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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公告

时间:2026-05-14      新闻来源:正义网

当事人:江苏天高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严建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朱天春与被告江苏天高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严建华、合肥粤港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朱天春补充鉴定检材、合肥粤港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提交证据、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进行鉴定检材的举证、质证、认证,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按缺席处理。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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