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蚌埠市景庭装饰有限公司、马波、韩宏宇、王元庆
本院受理申请人张芝敏申请追加马波、韩宏宇、王元庆为张芝敏申请执行蚌埠市景庭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0303执异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追加马波、王元庆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马波应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尚未缴纳出资的34万元范围内按照(2024)皖0303民初2912号民事判决书对申请执行人张芝敏承担清偿责任;三、王元庆应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尚未缴纳出资的33万元范围内按照(2024)皖0303民初2912号民事判决书对申请执行人张芝敏承担清偿责任;四、驳回申请执行人其他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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