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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时间:2026-04-16      新闻来源:正义网

当事人:王少凯

本院受理原告余同平与被告王少凯、倪丽慧、安徽泊燃户外运动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15858号民事判决书,并宣判如下:一、被告王少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余同平各项损失合计59379元;二、被告安徽泊燃户外运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余同平各项损失合计25448元;三、驳回原告余同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0元,由原告负担1600元,被告王少凯、安徽泊燃户外运动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600元;保全费1245元,由被告王少凯、安徽泊燃户外运动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少凯负担。若本案未提起上诉,负担案件受理费的当事人(已预交除外)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交纳;若本案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应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负担情况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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