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王传浩、罗石鑫、刘科、何招扬、邓国法
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萧山党湾镇隆创建材店与被告刘松、王传浩、罗石鑫、谢植光、刘科、何招扬、陈伟西、向博、熊子嘉、何剑花、邓国法、钟少键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202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本案民事判决书第17页倒数第五行-18页顺数第十三行中5处“谢植光、陈伟西、向博”均补正为“谢植光、刘科、何招扬、陈伟西、向博”;二、本案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第三项中“被执行人襄阳市翠景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均补正为“被执行人深圳极客畅想科技有限公司”。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否则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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