043.14元。大写:伍万叁仟零肆拾叁圆壹角肆分;6、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7、请求贵法院进行财产保全,请立即冻结张玉新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号等;8、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张玉新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皖桦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吴家旺、文飞龙:

本院受理原告葛进文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署的《房屋租赁代理合同》;2、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房租145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2204元(逾期违约金以145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每日0.95%标准,自2026年2月11日暂计算至2026年2月26日为2204元,余下逾期违约金按此标准自2026年2月27日计算至款清时止);3、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房屋占用费2400元及违约金5800元;4、依法判令三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权花费的律师费2100元及诉讼保全担保费400元。5、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仁仓、张萍华:

本院受理的合肥华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孙仁仓、张萍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02民初948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08月07日09时00分在本院综治中心第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信记木业有限公司,余益: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星秀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本金人民币158671.9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58671.99元为基数,自2025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6年02月03日,利息为1382.40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5867.20元(按照订货单中总金额的百分之十计算);3、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158671.99元货款本金及全部逾期付款利息、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15867.20元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二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律师费17592.16元以及担保费用700元;5、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剩余货款、利息、违约金共计175921.59元,律师费17592.16元,担保费用700元)。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沈磊、王想:

原告程琳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3259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8月6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传浩、罗石鑫、刘科、何招扬、邓国法:

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萧山党湾镇隆创建材店与被告刘松、王传浩、罗石鑫、谢植光、刘科、何招扬、陈伟西、向博、熊子嘉、何剑花、邓国法、钟少键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202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本案民事判决书第17页倒数第五行-18页顺数第十三行中5处“谢植光、陈伟西、向博”均补正为“谢植光、刘科、何招扬、陈伟西、向博”;二、本案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第三项中“被执行人襄阳市翠景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均补正为“被执行人深圳极客畅想科技有限公司”。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否则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赵宇:

本院受理的原告邓磊诉被告赵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253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介永献、郭春彦、张贵: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布兰顿自动门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介永献、郭春彦、张贵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262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冉、山西汇恒永昌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河北捌捌贰捌门业有限公司与你二人、高东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 日视为送达。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节假日顺延)在任丘市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