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铜陵市飞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铜陵鑫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黄扣所、吴珊珊
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铜陵市飞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铜陵鑫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黄扣所、吴珊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庐民二初字第02548-1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对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铜陵市飞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铜陵鑫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黄扣所、吴珊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2548号民事判决书中,出现一处笔误,现作出如下补正:(2015)民二初字第0254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中“被告铜陵鑫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的位于铜陵市沙河新村汇丰广场二层(房地产权证号:铜房2010字第018175号)房屋”补正为“被告铜陵市飞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的位于铜陵市沙河新村汇丰广场二层(房地产权证号:铜房2010字第018175号)房屋”。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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