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安徽皋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晓明、安徽皋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安徽诺亚方舟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皋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5)皖0303执570号),申请执行人安徽诺亚方舟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追加第三人安徽皋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晓明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执行裁定书((2025)皖0303执异155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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