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肖必龙
本院受理原告许召峰,凌菊与被告肖必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追加共同原告申请书副本、增加诉讼请求副本及补充证据材料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0月14日10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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