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益损害赔偿协议书
公益代表方: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腾达路1000号。
委托代理人:施金龙 王利明
公益损害赔偿人:李恩送,男,1987年x月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3310031987XXXXXXXX,文化程度小学,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xx镇xx村xx号。联系电话:198xxxxxx。
黄怀保,男,1990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90XXXXXXX,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河南省商丘市xx县xx乡xx村xx庄xx号。联系电话:185XXXXXX。
公益损害事实描述:2022年12月5日晚,XXX伙同XXX在路桥区桐屿街道财富大道凤栖路路边小树林以弹弓枪弹射钢珠的方式非法猎捕灰椋鸟、山斑鸠、乌鸫等野生鸟类共计16只,其中,李恩送负责用弹弓枪击落鸟,黄怀保负责将鸟装袋,后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经路桥区人民政府划定,路桥全区行政区域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经鉴定,上述查获的16只鸟类分别为灰椋鸟、山斑鸠、乌鸫,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以上鸟类总价值为人民币4800元。公益损害赔偿人xxx、xxx的行为破坏了生态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双方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等规定。现经协商达成如下赔偿协议:
一、公益损害赔偿人xxx、xxx自愿一次性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人民币4800元(已支付)。
二、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三、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公益代表方: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日期:2023.8.7
公益损害赔偿人(签字盖章):xxx、xxx
日期:202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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