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公告
本院于2025年9月25日对原告王尔泉与被告罗发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25)皖0103民初905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5)皖0103民初9054号民事判决主文中借款本息合计有误,即“一、被告罗发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尔泉借款本金105000元,利息20043.33元,二项合计155043.33元。......”;补正为“一、被告罗发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尔泉借款本金105000元,利息20043.33元,二项合计125043.33元。”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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