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董静(3401211990****8514)、房学梅(3401211967****4169)、董旭(3401211966****4179)
本院受理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房学梅、董旭、董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03执1514号,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询价方式对被执行人董静名下位于合肥市长丰县双凤工业区蒙城北路与金梅路交口北辰天都15幢1603室【产权证号:皖(2018)长丰县不动产权第0036443号】房产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法定期间出具了网络询价报告。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网络询价报告及强制执行申请书、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传票、执行裁定书、询价报告、询价结果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拍卖裁定书、查封裁定书、网络司法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询价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后,次日起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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