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亳州)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左祥、姜活宇、朱乾游与被告亳州市柏森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拓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亳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11646号,亳州市柏森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申请对亳州市柏森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厂区仓库二、仓库三工程实际工程量及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对案涉项目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鉴定;对案涉项目质量问题修复方案进行鉴定;对案涉项目质量问题修复费用进行鉴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鉴定申请书、鉴定材料、提出鉴定意见及鉴定材料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对该鉴定申请、鉴定材料提出书面意见及提交鉴定材料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五日内。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提交,本院将依法处理。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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