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安徽东昌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宋春梅、宋春芳、宋少东、范良芳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自贸试验区合肥片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安徽东昌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宋春梅、宋春芳、宋少东、范良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91执异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中止本院对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北京路3481号京华世家小区8幢603室房产【不动产证书号: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5101675号】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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