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安徽海普斯声学科技有限公司、胡鹏程、侯宏、东莞海普斯声学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池州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海普斯声学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案号为(2025)皖1702执2718号。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安徽池州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本院追加胡鹏程、侯宏、东莞海普斯声学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案号为(2026)皖1702执异42号。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702执异4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民事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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