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张书军、蚌埠市鲲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书亮
本院在执行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书军、蚌埠市鲲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号:(2025)皖0303执异123号,申请人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张书亮为本案被执行人。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及通知书,现本院决定书面审查本案,请你于收到本通知书1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及相关证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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