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蚌埠市天一商贸有限公司、邵建彪、王云
本院在执行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蚌埠市天一商贸有限公司、邵建彪、王云追偿权纠纷一案时,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皖0303执恢53号之二、之三执行裁定书【(2026)皖0303执恢53号之二裁定书内容:本院依法于2026年6月18日在京东网拍卖平台,通过网络拍卖的方式拍卖了被执行人蚌埠市天一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蚌埠市禹会区长青乡大庆路217号院内仓库的冰柜、豆浆机、展示柜等设备。买受人肖承荣以2920元的最高价竞得玻璃水壶48个,电饭锅32台,美的微波炉(MM721NG1-PW)1台,半导体电子酒柜(JC-33A)1个,小展架5套,名凤铝高级铝型材(长:6m截面:10*4.4cm)21根,高脚杯(玻璃)24个。现上述财产所有权归肖承荣所有。(2026)皖0303执恢53号之三内容:本院依法于2026年6月18日在京东网拍卖平台,通过网络拍卖的方式拍卖了被执行人蚌埠市天一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蚌埠市禹会区长青乡大庆路217号院内仓库的冰柜、豆浆机、展示柜等设备。申请执行人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以二拍流拍价9355元抵付部分设备(详见抵付设备表),现部分设备(详见抵付设备表)所有权归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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