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陈柳、北京湘水同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梁建军申请执行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冀0403执2826号执行通知书。本院依申请人的申请,将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柳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珠海大道1号278栋2209房进行价值评估,现向你们公告送达选择评估机构通知、勘验现场通知及领取评估的报告时间,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次日起第一个星期二(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到本院(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中华北大街742号),联系电话0310-3175035)选取评估机构;于公告期满次日起第20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到拟评房产处参加现场勘验;于公告期满次日起第45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到本院领取评估报告。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提出。未到场及逾期未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将视为你们放弃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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