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刘元芳
本院受理异议人屠焰新与申请执行人曾龙生及被执行人刘远芳执行异议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黔2725执异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解除本院(2021)黔2725执3443号之四执行裁定书中对贵阳市南明区市南路69号17号商住楼2单元13层3号(产权证号010212189)房产的查封。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则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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