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宁静然、吴士众
关于申请人营口市鑫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宁静然、吴士众执行案件(2025)辽0803执恢706号,因你们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被执行人宁静然名下坐落于营口市西市区芙蓉园小区A5-34号(房产证号:210100900551)依法经过一拍、二拍无人购买,申请人营口市鑫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同意以第二次拍卖的底价144303.12元抵偿所欠的债务,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确权裁定),经30日即视为送达。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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