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徐兆清(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75****7611)
本院受理原告崔良松与被告徐兆清、安徽省永安建筑有限公司、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合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155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兆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崔良松工程款112893元,并以112893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二、驳回原告崔良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846元,公告费520元,均由被告徐兆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北京正义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许可证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许可证 |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许可证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