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本院立案受理的公益诉讼起诉人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张彪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公益诉讼一案,经本院依法组织调解,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张彪自愿删除保存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
二、被告张彪对其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国家级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赔礼道歉声明,赔礼道歉声明的内容须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审定,逾期未主动履行的,由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代为发布,产生的费用由被告张彪负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之规定,现将上述调解协议内容依法予以公告。如对上述调解协议内容有异议,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异议的,本院将依法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效力。
特此公告。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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