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六安市裕安区传宏板材经营部、何传宏
本院于2025年3月14日刊登在检察日报社正义网—公告在线网,原告费县千年森装饰板材厂与六安市裕安区传宏板材经营部、何传宏买卖合同纠纷,案号为:(2025)1503民初1989号公告中,内容有误,其中:“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应为:“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其他内容不变,特此更正。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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