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代慧、杨建军、中鸿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瓮安分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贵州汇通申发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鸿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瓮安分公司、中鸿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及追加代慧、杨建军为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黔2725执异2号案件的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追加被申请人代慧、杨建军执行依据为(2022)黔2725民初38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对中鸿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所负债务在其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则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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