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沈永付
本院受理原告沈民与被告周清树、沈永付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91民初67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文如下:驳回原告沈民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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