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丁美兰、周毅刚
本院受理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丁美兰、周毅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20)皖0103民初58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告丁美兰名下位于合肥市站前路安徽白马服装城G-A019、G-A020号房产(合产字第110008308号)进行网络询价,上述房产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518399.15元,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167488.00元,询价结果已经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予以公告。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03执恢691号之四执行裁定书(拍卖)、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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