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和 解 协 议
公益诉讼代表人:东源县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游建秋,男,汉族,1962年11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5********2757,广东东源人,现住广东省东源县***********。
当事人游建秋涉嫌盗伐林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一案,在诉讼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和解协议:
一、游建秋在东源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的听证会上作出公开道歉,以消除社会不良影响。
二、游建秋支付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11520元(大写:壹万壹仟伍佰贰拾元整),该款游建秋已于2023年9月15日交至东源县人民检察院,由东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置。
本和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和解协议由东源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媒体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
公益诉讼起诉人:东源县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检察官: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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