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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时间:2026-01-04      新闻来源:正义网

当事人:晋慧敏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行公告 (2025)苏0114执2706号,申请执行人任鑫与被执行人晋慧敏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苏 0114 民初 915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晋慧敏使用其抖音账号发布多个与任鑫欺骗感情有关的视频内容,并加以侮辱性描述;也加入任鑫所在的板桥中学高一新生招生群中发表任鑫欺骗感情等描述,对描述对象为当时还在南京市板桥中学任教的任鑫具有明显指向性,晋慧敏应当具有希望社会舆论对任鑫产生否定性评价、负面评价的主观过错。且晋慧敏发布视频的播放量较高,在板桥中学高一新生招生群中发表与任鑫相关言论的影响力较大,已被不特定的多数人所熟知,也确实造成了任鑫名誉贬损的结果。晋慧敏的名誉侵权行为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执行人晋慧敏逾期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中其应删除其在抖音平台发布的侵犯任鑫名誉权的内容,并在抖音平台向任鑫赔礼道歉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任鑫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依法强制执行,予以公告。

本案公告费用400元,由被执行人晋慧敏承担。

二〇二六年一月四日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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