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公告:
本院2025年9月3日刊登的原告林钟、漳州市工程塑料总厂与被告漳州市华侨住宅经营公司、第三人吴瑞仙、肖坑泉、柯欣、李凤丽、李凤龙、李小卿、孙淑英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公告中,更正为“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巷口人民法庭(漳州市芗城区元光北路4号)领取判决书、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更正。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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