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亳州市安居房地产开发公司
因亳州市安居房地产开发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案号:(2024)皖1602破14号之一,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无重整、和解可能,已达到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5年8月25日裁定宣告亳州市安居房地产开发公司破产。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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