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公告:本院于2024年5月14日作出的(2024)皖1222民初1023-1号公告中有误,应予更正,现更正如下:该公告中:“郑杰”更正为:“郑杰、杨明:”、“你”更正为:“你们”、“并定于2024年7月16日下午15时30分在太和县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更正为“并定于2024年8月6日下午16时30分在太和县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其他内容不变,特此更正。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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