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松滋市昌隆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覃士华
本院立案受理的松滋市齐越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覃士华为被执行人一案[(2023)鄂1087执1564号],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后裁定,追加覃士华为本院(2023)鄂1087执156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履行本院(2023)鄂1087民初93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松滋市昌隆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禹海鹏所负还款义务(扣减已履行的3.5万元)。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1087执异16号执行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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