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李乐
本院受理的株洲御梦思床垫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1127民初4818号民事裁定书、(2026)鄂1127民初4818号民事裁定书之一、(2026)鄂1127民初4818号民事裁定书之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2026)鄂1127民初4818号民事裁定书、(2026)鄂1127民初4818号民事裁定书之二的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未申请的,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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