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 检察日报社主办
    
首页>>法院公告>>执行公告
公告详情版权归正义网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执行文书、拍卖

时间:2026-11-03      新闻来源:正义网

当事人:陈晓红(身份证号3401221978****4226)、刘春生(身份证号:3401221976****421X)、安徽鸿顺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陈晓红、刘春生、安徽鸿顺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号:(2026)皖0103执恢5969号,在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评估方式对被执行人安徽鸿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合肥市长丰县双墩镇颍州路与河东路交口北城鸿顺商业广场3幢301室【预告登记号:1590029868】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安徽中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安徽鸿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合肥市长丰县双墩镇颍州路与河东路交口北城鸿顺商业广场3幢301室【预告登记号:1590029868】的房产进行价格评估,该公司作出估价报告书,上述房产评估价值为120.74万元(单价2933元/㎡)。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皖正诚中安(合)评【2026】字第3401002219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及强制执行申请书、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传票、执行裁定书、评估报告、评估结果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拍卖裁定书、查封裁定书、网络司法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估价报告书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