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朱振举、王侠
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与朱振举、王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号:(2025)皖1202执3483号已依法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朱振举、王侠所有的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莲花路玉泉庄园2#楼13号102室及附属物院落,经过委托评估,安徽广利宏远房地产资产评估造价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确定被执行人朱振举、王侠所有的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莲花路玉泉庄园2#楼13号102室及附属物院落的市场价值为171170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异议权利及相关事项告知如下:如你方对线下鉴定评估报告或者评估报告结果有异议,请在收到报告后五日内向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并说明理由。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将以此次线下评估参考均价为准。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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